域外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比较与启示

来源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wande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域外对国家和地区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各具特色。美国、英国和俄罗斯有着明确的立法依据,注重统一化建设,司法服务理念浓厚;德国、法国侧重司法信息数据库的建设;香港地区注重与其他机构的通力合作,配套措施健全。为此,我国法院在建设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拓展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淡化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宣传”观念;统一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公开,坚持“双效公开模式”;全面普及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
  关键词: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公开范围、动态信息、电子档案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15)05-0000-00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1月份印发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人民法院依托现有公开平台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三大平台建设”的提出,是人民法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统一、规范公开的结果,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司法公开透明的重要体现。从三大平台公开的规定时间来看,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200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中作出了专门规定。而“审判流程公开”则属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又一项新的重大公开的内容,相对于前两项信息公开,除《意见》规定的内容之外,尚没有系统的专门性的规定。
  相对于我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而言,域外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如同我国相同提法。但是,从其相关的内容来看,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属于广义政府信息公开、审判公开的一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早已有之,而且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对此,我们将以美国、英国、香港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法国、德国、俄罗斯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为参考对象,着重突出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发展情况的介绍,以期为我国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基于审判流程信息中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存在某些共同特点和共用方式,因此,为了表述方便以及内容的完整性,对某些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内容也在此一并做出描述,但对涉及刑事部分的信息将做重点突出。
  一、美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发展得益于美国在2002颁布的《电子政务法》和2008年颁布的《司法会议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私人查阅与公开的决定》。对此,美国法院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建设和发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美国联邦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和美国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系统建设。
  (一)美国联邦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站建设
  根据2002年《电子政务法》第205条第5款的规定,所有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公开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美国《电子政务法》第205条规定:“所有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公开以下基础信息:(1)法院的联系方式和地址;(2)法院诉讼规则和条例;(3)法院的内部规定;(4)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5)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书面意见(包括判决书、律师诉状、第三方提交的法律意见);(6)法院必须提供多种电子下载格式,如PDF/WPS/WORD等。”网址:http://thomaslocgov/cgi-bin/bdquery/z?d107:HR02458:|TOM:/bss/d107queryhtml|
  访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网站(wwwsupremecourtgov),
  联邦最高法院网站首页主要建设了六个板块,分别为审判文书(Opinions),庭审辩论(Oral Arguments),案件文档(Case Documents),法庭规则和诉讼指南(Rules & Guidance),新闻媒体(News Media),法院简介(About the Court)。
  在六个板块下,又分设了多个子栏目。除审判文书栏目和新闻媒体之外,其余四个栏目的子栏目中都有关于审判流程信息的内容。其中庭审辩论栏目设立了庭审日程(Argument Calendars)、庭审参加指南(Visitors Guide to Oral Argument)、庭审副本(Argument Transcripts)、庭审录音(Argument Audio)等审判流程信息,案件文档栏目中设立了审判记录检索(Docket Search)、在线案情摘要(On-Line MERITS BRIEFS)、如何寻找案情摘要(Where to Find Briefs)、2014年法院令(Order of the Court-2014 Term )、法院年报(Jounal)等审判流程信息,法庭规则与诉讼指南栏目设立了法庭规则(Court Rules)、律师顾问(Guides for Counsel)、律师协会(Bar Admission)、案件分布时间表(Case Distribution Schedule)等审判流程信息,法院简介栏目设立了法官个人信息简介(Biographies of Current Justices)等审判流程信息。
  另外,由于美国各个联邦巡回法院和各自所属的地区法院的相对独立,为了加强联邦法院之间的管理和协调,1922年美国国会创建了“高级巡回法官会议”(Conference of Senior Circuit Judges,28USC & 331),后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也加入,会议名称改为“美国司法会议”(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1]对于上述法院网站的管理,由该会议的常设机构“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负责统一协调和发展。对此,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专门制作了美国法院导航网站,其网址为:(http://wwwuscourtsgov/court_locatoraspx),其为法院网站包括审判流程信息在内的司法信息等作出统一的界定和规范。   (二)美国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系统建设
  促进美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发展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美国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系统的建立,该系统用于公开法院审理案件所形成的电子档案。美国电子档案系统主要包括两个子系统:法院档案公开访问系统(PACER)以及案件管理/电子档案系统(CM/ECF)。(图二)前者属于案件信息公共查阅系统,其主要功能是供公众及特定人员进行案件信息的查询;后者则是法院为了诉讼的高效和案件管理的方便建立起来的案件管理系统,其主要功能是供公众及特定人员进行起诉和诉讼文件的提交。二者所起作用相当于我们在前述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应然范围中所提到的“动态流程信息查询”和“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
  美国法院档案公共访问系统(acronym for 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是一个可以获取联邦法院文件的公共电子平台,该系统由美国司法部管理管理并由法院管理办公室运行。它允许用户从美国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破产法院获取已审和待审案件的相关信息。用户可以通过访问该系统的主网站(wwwpacergov)查询到参与人列表、进入案件记录的情况统计表、汇编的案例信息,诉讼立案的登记情况,每日新案列表,判决或案件处理情况,特定案件的文档,上诉法院的意见,某些法院提供的影像文件副本等多项诉讼档案信息。[2]
  案件管理系统/电子档案系统(Case Management/ Electronic Case Files,CM/ECF)是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协助建立的,是所有联邦地区法院、破产法院和上诉法院以及部分州法院采用的案件管理和电子档案系统,该系统与法院档案公开访问系统共用一个数据库,允许法院通及相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过互联网进行档案管理、提交诉讼相关文档以及网上立案。[3](P97)当然,这并非毫无例外的要求诉讼参与人应当将所有的案件材料均从该系统提交,对于某些案件材料,法院仍需要以传统的纸质版提交。这些材料主要包括:保密文件;记录的节选;案件启动材料,如申请执行令、上诉申请书等;以及在案号分配之前所提交的文件等。[3](P99)
  可见,虽然美国并没有如同我国这样专门系统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但是,与我国审判流程信息内容相关的信息却十分丰富、具体。具体而言,美国关于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关于审判流程信息的内容、建设有着明确的立法依据,美国正是在该依据的前提下不断推动着审判流程信息的发展和完善;第二,审判流程信息注重统一化的整体性建设,虽然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各司法系统较为独立,但是对审判流程公开信息的建设却体现的十分规范、系统,注重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管理和协调;第三,审判流程信息网站更多地体现了为公众和相关当事人服务的理念,将公众关心的信息栏目放在网站首页,鲜有政治新闻类的宣传。
  二、英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与美国相似,虽然英国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没有完全系统的介绍,但在其公开的服务网站中对类似审判流程信息的内容依然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由于英国是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组成,因此,英国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也并不相同。
  (一)英国最高法院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从英国法院网站系统的建设来看,当前只有英国最高法院拥有单独的网站系统(https://wwwsupremecourtuk/),在该法院首页,将法院司法公开信息分为已决案件、诉讼程序、法院来访、法院简介、新闻发布以及未决案件等六大板块(见图三)。除已决案件和新闻发布板块之外,其余栏目都有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诉讼程序板块主要包括最高法院规则(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实务指引(Practice directions)、合议庭人数标准(Panel numbers criteria)等审判流程信息;法院来访板块向公众公开了法院开庭情况(Court Sittings)、来访路线(How to find us)等流程信息,目的是方便公众及时快捷的找到法院;法院简介板块主要公开了法院的组织机构(the Supreme Court)、法人信息(Corporate Information)、人员情况(Who is who)等审判流程信息;未决案件板块主要包括档案号(Case ID)、名称(Case name)、摘要(Case summary),主要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查询所需案件的进展情况信息,属于前述审判流程动态信息查询系统。
  (二)英格兰及威尔士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英格兰与威尔士没有自己单独的官方网站,包括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在内的司法信息由英国司法机构网站进行统一公开(http://wwwjudiciarygovuk/)。从该网站公布的信息来看,司法机构网站共分为法院简介、公众与司法、机关和机构介绍、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和公报六个栏目(见图四)。在这六个栏目中,除裁判文书和公报栏目之外,其余四个栏目都有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
  但是,与英国最高法院网站审判流程信息不同的是,英国司法机构网站更加注重法院与公众的互动。如在公众与司法一栏,设置了“你来当法官(You be the judge)”项目,让公众假设自己是法官,对于一些特定案件发表意见,作出判决,然后与实际案件判决进行比较。另外,英国司法机构还专门设置了“you be the judge”网站(http://wwwybtjjusticegovuk/),通过与该网站的链接,公众可以进入该网站进行不同类型的庭审案件的模拟审判。这既可以加强法院的公众服务和教育,又可以加强公众对法院判决的信服度,拉近公众与裁判者之间的距离。
  (三)苏格兰与北爱尔兰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苏格兰的法院系统统一使用由苏格兰法院服务处(Scottish Court Service)管理的服务网站(http://wwwscotcourtsgovuk/)进行包括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在内的司法信息公开。该网站首页主要有六个栏目构成(见图五),主要为法院简介(The Courts)、法院地址(Coming to court)、诉讼行为(Taking Action)、法院公告(Current Business)、裁判文书(Search Judgments)、规则和实践(Rules and Practices)。   北爱尔兰与苏格兰相似,其包括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在内的司法信息公开也主要载于统一的北爱尔兰法院与裁判所服务网(http://wwwcourtsnigovuk/)。该网站首页主要有六个栏目构成(见图六),分别为关于我们(About us)、服务项目(Service)、公开发布(Publications)、司法判决(Judicial Decisions)、裁判所(Tribunals)、联系方式(Contact us)。
  与前述各法院审判流程信息网站公开内容相似,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法院服务网站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也较为具体,在公开的过程中注重信息的分类,便利社会公众和相关当事人查阅。但是,与前述不同的是,两个地区法院服务网站目前都没有法官等法院工作人员简历信息的公布,也没有类似于前述所提到的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查询系统,二者在推动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总之,由于英国司法制度的不统一,造成了英国在公开刑事审判流程信息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发展不平衡现象,但是,如果从上述不同区域的信息公开网站来看,英国在这四个区域内的信息公开网站是统一的,这也决定了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在上述四个区域内的统一性。而且,尽管英国司法制度存在区域上的不统一,但英国政府以及各个地区为推动司法信息的发展,先后制定多项关于司法信息公开法的行为是值得肯定和学习的(如《2000年信息自由法》,《最高法院信息公开法案》、《2002年苏格兰信息自由法》等)。同时,各个区域在信息公开网站中强调与公众互动,强调为公众服务的理念也十分凸显。
  三、德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德国在2005年《信息自由法》制定之前,对法院信息的公开只是狭义的庭审公开,公开的事项并不涉及审判流程信息的内容。[4](P12)如,德国在1975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第169条明确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受制于所在法院空间许可的范围之内”。《信息自由法》实施之后,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德国政府开始将公民知情权放在相当重要的地位,政府与公民已不再是一个当权国家和“臣民”的关系,而是一个与公众互动、合作的“阳光政府”。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政府机关的所有信息已不再专属于政府机关和特定人员,而是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自由法》在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应当保障任何人向联邦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获取信息的权利。”对此,法院信息公开开始逐渐从庭审公开走向司法公开,包括刑事审判流程在内的司法信息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展。
  就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而言,德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德国司法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这些数据库的建设主要依赖于德国联邦法院网站以及联邦法院图书馆(Bibliothek)。德国实行联邦制,德国法院系统根据分工的不同主要包括宪法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以及社会福利法院六个部分[5],鉴于前述对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内容的关注和探讨,本部分仅以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联邦最高法院网站平台(http://wwwbundesgerichtshofde/DE/Home/home_nodehtml)和联邦图书馆作为参考样本。
  德联邦最高法院信息公开网站主要设立了六个栏目,分别为法院简介(BGH)“BGH”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缩写,即“Der Bundesgerichtshof”。
  ,法官信息(Richter),法院判例(Entscheidungen),法院图书馆(Bibliothek),新闻时事(Press),司法服务(Service)(见图七)。其中,关于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事项主要有:法院简介栏目中的历任首席法官介绍(Pra¨sidenten),司法统计数据(Statistik)(目前可以查询2004年之后的司法统计数据);法官信息介绍栏目中刑事审判庭(Besetzung der Strafsenate)、民事审判庭(Besetzung der Zivilsenate)的法官信息;最高法院判例栏目中2000年之前的数据库(Entscheidungen vor 2000)和2000之年后的数据库(Entscheidungen ab 2000),其中2000年之前的数据需要付费查阅,2000年之后的非商业化数据库可免费查阅;法院图书馆栏目中,由法院图书馆提供电子化的文献检索(Literaturrecherche)、使用介绍(Nutzung)、法律材料检索(Gesetzesmaterialien)以及新闻媒体栏目中的庭审日历(Terminhinweise)等。
  法院图书馆属于德国司法信息数据库建设的一部分,虽然隶属于联邦法院,但有着自己独立的管理系统和人员构成。公众可以通过前述联邦最高法院网站的法院图书馆栏目查阅联邦法院图书馆中的部分电子化数据信息,如果该项信息受到某些原因的限制而不能实现网站查阅,也可以直接到联邦最高法院实体图书馆查阅。公众(包括外国公民)持有效身份证或者护照就可进入联邦法院图书馆接待厅。在接待厅填写自己的详细信息和住址之后,将会获得一张游客代码证以及一张能够打开所需查阅材料的数据库门卡。通过该门卡,可以进入所需数据库中查阅自己所需资料信息。
  但是,德国法院司法信息数据库目前只能提供诉讼档案查阅服务,尚不能实现诉讼档案的电子化送达和诉讼档案电子化预约立案。即便如此,德国联邦法院实行的诉讼档案图书馆电子化查阅与诉讼档案院图书馆实体查阅的“双轨公开模式”,以及诉讼档案专业化、统一化管理的司法信息数据库建设的经验值得我国法院学习和借鉴。另外,为降低诉讼档案管理成本,德国法院实行的部分诉讼档案有偿查阅也值得我国法院参考。
  四、法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法国法院系统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构成。在这两大司法系统中,普通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主要负责行政机关在使用公共权力时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法律诉讼。鉴于对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关注,对此,本部分将以管辖刑事案件的法国联邦最高法院公开网站为考察对象。   法国最高法院拥有自己专门独立的官方网站,刑事审判流程信息主要通过该网站(https://wwwcourdecassationfr/jurisprudence_2/premiere_chambre_civile_568/)进行公开。网站主页共有六个主栏目,依次为法院简介(COERE DE CASSATION),司法判例(JURISPRUDENCE),出版物(PUBLICATIONS),重大事项(VNEMENTS),管辖权的高等法院和委员会(HAUTES JURIDICTIONS),信息与服务(INFORMATIONS & SERVICES)。
  在这六个栏目中不乏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其中,法院简介中的法院图书馆(Bibliothèque)栏目是法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特色之一,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图书馆相似,通过该栏目的链接,公众既可以通过该图书馆提供的远程数据库查询部分电子文档,也可以亲自到该实体图书馆内进行查阅。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法国最高法院图书馆中的纸质档案信息已逐渐被电子档案所取代。正如法国最高法院图书馆栏目对这一变化的描述:“近年来,一系列的法院官方公报和一些其他文件都保存在微缩胶片中。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新的文件形式正在突破原有的纸质媒介,公众通过远程数据库就可以查询所要查阅的资料。”
  另外,其他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内容还有司法判例中的通知公告栏目,负责公告申请文本(Textes applicables),开庭日历(Calendrier);司法判例中的年报栏目(Rapport annuel),负责公开最高法院1997年之后的法院年度报告;信息与服务中的案情跟踪栏目(Suivre votre affaire),相当于前述所列“案件动态信息查询系统”,负责为原告和被告提供案件动态信息的查询等。
  法国对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十分注重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利的保护。为了保障公众和相关当事人的信息知情权,法国设立了“全国信息自由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监督记名信息的收集,协调信息公开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6]为了避免有偿获取信息成为阻碍个人获取信息的障碍,法国还在1978年1月颁布的《信息与自由法》中规定复制个人信息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全国信息自由委员会确定。虽然该委员会发表的意见对信息持有者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却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采纳的依据。实践中,信息持有者基于败诉的风险往往会采纳这一意见。[7]
  可见,法国在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方面的发展是比较全面的,既拥有如同德国法院实行的诉讼档案图书馆电子化查阅与诉讼档案院图书馆实体查阅的信息数据库,又拥有案件动态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案件节点信息的查询。另外,全国信息自由委员会的设立又为民众和相关当事人获取刑事审判流程信息提供保障。法国最高法院在上述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中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五、俄罗斯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系统有三种类型,分别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8]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公开主要得益于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的推动以及电子司法程序的发展。
  (一)《法院信息公开法》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在《法院信息公开法》制定之前,对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在2006年7月14日通过的《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以及在2010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关于提供获取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活动信息法》。虽然,这些信息公开法的规定适用于同属于广义政府的人民法院,但其适用对象过于宽泛,无法满足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特殊要求。对此,俄罗斯又于2010年7月1日制定了《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
  《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的制定,使得法院信息公开得到全面发展。该法在第1条规定,“法院活动信息”是“由法院、司法部和相关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产生或从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规范法院、司法部的权限和程序的立法行为,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行为以及法院的其他职权内行为,都属于法院活动。”[9]对此,俄罗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包括审判流程信息在内的司法活动信息都纳入到法院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也逐渐由审判公开走向司法公开,由司法公开走向司法透明。
  就刑事审判流程信息而言,《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关于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公开主要体现为如下特点。第一,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与例外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如该法在第3章“法院活动信息的发布”第12-14条规定了出席法院庭审信息,宣布法院活动信息,发布在互联网上的法院活动信息的范围,在第15条“发布在互联网上的司法文件的具体要求”中规定了不予公开的事项及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要求。第二,特别重视公民获取流程信息的形式。该法在第6条规定,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形式包括出席庭审、媒体发布、互联网公开、在机构所在地公布、从法院档案中查阅以及申请发布等6种。同时,该法依照这6种公开方式,分别规定了6种不同信息公开的内容,既可以为公民获得审判流程信息提供多种选择,也是实现多种公开方式优化配置的具体表现,第三,规定了保障公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救济方式和监督程序。该法第24条规定,“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侵犯获取法院活动信息权利的公职人员作出的决定或作为(不作为)行为提出上诉。”第25条规定,相关人员“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获取法院活动信息进行监督。”还要求各相关机构对“监督程序”作出规定。[10]
  (二)俄罗斯法院电子司法程序发展状况
  俄罗斯电子司法程序是俄罗斯法院通过网络平台实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自2010年11月份,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在电子司法程序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一是在利用科技促进司法正义的过程中,原、被告将通过互联网填写原告与被告信息情况的表格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法院。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已经制作了标准的表格。今后,最高仲裁法院将提供案件开始的电子信息,这也将大大提升数据备份的效率。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当案件开始审理时,法院仅用传票传唤当事人一次,其后,当事人必须自己从互联网上得到所有相关信息;另外,互联网使得公众更加接近正义,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关于案件和司法实践的充分和快速的信息。所有法院的判决、庭审时间表以及其他信息都可以在网络上获得。[11]可见,俄罗斯法院利用电子司法程序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发展是很迅速的。   但是,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只属于俄罗斯法院系统的一部分,而且仅负责经济案件的审判,其在电子司法程序的发展并不能代表整个俄罗斯联邦法院系统。对此,在法院信息公开法实施两年后,俄罗斯学者凯瑟琳·亨德利(Kathryn Hendley)对除联邦仲裁法院之外的整个俄罗斯法院在电子司法程序方面的效果进行了调查Kathryn Hendley EVERYDAY LAW IN RUSSIA: THE VIEW FROM THE BENCH.
  。调查结果显示:依照法律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俄罗斯所有法院都应当设立张贴有开庭时间表和裁判文书的网站。但实际情况是:这些网站的公开效果参差不齐。公开效果最好的网站有一个易于使用的搜索引擎,一个能够计算诉讼案件受理费用的计算器,一个能够帮助当事人查找法院的互动地图,以及一个拥有丰富的诉讼文书格式文本的数据库。而公开效果最差的网站则令人震惊:仅仅提供了该法院的地址。在与一些治安法院员工的交谈中,他们抱怨这种维持网站日常运作的职责已不堪重负,而且怀疑网站信息公开是否能够得到当事人的重视。
  尽管目前俄罗斯在包括审判流程在内的司法信息公开立法与实践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对俄罗斯信息公开做出专门规定的《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的意义不可低估。我国人民法院虽然也不乏对审判流程内容在内的司法信息公开的规定,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适用于司法机关的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各司法机关依然存在信息公开范围不一,公开内容无明显法律依据的情况,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实属必要。另外,我国法院在实现网络平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实践中,应当注意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性和系统性,尽量避免各地区之间流程信息公开不一致,公开效果参差不齐的状况发生。
  六、我国香港地区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香港几乎没有明确且直接的涉及司法公开的法律依据,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司法公开机构,但司法公开在香港却得以良性发展,公开程度高,秩序稳定,并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在内的司法信息主要通过香港司法机构网站(wwwjudiciarygovhk)进行公开。香港司法机构网站主要由十大板块构成,依次包括关于司法机构、法庭服务及设施、审讯案件表、陪审团、判案书及法律参考资料、电子服务、司法机构刊物、表格、台风及暴雨警告安排、其他资料(见图九)。
  除判决书及参考资料、台风暴雨警告安排栏目之外,其余栏目都有相关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其中,关于司法机构栏目公开了“法官”及“办公联络方式”等信息;法庭服务及设施栏目公开了“被委任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产业受托监管人须知”、“调解”以及表格等信息;审讯案件表栏目主要公开了开庭公告的信息;陪审团栏目公开了陪审员的“简介”、“刑事审讯陪审员指引”等信息;电子服务板块专门为公众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网上查询和预约服务,包括网上查询聆讯日期服务、劳资审裁处电子服务以及评估自愿调节计划问卷调查三个栏目;司法机构刊物公开了法院每年的年度报告信息。
  整体而言,香港对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有如下特点:第一,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统一程度高。香港地域有限,同质性高,故香港的司法公开工作得以统一开展,所有包括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在内的司法信息公开均依托于同一网站进行。这就决定了香港法院在确定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统一性、一致性,一般不会出现公开范围不一、公开效果不一致的情况。第二,配套措施健全。香港设有“藐视法庭罪”,相应的法院条例并赋予法院明确的惩处权力,可对不服从法院指令乃至藐视法庭的行为进行有力惩戒;香港的仲裁和调解机制均发展良好,并且独立于诉讼程序,可以有效分流因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原因而不宜进入法院的纠纷。第三,注重与其他机构的通力合作。对于司法信息的公开,尤其是刑事诉讼档案查询和裁判文书的公开,香港司法机构并不是法院孤立的努力,而是实现司法机构官方网站、商业数据库和公益数据库的合力。通过与商业数据库的合作,引入了专业的技术和资源,实现了关联整合、进阶检索等功能,减少了法院实现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的工作量。
  七、域外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刑事审判流程公开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审判流程网站建设也十分迅速,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流程公开方面所做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基于多种原因的限制,或者是本部门资金和技术的限制,或者是东西部之间经济发展和开放程度的限制,各地人民法院对审判流程尤其是刑事审判流程的公开有或多或少的保留,应然和实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结合域外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发展现状,对我国法院实然层面的审判流程公开尤其是刑事审判流程的公开作如下评析。
  (一)应当积极拓展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
  从当前我国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实践运行来看,与其他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相比,刑事审判流程公开还并不全面,甚至与当前民行案件的审判流程公开范围相差甚远。以刑事审判流程的动态信息为例,某些人民法院虽然设立了“审判流程动态信息查询系统”,可是该系统只能进行民商事和执行案件动态信息的查询,对刑事案件的动态信息则没有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法院审判流程查询系统设立了专门的案件查询栏目,诉讼当事人、律师经法院审核通过后获取网站登录账户,凭此账户可在网站首页案件查询栏目查询案件进展信息。但其查询范围仅为“北京法院2014年1月1日前未结案,及2014年1月1日后受理的行政、执行、民事的案件”。也就是说,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不在查询范围之内。(见图十)
  从当前刑事审判流程自身公开的范围来看,刑事审判流程的内容也有待拓展。2014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通过该网站可查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下属20多个省(区、市)地方法院的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和进展情况。但是,就刑事审判范围而言,整个系统却没有将死刑复核流程信息纳入案件审判流程系统中。[12]从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情况来看,对于死刑复核案件,不仅仅是刑事审判流程信息不予公开,就连人民法院一贯坚持公开的刑事审判活动也不予公开。公开审判本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联合国制定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重要内容,但在我们以往的死刑复核程序中,虽然法律没有要求也没有禁止开庭与公开审理,但是不开庭审判成了常态,而开庭审判成了例外。[13]实质上,由于死刑复核程序关系到被告人生命权的剥夺,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人民法院更应该坚持公开透明,而不是赋予其行政化、神秘化和非公开化的色彩。   造成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过度保密思想造成的,而这种思想的存在也与我国古代一直沿袭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保密思想有关。在刑事审判流程公开过程中,如果只是以保密的角度看待公开,就会造成“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现象发生,造成刑事审判流程公开就会因过多的限制而流于形式。
  实现刑事审判流程信息过度保密思想的转变,一方面需要司法人员自身司法理念的提高,要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作为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基本原则,实现最大限度公开;另一方面还需要通过制度化建设将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范围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通过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监督机制保障刑事审判流程得到最大限度公开。当然,要实现刑事审判流程保密思想的变革,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它需要一个长期不断的磨合过程。相信随着公众民主意识的提高,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发展,最大限度公开的信息公开理念终将成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主流。
  (二)应当淡化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宣传”观念
  从我国当前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实践来看,基于服务职能和监督职能的相关审判流程信息依然存在着较多空白,有些公开的信息没有得到及时更新(见图十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多数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只是将司法公开作为提升该院形象,进行自我宣传的一种工具,而不是一种强制的义务性规定。对于司法活动,法院想让你知道多少就让你知道多少,不想让你知道的就不让你知道。[14]这就造成多数人民法院将司法公开不仅看作是“你们祈求,就给你们”,而且是“你们祈求,但可以不给你们”,换句话说,某些人民法院将司法公开看作本部门的权力,而不是义务和责任,而司法公开作为信息公开的一部分,却从来都是以义务和责任的形式出现的。
  2014年两会期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代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如何做到司法公开,理念非常重要。在我看来,司法公开不是司法机关可以选择的一种权力,而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和法律应尽的法定职责与义务,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15]我国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范围,便利人民群众寻求司法信息的要求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不是政府在公民“祈求”之下的施舍。
  从前述我国香港地区审判流程公开网站来看,香港司法公开的定位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于香港司法机构网站上的欢迎辞概括:“司法机构维持司法制度的独立及其至高的专业水平,以维护法治、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及取得中港和国际人士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法庭不单要秉行公义,还要使之有目共睹。因此,让社会大众了解司法机构及其工作,至为重要。”因此,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是香港司法机构的重要使命,而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就司法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不同程度的参与权,司法公开系源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是司法机构的当然责任。因为是当然责任,因此司法机构不能将司法公开视为可自行任意决定的领域,而必须以公开为原则,只有在有充分事实和规则依据的前提下才能例外地不进行公开;又因为司法公开有助于司法机构的工作开展,故司法机构乐于进行公开、推动公开。
  从国外法院网站审判流程公开的情况来看,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当事人公开信息已然成为多数国家法院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在公开信息的及时性上体现得更为明显。对此,笔者通过网站搜索,访问了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法院网站(http://wwwcourtscagov/)。在该法院网站“法院信息(courts)”栏目“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一栏,设有“案件信息(Case Information)”子栏目,通过该栏目,可以查询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最高法院以及美国加利福利亚州上诉法院的案件信息。值得关注的是,该栏目明确规定了案件信息在法院工作日内每小时更新一次(见图十二),体现了案件信息更新的及时性,更体现出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案件信息已然成为法院自身的义务和责任。
  可见,深化公开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就是要针对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需求,不断细化和及时更新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内容,要将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宣传”观点转变为满足公众需求和当事人诉求的“服务”理念。
  (三)应当规范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公开
  实现刑事审判流程的全面公开是最大限度公开原则的体现,但是最大限度的公开并不代表无限公开,人民法院在实行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同时还需要在全面公开的基础上注意流程信息的保密限制。即,刑事审判流程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部分,同样需要遵循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审判秘密等限制性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6条将审判流程动态信息限定为向当事人公开正是坚持对审判流程公开中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利益等例外事项的考虑。但是,从笔者所调研的几所法院动态信息可知,我国法院对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公开的做法并不一致,对此,可以将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公开归纳为如下两种方式:为此,我们分别抽取已建成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人民法院网站: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广东法院审判网、浙江法院公开网以及广西法院阳光司法公开网作为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考察样本。具体的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公开方式可参加上述网站。[ZW)]
  由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所公开的内容也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相关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未成年人利益等例外事项,因此,对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的技术性处理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6条规定:“各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文书中当事的人姓名、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必须采取符号代替的方式进行匿名处理:继承纠纷、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已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并且不属于惯犯或者累犯的被告人”。第7条规定:“各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删除以下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健康状况、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二)不宜公开的未成年人信息;(三)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一种是以浙江和广东为代表的向社会和特定人公开相结合的“双效公开”。该模式直接通过网站公布的方式对本省所有法院案件的案号、受理法院、立案日期、案件状态、当事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但若要查看案件主要详情,则需要所属法院立案庭提供的密码。第二种是以北京和广西为代表的仅向特定人而不向社会公开的“单效公开”。在该模式中,信息获取的特定人员只能是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他们可以凭借法院提供的查询密码,通过在线查询系统进行相关动态信息的查询。实质上,两种公开方式均有利有弊,第一种公开方式可以实现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的最大限度公开,但是如果法院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保密信息的泄露;第二种公开方式可以有效保护例外信息,但是并不符合最大限度公开的原则要求。
  为统一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公开建设,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不因地域限制而出现知情权不一情况的出现,我们主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以浙江和广东为代表的向社会和特定人公开相结合的“双效公开”方式。虽然这种公开方式可能会增加相关例外信息泄露的风险,但是,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借鉴裁判文书公开技术处理标准和经验加以避免,19而且,从浙江省为代表的“双效公开”方式来看,其对社会公众共开的内容也仅为基本的受理法院、立案日期、案件状态以及当事人姓名的基本信息,几乎不会造成对例外事项的泄露,这种公开模式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见图十三、图十四)
  不仅如此,采取第一种“双效公开”的方式也符合当前各国坚持信息最大限度公开的主流做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第6条规定:“被申请公开的行政文件中有记录的不公开信息时,如果记录该不公开信息的部分可以被区别和去除,行政机关的首长应当将去除该部分内容后的剩余部分向公开申请人公开。但是,如果除去该部分内容后的剩余部分未记录有意义信息的,则不受此限制”。欧盟(第1049/2001号规章)第4条第6款规定:“如果被申请的文件只有某些部分内容属于例外不予公开的范围,那么其余的部分应予以公开”。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第12条规定:“如果请求公开的信息同时规定了本法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不能公开的例外事项和可以(应当)公开的事项,而该种信息可以在不改变公开请求的性质而做出分开处理的,则应公开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除该例外的其他部分”。
  可见,虽然各国信息自由法都明确制定了信息例外公开的条款,但是绝不能代表凡是有例外公开信息的材料时,应当一律不予以提供,政府机构(包括人民法院)有责任也有义务尽可能多地、合理恰当地将可以豁免公开的部分信息进行分离并予以披露。即例外信息应当具有可分割性,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不加限制的完全不予公开。因此,对我国刑事审判流程动态信息公开标准的确定,应当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坚持向社会公众公开和向特定人员公开相结合的“双效公开模式”。
  (四)应当全面普及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
  从国外刑事审判流程信息的公开情况可以看出,美国、俄罗斯捶等国家的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系统建设,成为法院信息公开的一部分,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属于法院为方便和服务社会大众和相关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重要表现。从前述域外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中的电子档案公开发展情况来看,刑事诉讼电子档案化公开在各国起步较早。美国在1988年就出现了法院档案电子公开访问系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从2001年开始,公众就可以正式通过互联网运用该系统实现相关信息的查询。新加坡则在1997年就全面启用的电子档案系统,实现刑事诉讼案件电子归档、电子索档、电子文件送达以及电子资讯服务。
  然而,从我国各抽样法院网站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的对比分析来看,截止到2015年2月25日,我们抽取的四个抽样法院还未能完全实现刑事诉讼档案电子送达、刑事诉讼档案电子查阅以及刑事自诉案件预约立案。其中北京法院审判公开网开通了网上预约立案服务,但也只适用于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和执行案件;浙江法院公开网可实现刑事诉讼档案电子送达和刑事自诉案件预约立案,但还尚未能实现刑事诉讼档案电子查阅;广东法院网可实现刑事自诉案件网上预约立案,但尚未建立刑事诉讼档案电子送达,刑事诉讼档案电子查阅也还在建设之中;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尚未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网上预约立案,刑事诉讼法档案电子送达和电子查阅也尚未建成。
  就诉讼档案电子化建设的网上立案和实现诉讼档案电子送达而言,虽然相关人民法院网站依然还存在“正在建设”或者“尚未公开”的情况,但是,这些内容的适用主要靠一些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相信随着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技术条件的不断成熟以及各地对审判流程公开内容的逐渐重视,实现网上立案和网上诉讼档案电子送达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适用将不会成为难题。然而,就诉讼档案电子查阅而言,除上述技术和资金方面的障碍之外,如何正确处理诉讼文书电子查阅内容“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成为当前阻碍当前诉讼档案电子查阅的主要障碍。
  从当前已实现刑事诉讼档案电子查阅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来看(参见广州审判网http://wwwgzcourtorgcn/12368/ck91/),该院于2014年4月在审判流程平台公布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电子文件网络查询规定须知》中规定:“提供网络查阅的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是指本院立案归档的诉讼档案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形成的电子文档,具体包括‘答辩状’、‘上诉状’、‘庭审笔录’、‘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书以及裁定书’。”可见,除庭审笔录之外,诉讼档案电子公开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者通过裁判文书网就可以查到的内容,尚未实现诉讼档案的全面公开。
  依然以刑事审判流程中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公开为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在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后,也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上述材料。”按照最大限度原则的公开理论,刑事诉讼档案电子查阅的内容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的“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建设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公开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便利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案卷材料的查阅,如果只是广州市人民法院须知中规定公开的内容,那么花费巨资建设的系统将起不到任何实质的公开作用,公开也只是流于形式,刑事诉讼档案查阅的服务和便利功能也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可见,相对于其他刑事审判流程信息,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发展相对缓慢,推行难度较大,与应然层面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是一项耗时、耗资、耗力而且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泄露危险的公开活动。如何在现有基础上既能满足相关当事人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的需求,又能节约法院的公开成本,减轻法院刑事审判流程公开的负担是目前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提出三个方面的解决措施:
  第一,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基于人力、物力和专业化知识的限制,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政府机构、相关单位甚至是商业机构的合作。这一做法在国外十分普遍,如新加坡法院电子档案系统就是由司法机关、新加坡法律协会和新加坡电子网络服务公司共同推动的联合计划。美国法院的电子档案系统则是由美国司法部管理,由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负责运行的公共平台。
  第二,实现统一化管理。如前所述,未来我国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公开将呈现以最高法院为领导,通过统一规划,采用统一标准,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打造全国四级法院电子诉讼档案联通系统。实现刑事诉讼档案电子档案统一化管理,既能使公开的内容准确,分类清晰,格式规范;又能避免个别法院公开范围不一、应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出现。相信随着《暂行办法》的不断贯彻实施,上述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流程档案电子化公开不一致、不全面的情形将会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适当收取查阅费用。各地人民法院档案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存储时间收取不同梯次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十年以内的刑事诉讼电子档案的查阅,只能收取检索、复制的成本费;十年之前的刑事诉讼档案,可以附加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这种做法在前述德国、法国较为普遍,可以适当减轻法院档案管理的成本和负担。
  参考文献:
  [1] 田建设 罗伟.中外司法网站的比较分析[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2(3/4):29.
  [2] 高一飞.数字化时代美国审判公开的新发展[J].学术论坛,2012(10):34.
  [3] 田禾 吕艳滨[M].司法透明国际比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4] 高一飞 龙飞[M].司法公开基本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5] 张鹏飞.简述德国司法制度[J].中国司法,2004(2):71.
  [6] 朱峰.中外政务公开比较及国外经验借鉴[J].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6(3):9.
  [7] 张莉.法国政务公开评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4(2):134.
  [8]最高人民法院 电子法院——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运用科技手段促进正义载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EB/OL]. [2015—03—06]http://wwwcourtgovcn/xwzx/rdzt/sfgkxcyhdzt/ywgc/201011/t20101114_11031html.
  [9] 高一飞.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N].人民法院报,2014-07-25.
  [10]高一飞.俄罗斯法院的信息公开改革[J].人民司法,2014(17):12.
  [11]最高人民法院 电子法院——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运用科技手段促进正义[EB/OL].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4—8—20]http://wwwcourtgov cn/xwzx/rdzt/sfgkxcyhdzt/ywgc/201011/t20101114_11031html.
  [12] 王爽.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EB/OL].新华网. [2015—02—06]http://newsxinhuanet com/ 2014-11/13/c_1113238674htm.
  [13] 高一飞.死刑司法改革三论[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4):28.
  [14] 姜惠岭.司法公开的十大障碍[J].中国审判,2010(5):10.
  [15] 葛晓明.司法公开是法院对公众和法律的义务——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代表[EB/OL].法制网.[2014—08—22]http://wwwlegaldaily comcn/index/content/2014-03/11/content_5350404 htm?node=68014.
其他文献
[摘要]:目的:探讨采用全科医生模式,在社区老年慢性疾病治疗中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社区2019年1月-2020年1月120例老年慢性疾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并根据治疗先后顺序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对比两组患者用药依从性和临床治疗疗效。结果:实验组患者用药依从性高,临床疗效更佳,数据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对于社区老年慢性病患者而言,治疗的关键是用药,通过实施全科医生模式治疗,有效提
期刊
[摘要]目的:探讨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持续静脉微量泵入治疗重症脓毒症休克的临床疗效。方法将2019年1月~2020年1月收治的64例重症脓毒症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使用随机分组的方式将患者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32例。对照组采用50mgQ6H的速率静脉滴注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鈉治疗,观察组采用8.33mg/h的速率持续静脉微量泵入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治疗。观察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结果观察组患者的高血糖时间窗占
期刊
[摘要]目的:探究不同材质胶布固定新生儿胃管的临床价值。方法:将2017年5至2019年5月期间在本院接受住院治疗的留置胃管新生儿作为研究对象,共计100例。采用随机数字表分组法,将所有新生儿平均分为两组,即对照组与实验组,每组各50例。对照组患者给予3M公司生产的弹力胶布,实验组给水胶体敷料,观察两组新生儿不良反应发生率及满意度评价。结果:对照组患儿不良反应發生率高达12%,而实验组患儿不良反应
期刊
[摘要]目的分析产前超声对胎儿血管环诊断价值和在预后评估中的作用。方法对2015.01-2019.12本院收治的产前超声诊断胎儿为血管环的120例孕妇超声图像和随访结駢展回顾性分析,并对其声像图特点和结局进行总结。结果120例中11例是双主动脉弓形成完全性血管环,随访显示,8例和外院引产的病检结果符合,3例出生后于外院手术证实;35例是右位主动脉弓伴迷走左锁骨下动脉、左位动脉导管形成完全性血管环,
期刊
[摘要]:目的:研究儿童支气管哮喘中促纤维化细胞因子的特征表现,分析其与肺功能的相关性。方法:从本院选取50位患有支气管哮喘的儿童病人(实验组),之后再从体检科抽取同等人数的健康儿童(对照组)。检测两组的血清白介素-17以及转化生长因子一B2等指标以及肺功能情况。通过检查结果分析两种指标的特征表现,找出二者与肺功能的关联性。结果:无论是治疗前还是治疗后,对照组、实验组的血清白介素-17以及转化生长
期刊
[摘要]目的:探究穴位注射联合造口注药对食管癌后胃肠功能的影响。方法选取食管癌术后患者30例随机分为两组,研究组采用维生素B1注射液人穴位注射结合莫沙必利分散片治疗,对照组采用莫沙必利分散片治疗,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前后日均胃液|流量,以及治疗后胃管留置天数、进食时间、肛广J排气时间、肠鸣音恢复正常的时间。结果治疗前两组患者日均胃液引流量无明显差异(P>0.05),治疗后研究组患者日均胃液引流量显著少
期刊
[摘要]:目的对急性肢体动脉栓塞在活血化瘀联合外科手术治疗下的临床效果进行观察。方法随机选取2019年1月到12月我院所收治的60例急性肢体动脉栓塞患者为研究对象,以数字随机方法分为对照组(n=30)和观察组(n=30)。对照组采取Fogarty导管取栓术进行治疗,观察组额外的采取了活血化瘀进行辅助治疗,对两组患者临床治疗效果进行观察。结果对照组患者整体治愈有效率为90%,观察组整体治愈有效率为7
期刊
[摘要]目的探究阿法骨化醇软胶囊联合碳酸钙D3咀嚼片治疗老年骨质疏松患者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取2016年3月~2018年6月我院208例老年骨质疏松患者,依照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试验组(n=104)、对照组(n=104)。对照组采取碳酸钙D3咀嚼片治疗,试验组采取阿法骨化醇软胶囊联合碳酸钙D3咀嚼片治疗,均治疗6个月。对比治疗前、治疗6个月后左股骨颈、腰椎L2~L4侧位骨密度。结果两组治疗前左股骨颈、腰
期刊
[摘要]目的探讨胰源性门脉高压症的临床特征和治疗。方法回顾性分析1例胰源性门脉高压症患者的临床资料,该患者行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未再出现消化道出血症状。结论胰源性门脉高压症是一种特殊类型门静脉高压症,治疗效果好,因此早期诊治非常重  [关键词]:胰源性门脉高压症;上消化道出血  [中图分类号]R318.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107-2306(2020)04-153-01  胰源
期刊
[摘要]目的:探讨中药栓剂代替中药煎剂灌肠治疗湿热瘀结型慢性盆腔炎的临床疗效。方法:把110例符合湿热瘀结型慢性盆腔炎诊断的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55例,治疗组用制备的中药栓剂治疗;对照组用修正消糜栓治疗,分别观察其临床疗效。结果:治疗组和对照组的总有效率分别为85.45%和65.45%,差异有显著临床意义(P<0.05)。结论:用制备的中药栓剂治疗湿热瘀结型慢性盆腔炎有确切的疗效,在临床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