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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玩世界能挣钱,朋友圈转转消息就能成富翁。近年来,种种冠以互联网 之名的传销逐渐蔓延了开来。比如最近很火的wv(梦幻之旅的英文缩写)公司的旅游致富计划。然而,经媒体曝光,这其实就是一场骗局。只不过传统的传销模式是在现实中进行,而“梦幻之旅”的传销则利用网站、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展会员。
这种传销模式值得警惕。其实,它仍是爷爷辈的庞氏骗局的变种。庞氏骗局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该骗局骗取受害者向虚设的企业投资,以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者以诱使更多人上当。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而如今,这庞氏骗局傍上了互联网,它的欺骗性更强了,查处难度更大了。服务器设在境外,利用网络、微信作为平台,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各个传销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上线与下线甚至不用见面就可以进行经济交易,传销活动更为便捷。这不,WV骗局来了,可怎么防?
除非受骗者或知情者举报,否则,有关部门很难发现。就拿这微信传销来说,它规避了现实的传销场所,可以在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里洗脑培训、发展会员,外人根本无从知晓,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传销,交易行为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在虚拟空间中不易暴露,而且网上交易甚至不需要上线和下线面对面的交流,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的交易行为让分销交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利益消化在朋友圈熟人关系中,调查取证的难度极大。
微信作为一款网络社交媒体工具,在给用户带来方便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被不法分子用来利用传销了。这的确需要我们进行反思,但我们也不能因为微信传销大案的出现,就将微信本身定为罪魁祸首,它只是一个工具,关键是我们如何合法合理地应用,有关方面如何有效治理和监管。
以朋友圈里的微商传销为例,腾讯微信平台作为提供服务商应该负有治理的责任。一旦发现利用微信关系链发展下线分销,以此盈利或诱导用户关注的模式,就该立即作永久封号处理。在预防和打击传销等经济违法犯罪问题上,运营商首当其冲负有监管、审核责任,有义务对其运营产品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控与把关,并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防范杜绝。单纯依靠用户自律,很难抵挡诱惑,拒传销于门外。
另外,在立法层面对微信传销活动加以定位和管控很有必要。目前,法律的缺位,也让打击微信传销遭遇瓶颈。从立法上看,我国有专门用于打击传销的行政法律法规《禁止传销条例》。这部自2005年开始施行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传销模式的制度设计。先不论这个法律对传统传销的打击力度如何,光从载体革新来看,这个条例对微信传销的打击已经是力度不够。该法规中,对网络传销不但没有明确的界定,更没有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查处权力,因此从执行、取证、立案等多方面整治手段来看,都是困难重重。
总而言之,打击网络传销尤其微信传销这种新型传销模式,需要合力,不是光靠一方甩开膀子撸起袖子,而应在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运维方、广大用户间建立起一座畅通无阻的桥梁,让披着隐形斗篷的传销模式无处遁形。
这种传销模式值得警惕。其实,它仍是爷爷辈的庞氏骗局的变种。庞氏骗局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该骗局骗取受害者向虚设的企业投资,以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者以诱使更多人上当。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而如今,这庞氏骗局傍上了互联网,它的欺骗性更强了,查处难度更大了。服务器设在境外,利用网络、微信作为平台,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各个传销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上线与下线甚至不用见面就可以进行经济交易,传销活动更为便捷。这不,WV骗局来了,可怎么防?
除非受骗者或知情者举报,否则,有关部门很难发现。就拿这微信传销来说,它规避了现实的传销场所,可以在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里洗脑培训、发展会员,外人根本无从知晓,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传销,交易行为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在虚拟空间中不易暴露,而且网上交易甚至不需要上线和下线面对面的交流,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的交易行为让分销交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利益消化在朋友圈熟人关系中,调查取证的难度极大。
微信作为一款网络社交媒体工具,在给用户带来方便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被不法分子用来利用传销了。这的确需要我们进行反思,但我们也不能因为微信传销大案的出现,就将微信本身定为罪魁祸首,它只是一个工具,关键是我们如何合法合理地应用,有关方面如何有效治理和监管。
以朋友圈里的微商传销为例,腾讯微信平台作为提供服务商应该负有治理的责任。一旦发现利用微信关系链发展下线分销,以此盈利或诱导用户关注的模式,就该立即作永久封号处理。在预防和打击传销等经济违法犯罪问题上,运营商首当其冲负有监管、审核责任,有义务对其运营产品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控与把关,并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防范杜绝。单纯依靠用户自律,很难抵挡诱惑,拒传销于门外。
另外,在立法层面对微信传销活动加以定位和管控很有必要。目前,法律的缺位,也让打击微信传销遭遇瓶颈。从立法上看,我国有专门用于打击传销的行政法律法规《禁止传销条例》。这部自2005年开始施行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传统传销模式的制度设计。先不论这个法律对传统传销的打击力度如何,光从载体革新来看,这个条例对微信传销的打击已经是力度不够。该法规中,对网络传销不但没有明确的界定,更没有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查处权力,因此从执行、取证、立案等多方面整治手段来看,都是困难重重。
总而言之,打击网络传销尤其微信传销这种新型传销模式,需要合力,不是光靠一方甩开膀子撸起袖子,而应在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运维方、广大用户间建立起一座畅通无阻的桥梁,让披着隐形斗篷的传销模式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