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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冲突法的方法向来是解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纠纷的重要方法。由于合同关系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且种类繁多,兼涉众多连结因素,所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的难点之一,各国作法歧异,从而导致种种冲突规则的冲突。这显然不利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纠纷的解决,自然也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为了消除这一法律障碍,长期致力于国际私法规范之逐渐统一的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多年来一直关注并谋求各国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领域冲突规则的统一。经过不懈的努力,该组织曾先后主持制定了两部有关统一冲突法公约,即1955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和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以下分别简称为1955年公约、1986年公约),从而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本文在简要分析制定1986年公约的历史背景之后,通过与1955年公约的比较来揭示前者的主要特征,并就我国批准该公约的可行性问题略加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