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未成年人利益 禁止“自己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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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因感情不和,王琴与丈夫张军离了婚,3岁的女儿燕燕归张军抚养。张军是一位出租车司机,和王琴离婚后,他带着燕燕与李萍再婚。燕燕在张军、李萍的抚养下长到了12岁,就在这一年,张军出了车祸,并在车祸事故中死亡。张军死亡后,留下遗产30万元。张军死后,燕燕重新回到生母王琴身边生活。为了分配张军的遗产,李萍与张军的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燕燕的遗产份额,李萍认为自己是继母并抚养了燕燕9年,是燕燕的监护人,有权代理燕燕,因此她把燕燕应得的遗产份额划分在自己名下,由自己代理燕燕处置该财产。王琴得知此事后,表示坚决不同意,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李萍以燕燕监护人的身份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确认自己是燕燕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理燕燕分配处置遗产。法院判决支持了她的请求。
  [评析]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李萍作为继母与燕燕有9年的共同生活经历,尽了抚养义务形成了抚养关系,继母李萍和生母王琴都具有孩子监护人的资格,都有代理权。但在处理张军的遗产事宜中,李萍既以自己的名义又以孩子燕燕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属民法“关于禁止自己代理”的行为。禁止自己代理是民法关于代理权行使的一项原则,“自己代理”就是指代理人既代理被代理人,又代理自己实施同一行为。“自己代理”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其代理行为应为无效。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所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应指定孩子亲生母亲王琴为燕燕的监护人,代为孩子燕燕处理张的遗产问题。
  点评法官:王景龙
  责编/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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