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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分置实质是国有股与非国有股的“利益分置”。解决股权分置不是消除国有股。国有股流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非流通股进入流通,必须进行“一级市场”补课。
[关键词] 股权; 股票市场; 原则
[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24-0016-03
从国家准备通过股票市场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保资金以来,股市一直持续下跌,到现在市值缩水一半以上,所有参与者都损失惨重;同时,理论界也就国有股减持、全流通、股权分置以及与国际接轨等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而又旷日持久的讨论。直到目前解决股权分置已全面展开,股市仍未有大的起色,讨论仍在进行,似乎问题还远未解决。市场为什么这样强烈排斥国有股流通呢?这里有许多深层理论问题,包含诸多理论原则,在操作中被我们忽略了,或者还没有完全弄清楚。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股权分置:实质是国有股与非国有股的“利益分置”
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就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中有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四种股权形式并存。公众股在A股市场上流通,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国家股和法人股暂时不能流通。这在事实上就形成了流通和不流通两类不同的股权分置的格局。显然,这一方面影响了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资本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
股权分置问题,表面上看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流通形式不同,实质上是国有股和非国有股的股权性质不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了两类股权:一类是发起人股,绝大部分是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折算的国有股权,一少部分是与改制企业共同发起的其他法人股权。这类股权,既不是从市场而来,又没有经过任何市场进行估值,就被直接折算成的所谓发起人股,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平价股”。另一类是从市场上溢价吸收的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它们是由当时市场特定的供求关系形成的“溢价股”。“平价股”和“溢价股”,由于各自形成的市场条件和成本价格不同,进行了不同的处置:平价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上市流通;溢价的公众股上市流通,形成了现在的股票市场。由于这两类股权各自形成的市场条件不同、包含的成本不同以及所有制性质不同,那么它们形成不同的利益对峙也就不奇怪了。因此,以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形式表现出的“利益分置”,实质上则是国有股和非国有股的“利益分置”。流通中的非国有股,由于在进入流通前的成本价格比非流通的国有股高,它在流通中,不仅要追求投资的正常回报,更要追求市场价格涨跌的价差。相反,非流通的国有股,由于它的成本价格低而又不能流通的原因,更多地去追求公司的成长和扩张,因此它一而再、再而三向市场圈钱。这种由不同利益追求所表现的“利益分置”的冲突,表面上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冲突,实质上是国有股的利益整体性和长期性与非国有股利益独立性和短期性的冲突。此外,国有股的利益又是双重的,除了这种整体性和长期性一面,还有独立性和短期性一面,前者与非国有股矛盾,后者又相互一致。这就使得国有股与非国有股的利益分置关系更为复杂。所以,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绝不能简单从事,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复杂因素。
二、解决股权分置:不是消除国有股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只是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而主要是中国资本市场要不要存在国有股的问题。需要存在国有股,国有股不仅可以以流通股的形式存在,而且还可以以非流通股的形式存在。这就是说,它即使成为流通股,也不只是可以通过流通的出让而减持,还可以通过流通的购买而增持。无论是减持,还是增持,国有股都照样存在。只要国有股与非国有股并存,不同所有制性质股权的利益冲突就存在,从而反映这种利益冲突的“利益分置”就存在,那么由这种“利益分置”决定的股权分置也就存在。所以,股权分置问题,以及由此诱发的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管理问题,不是是否全流通问题,而是是否存在国有股的问题;或者说是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股本的所有制结构问题。从历史上来看,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形成的。因此,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中存在国有股是历史的必然,是符合逻辑的。另外,从理论上看,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中存有国有股,也是符合逻辑的。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结合的经济体制。一方面,国有企业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且股份制是国有制最主要的实现形式,那么上市公司含有国有股,在理论上是符合逻辑的。如果否认国有股,那么就否认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者否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有制性质。另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的资本市场,作为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含有国有股,从而使资本市场中含有国有股权,无论它是流通的,还是不流通的,在理论上都是合乎逻辑的。否则,不是对公有制的否定,就是对资本市场自身的否定,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否定。
至于由股权分置所引起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和资本市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更要具体分析。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有些问题是属于流通形式和非流通形式的股权结构问题,如股票价格形成机制扭曲而造成的利益冲突以及国有股资产估值不充分,这当然需要通过使非流通国有股实现流通的方式去解决;有些问题是属于股本的规模结构问题,如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和内部人控制以及不合理的关联交易,是和国有股没有多少必然联系的,也就是说在全流通的公司内也会同样存在;有些问题是属于国有股自身的问题,如经营效益不理想和容易产生资产流失等,这是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矛盾造成的,这和是否全流通、是否股权分置,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以说,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市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简单地都归结为股权分置,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显然,国有股的全流通不仅不能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也不能解决国有股自身的问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决定了我们的上市公司以及由它作为主体的资本市场不能不存在国有股。至于这种资本市场能否和国际接轨,都丝毫不能改变事情的性质。除非不搞公有制,或者不搞市场经济。
另外,就国有股流通本身而言,也不是在消除国有股。从表面上来看,或只从流通的一个环节上看,国有股的流通,是国有股的股权从国家作为它的所有者手里,流向其他非国有的所有者手里,国有股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国有股变成了非国有股。这似乎是国有股在减少、在消失。而实质上并非这样。从流通的全过程来看,即从流通的不同环节上来看,还有另一面,还有非国有股的股权从非国有的所有者手里流向国家所有者手里,非国有股则变成了国有股。国有股又重新出现或增加。当然这只是单从国有股的所有权转换的角度去考察。如果把所有权和经营权结合起来考察,在以国有股为主的股份制企业中,由于它们的经营权不同,国有股也可以进行流通,这里不发生所有权转换,国有股就更不可能在流通中消除。国有股流通也好,不流通也好,都不能被消除,消除是不符合理论原则的。
不言而喻,股权分置问题,不是非流通股流通不流通的问题,而是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存在不存在国有股的问题,是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存在不存在两类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股权问题。因此,解决股权分置,必须首先在理论上搞清楚这一点。
三、国有股流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
国有股需要不需要流通,不是非流通股流通的问题,而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如何改革的问题。这同样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原则问题。
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采用了双取向改革目标:一个是市场经济取向,另一个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市场经济是以企业利益独立性作为基础去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公有制是以利益整体性作为它存在的前提。这样一来,在这种体制构造中,就先天存有双重利益的逻辑矛盾。这种矛盾最集中地反映在国有企业身上。一方面,它作为市场主体,要去追求它的独立利益;另一方面,它作为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必然得体现出整体利益。这两种截然相反的利益,如何去划分,划分到什么程度,便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部内容,也是最难操作的难题。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也就成为这种“划分”的主导思路。于是,股份制就成了国有企业的最主要实现形式,从而国有股也就成了国有资产的最主要存在形式。然而,改革到此并没有全部完成。改革需要市场最有效地去配置各种资源。资源的有效配置程度是资源的流动性。国有股作为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本的主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因此,它也必须具有流动性。无论是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还是非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都必须流动起来。在流动中进行购并和重组,在流动中实现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可见,国有股的流动或流通,不是需要不需要的问题,而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当然,这种流通或流动可以采用多种多样形式,可以采用上市流通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非上市的其他产权交易形式;可以是货币形式的出售和购买,也可以是资产实物的相互置换;可以进入流通股流通的市场,也可以新构造专门的流通市场。在搞清楚了国有股流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这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理论认识后,还需要从理论上再强调两点:
第一,国有股流通不是国有股减持。国有股流通包括出售和购买两个部分。单就售卖而言,是国有股减持;单从某一企业或某一行业而言,也可能是国有股减持。但是,就国有股流通的整体而言,是有减有增的,有进有出的。因此,不能把国有股流通片面地理解为国有股减持。
第二,国有股流通不能解决与国际接轨问题。如果只从流通形式上去理解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差异,那么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似乎是可以消除这种差异,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如果从股权分置的实质来看,国有股流通不能消除国有股,从而也就不能消除我国资本市场上两种不同所有制的股权分置,那么它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差异也就很难消除。理由很简单,我们搞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不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因此,忽略了这个根本区别,任何奢谈与国际接轨,都是没有意义的。
四、非流通股进入流通:必须进行“一级市场”补课
由于国有股最初产生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折股而来,而这种折股又是在非市场条件下进行的,这就不仅使它形成的市场因素十分复杂,而且使它进入流通的市场因素也十分复杂。因此,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必须考虑这两种市场因素,这是最为关键的理论原则。
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告诉我们:国有股要和公众股一样流通,它们必须相同,必须是涵盖着相同利益的股权。问题是它们现在不相同。不仅是它们形成的市场条件和价格形成机制不同,以及由此决定的成本价格不同,而且它们进入流通环节的市场环境和供求关系也不同。对于公众股而言,它是公众用货币在“一级市场”上按照价值规律购买的,那么在“二级市场”上以货币为媒介进行流通,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而国有股则不然。它不是以货币为媒介在“一级市场”上形成的,它的价格即使反映了它的价值,但也没有反映供求关系,因此它要到包含供求关系在内的“二级市场”上去流通,是违背价值规律的,是不符合市场逻辑的。至于由此而造成国有股与公众股的同股不同价,就是因为它们形成的市场条件和供求关系不同,所以这并不违背价值规律。相反,在不同的市场条件和供求关系下,如果同股同价,那才是违背价值规律呢。
因此,国有股或非流通股,要进入流通,首先必须进行“一级市场”“补课”,使它的成本价格与流通股相同或接近。这是绝对不能违背的市场规律或等价交换原则。虽然,这在操作上可能有些复杂,但理论上必须要坚持这个原则。怎样“补课”呢?我们这里提出一个粗浅的理论思路:以净资产作为“补课”的基础价值,以公众股的发行价或市场价作为要素,对国有股或非流通股进行缩股,使缩股后的国有股权的“成本价格”与流通股接近。为此,至少要有三个过程:其一是用每股的净资产作为基础价与现有的非流通股数相乘,求得它的资产净值总额;其二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按两种方式进行缩股,以确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的股权数。对于“二级市场”的流通股价高于它的公众股发行价的公司,用求得的资产净值总额除以它的发行价所得的股数即为这类公司能够进入流通的股权数;对于“二级市场”的流通股价低于它的公众股发行价的公司,用求得的资产净值总额除以它的“二级市场”的流通股价所得的股数即为这类公司能够进入流通的股权数(有些公司也可以用它的发行价去除)。其三,缩股后,在进入流通前,还需要根据“二级市场”具体的供求关系等,与流通股权进行利益修正。这就是说,如果缩股后所得到的能够进入流通的股权与市场上的流通股权还存在利益差别,可以通过对流通股权进行扩股(即给流通股权送股)以消除这种差别。一般情况下,缩股后,这种利益差别是不大的。
按照这种理论思路进行操作,在处理国有股或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利益关系上,比单纯送股的思路肯定要科学,要合理,要有根据。这个根据就是注意到了股权分置深层所涵盖的理论;就是充分保护了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从而保护了这个市场。
(本文作者:中共吉林省委党校马列主义研究所所长、教授)
责任编辑刘学侠
[关键词] 股权; 股票市场; 原则
[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5)24-0016-03
从国家准备通过股票市场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保资金以来,股市一直持续下跌,到现在市值缩水一半以上,所有参与者都损失惨重;同时,理论界也就国有股减持、全流通、股权分置以及与国际接轨等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而又旷日持久的讨论。直到目前解决股权分置已全面展开,股市仍未有大的起色,讨论仍在进行,似乎问题还远未解决。市场为什么这样强烈排斥国有股流通呢?这里有许多深层理论问题,包含诸多理论原则,在操作中被我们忽略了,或者还没有完全弄清楚。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股权分置:实质是国有股与非国有股的“利益分置”
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就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中有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和外资股四种股权形式并存。公众股在A股市场上流通,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国家股和法人股暂时不能流通。这在事实上就形成了流通和不流通两类不同的股权分置的格局。显然,这一方面影响了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资本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
股权分置问题,表面上看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流通形式不同,实质上是国有股和非国有股的股权性质不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了两类股权:一类是发起人股,绝大部分是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折算的国有股权,一少部分是与改制企业共同发起的其他法人股权。这类股权,既不是从市场而来,又没有经过任何市场进行估值,就被直接折算成的所谓发起人股,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平价股”。另一类是从市场上溢价吸收的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它们是由当时市场特定的供求关系形成的“溢价股”。“平价股”和“溢价股”,由于各自形成的市场条件和成本价格不同,进行了不同的处置:平价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上市流通;溢价的公众股上市流通,形成了现在的股票市场。由于这两类股权各自形成的市场条件不同、包含的成本不同以及所有制性质不同,那么它们形成不同的利益对峙也就不奇怪了。因此,以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形式表现出的“利益分置”,实质上则是国有股和非国有股的“利益分置”。流通中的非国有股,由于在进入流通前的成本价格比非流通的国有股高,它在流通中,不仅要追求投资的正常回报,更要追求市场价格涨跌的价差。相反,非流通的国有股,由于它的成本价格低而又不能流通的原因,更多地去追求公司的成长和扩张,因此它一而再、再而三向市场圈钱。这种由不同利益追求所表现的“利益分置”的冲突,表面上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冲突,实质上是国有股的利益整体性和长期性与非国有股利益独立性和短期性的冲突。此外,国有股的利益又是双重的,除了这种整体性和长期性一面,还有独立性和短期性一面,前者与非国有股矛盾,后者又相互一致。这就使得国有股与非国有股的利益分置关系更为复杂。所以,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绝不能简单从事,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复杂因素。
二、解决股权分置:不是消除国有股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只是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而主要是中国资本市场要不要存在国有股的问题。需要存在国有股,国有股不仅可以以流通股的形式存在,而且还可以以非流通股的形式存在。这就是说,它即使成为流通股,也不只是可以通过流通的出让而减持,还可以通过流通的购买而增持。无论是减持,还是增持,国有股都照样存在。只要国有股与非国有股并存,不同所有制性质股权的利益冲突就存在,从而反映这种利益冲突的“利益分置”就存在,那么由这种“利益分置”决定的股权分置也就存在。所以,股权分置问题,以及由此诱发的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管理问题,不是是否全流通问题,而是是否存在国有股的问题;或者说是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股本的所有制结构问题。从历史上来看,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形成的。因此,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中存在国有股是历史的必然,是符合逻辑的。另外,从理论上看,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中存有国有股,也是符合逻辑的。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结合的经济体制。一方面,国有企业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且股份制是国有制最主要的实现形式,那么上市公司含有国有股,在理论上是符合逻辑的。如果否认国有股,那么就否认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者否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有制性质。另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的资本市场,作为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含有国有股,从而使资本市场中含有国有股权,无论它是流通的,还是不流通的,在理论上都是合乎逻辑的。否则,不是对公有制的否定,就是对资本市场自身的否定,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否定。
至于由股权分置所引起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和资本市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更要具体分析。大体可以分为三类:有些问题是属于流通形式和非流通形式的股权结构问题,如股票价格形成机制扭曲而造成的利益冲突以及国有股资产估值不充分,这当然需要通过使非流通国有股实现流通的方式去解决;有些问题是属于股本的规模结构问题,如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和内部人控制以及不合理的关联交易,是和国有股没有多少必然联系的,也就是说在全流通的公司内也会同样存在;有些问题是属于国有股自身的问题,如经营效益不理想和容易产生资产流失等,这是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矛盾造成的,这和是否全流通、是否股权分置,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以说,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市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简单地都归结为股权分置,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显然,国有股的全流通不仅不能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也不能解决国有股自身的问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决定了我们的上市公司以及由它作为主体的资本市场不能不存在国有股。至于这种资本市场能否和国际接轨,都丝毫不能改变事情的性质。除非不搞公有制,或者不搞市场经济。
另外,就国有股流通本身而言,也不是在消除国有股。从表面上来看,或只从流通的一个环节上看,国有股的流通,是国有股的股权从国家作为它的所有者手里,流向其他非国有的所有者手里,国有股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国有股变成了非国有股。这似乎是国有股在减少、在消失。而实质上并非这样。从流通的全过程来看,即从流通的不同环节上来看,还有另一面,还有非国有股的股权从非国有的所有者手里流向国家所有者手里,非国有股则变成了国有股。国有股又重新出现或增加。当然这只是单从国有股的所有权转换的角度去考察。如果把所有权和经营权结合起来考察,在以国有股为主的股份制企业中,由于它们的经营权不同,国有股也可以进行流通,这里不发生所有权转换,国有股就更不可能在流通中消除。国有股流通也好,不流通也好,都不能被消除,消除是不符合理论原则的。
不言而喻,股权分置问题,不是非流通股流通不流通的问题,而是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存在不存在国有股的问题,是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存在不存在两类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股权问题。因此,解决股权分置,必须首先在理论上搞清楚这一点。
三、国有股流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
国有股需要不需要流通,不是非流通股流通的问题,而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如何改革的问题。这同样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原则问题。
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采用了双取向改革目标:一个是市场经济取向,另一个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市场经济是以企业利益独立性作为基础去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公有制是以利益整体性作为它存在的前提。这样一来,在这种体制构造中,就先天存有双重利益的逻辑矛盾。这种矛盾最集中地反映在国有企业身上。一方面,它作为市场主体,要去追求它的独立利益;另一方面,它作为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必然得体现出整体利益。这两种截然相反的利益,如何去划分,划分到什么程度,便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部内容,也是最难操作的难题。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也就成为这种“划分”的主导思路。于是,股份制就成了国有企业的最主要实现形式,从而国有股也就成了国有资产的最主要存在形式。然而,改革到此并没有全部完成。改革需要市场最有效地去配置各种资源。资源的有效配置程度是资源的流动性。国有股作为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本的主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因此,它也必须具有流动性。无论是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还是非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都必须流动起来。在流动中进行购并和重组,在流动中实现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可见,国有股的流动或流通,不是需要不需要的问题,而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当然,这种流通或流动可以采用多种多样形式,可以采用上市流通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非上市的其他产权交易形式;可以是货币形式的出售和购买,也可以是资产实物的相互置换;可以进入流通股流通的市场,也可以新构造专门的流通市场。在搞清楚了国有股流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这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理论认识后,还需要从理论上再强调两点:
第一,国有股流通不是国有股减持。国有股流通包括出售和购买两个部分。单就售卖而言,是国有股减持;单从某一企业或某一行业而言,也可能是国有股减持。但是,就国有股流通的整体而言,是有减有增的,有进有出的。因此,不能把国有股流通片面地理解为国有股减持。
第二,国有股流通不能解决与国际接轨问题。如果只从流通形式上去理解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差异,那么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似乎是可以消除这种差异,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如果从股权分置的实质来看,国有股流通不能消除国有股,从而也就不能消除我国资本市场上两种不同所有制的股权分置,那么它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差异也就很难消除。理由很简单,我们搞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不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因此,忽略了这个根本区别,任何奢谈与国际接轨,都是没有意义的。
四、非流通股进入流通:必须进行“一级市场”补课
由于国有股最初产生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折股而来,而这种折股又是在非市场条件下进行的,这就不仅使它形成的市场因素十分复杂,而且使它进入流通的市场因素也十分复杂。因此,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必须考虑这两种市场因素,这是最为关键的理论原则。
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告诉我们:国有股要和公众股一样流通,它们必须相同,必须是涵盖着相同利益的股权。问题是它们现在不相同。不仅是它们形成的市场条件和价格形成机制不同,以及由此决定的成本价格不同,而且它们进入流通环节的市场环境和供求关系也不同。对于公众股而言,它是公众用货币在“一级市场”上按照价值规律购买的,那么在“二级市场”上以货币为媒介进行流通,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而国有股则不然。它不是以货币为媒介在“一级市场”上形成的,它的价格即使反映了它的价值,但也没有反映供求关系,因此它要到包含供求关系在内的“二级市场”上去流通,是违背价值规律的,是不符合市场逻辑的。至于由此而造成国有股与公众股的同股不同价,就是因为它们形成的市场条件和供求关系不同,所以这并不违背价值规律。相反,在不同的市场条件和供求关系下,如果同股同价,那才是违背价值规律呢。
因此,国有股或非流通股,要进入流通,首先必须进行“一级市场”“补课”,使它的成本价格与流通股相同或接近。这是绝对不能违背的市场规律或等价交换原则。虽然,这在操作上可能有些复杂,但理论上必须要坚持这个原则。怎样“补课”呢?我们这里提出一个粗浅的理论思路:以净资产作为“补课”的基础价值,以公众股的发行价或市场价作为要素,对国有股或非流通股进行缩股,使缩股后的国有股权的“成本价格”与流通股接近。为此,至少要有三个过程:其一是用每股的净资产作为基础价与现有的非流通股数相乘,求得它的资产净值总额;其二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按两种方式进行缩股,以确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的股权数。对于“二级市场”的流通股价高于它的公众股发行价的公司,用求得的资产净值总额除以它的发行价所得的股数即为这类公司能够进入流通的股权数;对于“二级市场”的流通股价低于它的公众股发行价的公司,用求得的资产净值总额除以它的“二级市场”的流通股价所得的股数即为这类公司能够进入流通的股权数(有些公司也可以用它的发行价去除)。其三,缩股后,在进入流通前,还需要根据“二级市场”具体的供求关系等,与流通股权进行利益修正。这就是说,如果缩股后所得到的能够进入流通的股权与市场上的流通股权还存在利益差别,可以通过对流通股权进行扩股(即给流通股权送股)以消除这种差别。一般情况下,缩股后,这种利益差别是不大的。
按照这种理论思路进行操作,在处理国有股或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利益关系上,比单纯送股的思路肯定要科学,要合理,要有根据。这个根据就是注意到了股权分置深层所涵盖的理论;就是充分保护了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从而保护了这个市场。
(本文作者:中共吉林省委党校马列主义研究所所长、教授)
责任编辑刘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