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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公平强调政府的责任,“底线”是政府责任的“底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管的事情。底线公平是最容易做到、最必须做到、最能够提高社会整体公平水平的一种“公平”,应以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起点、着力点和工作重点。
对于社会公正,过去主要从社会伦理、社会价值的层面理解。自罗尔斯提出“作为社会公平的公正”后,社会公正落实到经济利益调节和补偿、社会差距缩小和机会平等等可操作层面,社会公平的研究也就和社会保障研究直接贯通了。近10多年来,积累了许多测量社会公平的指数和方法。但是,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并不富裕的人口大国,怎样的社会公平水平才平适合我国国情呢?
适度公平就是底线公平
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公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说来,不能笼统地讲公平,用几个指标对不同国家作横向比较也是说不清问题的。并不是说越公平越好,绝对的公平是从来没有的。现实的需要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和兼得,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均衡和协调。
最近,常见到这样的提法:2005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已经超过了3万亿元人民币,并不是没有钱。好像有了3万亿,就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了。三百六十行,行行都强调自己重要,教育、卫生、农业、交通、国防、社保等要求财政拨款年增长率高于GDP或财政收入的年增长率。要知道,都高于平均增长率是不可能的,那么,让谁低于平均增长率呢?
这就要有个“度”,没有“度”,就没有科学,就没有政策。
在美国,离婚时家庭财产在夫妻间怎么分配呢?当家庭财产总计不超过1000万~1500万美元时,康涅狄格州法官判夫妻均分财产;当财产在1000万~1500万美元以上时,则将判给家庭财产的主要贡献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财产总计在1000万~1500万美元以下时,均分可以保证双方今后都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因而不应过多考虑哪一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同样,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确保公民在自我保障能力不足时,不至于沦为贫困甚至无法就学和不医而亡,也就是要保障公民最起码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这就是适度公平。所谓适度公平其实就是底线公平。底线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
底线公平的“度”怎么确定
“底线公平”是一个描述社会公平度的概念。这个“度”怎么确定?依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就是要从基本国情出发,从最大多数人民群众最迫切、最基本的需要出发,划出一条线。但“基本需要”随着经济发展会有较大幅度的变化,不太稳定,也不易界定。划线正如打地基一样,应该找到最稳定的基础。我们应该并且可以从“基本需要”中找出更稳定的需要——“基础性需求”,它包括:温饱的需求(生存需求);基础教育的需求(发展需求);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的需求(健康需求),这就是人人离不开、社会又公认的“底线”。
底线以下体现“权利的一致性”,底线以上则体现权利的差异性。底线公平就是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具有权利的一致性。
经济水平比较低时,政府要守住公平底线,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经济水平提高以后,政府仍要守住这条底线,防止社会保障水平继续上升。底线以下不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而是公共财政确保的领域;底线以上则要靠市场调节。那么在底线以上,政府还有没有责任呢?当然有。但此时政府的责任是调节贫富差距,加强税收能力,而不是搞“福利国家”政策。在福利国家,政府不肯降低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不缴费或少缴费而享受高福利的群体反对社会保障的柔性调节,造成社会保障水平的刚性上升。在非福利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在市场调节下有强劲的动机依据经济水平和实际需要调节社会保障水平。均衡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是解决社会保障刚性问题的关键。底线公平是确保社会保障健康持续发展(在现在,走向社会保障扩面和促进社会公平;在将来,防止过度公平和过度福利)的最关键的机制,即“柔性调节机制”:底线以下部分,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必保的,刚性的;底线以上部分是可以用市场机制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的,是柔性的。
底线公平的重点在“底线”上
底线公平并非最低水平的公平,而是有重点的公平。现阶段,重点在“底线”上,即优先解决弱势群体的需要,解决富裕反衬下的贫困问题、发展必须重视的教育和医疗问题。这些是底线,是公平的底线,也是责任的底线。在这个意义上,底线是必须的,不能含糊的。目前,这种能够做到的、可操作的底线公平,应视为“高水平”的公平。在现阶段能够保证免费义务教育,不正是“高水平”的公平吗?让城乡所有居民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也是“高水平”的公平。
底线公平特别强调政府的责任,“底线”是政府责任的“底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管的事。邓小平常说:“政府要管该管的事情”。“底线公平”的那几件事就是政府最该管的事。
底线公平也是“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执政理念的组成部分。我们追求的发展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什么样的公平水平与这种发展匹配呢?显然,不公平不利于发展,过分公平也不利于发展,底线公平最有利于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能够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即期消费,从而促进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就业;教育保障和健康保障是提高人力资本的最有效途径。所以,底线公平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还可以成为科学发展的不竭动力。
底线公平是最容易做到、最必须做到、最能够提高社会整体公平水平的一种“公平”,应以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起点、着力点和工作重点。
(作者系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对于社会公正,过去主要从社会伦理、社会价值的层面理解。自罗尔斯提出“作为社会公平的公正”后,社会公正落实到经济利益调节和补偿、社会差距缩小和机会平等等可操作层面,社会公平的研究也就和社会保障研究直接贯通了。近10多年来,积累了许多测量社会公平的指数和方法。但是,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并不富裕的人口大国,怎样的社会公平水平才平适合我国国情呢?
适度公平就是底线公平
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公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说来,不能笼统地讲公平,用几个指标对不同国家作横向比较也是说不清问题的。并不是说越公平越好,绝对的公平是从来没有的。现实的需要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和兼得,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均衡和协调。
最近,常见到这样的提法:2005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已经超过了3万亿元人民币,并不是没有钱。好像有了3万亿,就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了。三百六十行,行行都强调自己重要,教育、卫生、农业、交通、国防、社保等要求财政拨款年增长率高于GDP或财政收入的年增长率。要知道,都高于平均增长率是不可能的,那么,让谁低于平均增长率呢?
这就要有个“度”,没有“度”,就没有科学,就没有政策。
在美国,离婚时家庭财产在夫妻间怎么分配呢?当家庭财产总计不超过1000万~1500万美元时,康涅狄格州法官判夫妻均分财产;当财产在1000万~1500万美元以上时,则将判给家庭财产的主要贡献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财产总计在1000万~1500万美元以下时,均分可以保证双方今后都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因而不应过多考虑哪一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同样,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确保公民在自我保障能力不足时,不至于沦为贫困甚至无法就学和不医而亡,也就是要保障公民最起码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这就是适度公平。所谓适度公平其实就是底线公平。底线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
底线公平的“度”怎么确定
“底线公平”是一个描述社会公平度的概念。这个“度”怎么确定?依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就是要从基本国情出发,从最大多数人民群众最迫切、最基本的需要出发,划出一条线。但“基本需要”随着经济发展会有较大幅度的变化,不太稳定,也不易界定。划线正如打地基一样,应该找到最稳定的基础。我们应该并且可以从“基本需要”中找出更稳定的需要——“基础性需求”,它包括:温饱的需求(生存需求);基础教育的需求(发展需求);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的需求(健康需求),这就是人人离不开、社会又公认的“底线”。
底线以下体现“权利的一致性”,底线以上则体现权利的差异性。底线公平就是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具有权利的一致性。
经济水平比较低时,政府要守住公平底线,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经济水平提高以后,政府仍要守住这条底线,防止社会保障水平继续上升。底线以下不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而是公共财政确保的领域;底线以上则要靠市场调节。那么在底线以上,政府还有没有责任呢?当然有。但此时政府的责任是调节贫富差距,加强税收能力,而不是搞“福利国家”政策。在福利国家,政府不肯降低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不缴费或少缴费而享受高福利的群体反对社会保障的柔性调节,造成社会保障水平的刚性上升。在非福利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在市场调节下有强劲的动机依据经济水平和实际需要调节社会保障水平。均衡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是解决社会保障刚性问题的关键。底线公平是确保社会保障健康持续发展(在现在,走向社会保障扩面和促进社会公平;在将来,防止过度公平和过度福利)的最关键的机制,即“柔性调节机制”:底线以下部分,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必保的,刚性的;底线以上部分是可以用市场机制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的,是柔性的。
底线公平的重点在“底线”上
底线公平并非最低水平的公平,而是有重点的公平。现阶段,重点在“底线”上,即优先解决弱势群体的需要,解决富裕反衬下的贫困问题、发展必须重视的教育和医疗问题。这些是底线,是公平的底线,也是责任的底线。在这个意义上,底线是必须的,不能含糊的。目前,这种能够做到的、可操作的底线公平,应视为“高水平”的公平。在现阶段能够保证免费义务教育,不正是“高水平”的公平吗?让城乡所有居民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也是“高水平”的公平。
底线公平特别强调政府的责任,“底线”是政府责任的“底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管的事。邓小平常说:“政府要管该管的事情”。“底线公平”的那几件事就是政府最该管的事。
底线公平也是“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执政理念的组成部分。我们追求的发展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什么样的公平水平与这种发展匹配呢?显然,不公平不利于发展,过分公平也不利于发展,底线公平最有利于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能够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即期消费,从而促进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就业;教育保障和健康保障是提高人力资本的最有效途径。所以,底线公平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还可以成为科学发展的不竭动力。
底线公平是最容易做到、最必须做到、最能够提高社会整体公平水平的一种“公平”,应以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起点、着力点和工作重点。
(作者系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