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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文促进大豆加工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改委不久前公布了《促进大豆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2007年我国大豆进口量高达082万吨,是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而且未来国内大豆仍存较大的供给缺口。另一方面,一些大豆油脂加工企业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导致产能过剩,行业竞争趋于激烈。而且由于自身加工链条短、自主创新能力低等原因,中国的内资大豆加工企业日子更不好过,压榨能力和实际压榨量不断萎缩。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国内大豆生产,引导大型加工企业使用国产大豆;同时加快大豆加工业结构调整,引导内资加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方式,整合资源,淘汰一批落后的小规模加工厂,培育一批加工量2000吨日以上,产、加、销一体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豆油脂加工企业(集团)。
《意见》从生产规模、打破行业垄断、外商投资管理、资源节约、环保要求、循环经济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大豆油脂加工业准入标准。
《意见》还要求严格控制大豆油脂产能盲目扩张——单个大豆油脂加工企业(集团)大豆年加工量达到全国总量15%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准予其新建和扩建大豆油脂加工项目。
我国将出台法规要求外企推行社会责任
9月初,中国商务部以征求意见的形式发布了《外资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性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中国要求外资企业推行社会责任有望进入法规层面。
《指导意见》从保障权益、企业诚信、保护环境、构建社会和谐等几个基本方面,原则性地确定了外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吸纳了成千上万家外资企业。其中大部分外资企业在自身发展壮大中,也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企业出现违规经营、产品质量缺陷,对职工利益缺乏保护以及破坏环境等等问题,受到社会质疑。社会上要求外资企业加强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增加。
也有人士担心,要求外企履行社会责任会对地方吸引外商投资带来不利影响。中国商务部外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外资企业中推行社会责任是大势所趋。
同时,由中国商务部举办的“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研讨会”在厦门举行。参加研讨会的著名跨国企业巴斯夫、松下、三星的代表纷纷表示,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基本职责,可持续发展、塑造未来是企业的发展方针,在中国要“做中国人民喜爱的企业,贡献于中国社会的企业”。他们还在会上介绍了各自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
中国商务部9月12日发布通知,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通知同时规定,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通知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及时将有关批复报商务部备案。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
中国商务部9月12日发布通知,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通知同时规定,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通知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及时将有关批复报商务部备案。
国家发改委不久前公布了《促进大豆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2007年我国大豆进口量高达082万吨,是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而且未来国内大豆仍存较大的供给缺口。另一方面,一些大豆油脂加工企业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导致产能过剩,行业竞争趋于激烈。而且由于自身加工链条短、自主创新能力低等原因,中国的内资大豆加工企业日子更不好过,压榨能力和实际压榨量不断萎缩。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国内大豆生产,引导大型加工企业使用国产大豆;同时加快大豆加工业结构调整,引导内资加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方式,整合资源,淘汰一批落后的小规模加工厂,培育一批加工量2000吨日以上,产、加、销一体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豆油脂加工企业(集团)。
《意见》从生产规模、打破行业垄断、外商投资管理、资源节约、环保要求、循环经济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大豆油脂加工业准入标准。
《意见》还要求严格控制大豆油脂产能盲目扩张——单个大豆油脂加工企业(集团)大豆年加工量达到全国总量15%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准予其新建和扩建大豆油脂加工项目。
我国将出台法规要求外企推行社会责任
9月初,中国商务部以征求意见的形式发布了《外资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性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中国要求外资企业推行社会责任有望进入法规层面。
《指导意见》从保障权益、企业诚信、保护环境、构建社会和谐等几个基本方面,原则性地确定了外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吸纳了成千上万家外资企业。其中大部分外资企业在自身发展壮大中,也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企业出现违规经营、产品质量缺陷,对职工利益缺乏保护以及破坏环境等等问题,受到社会质疑。社会上要求外资企业加强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增加。
也有人士担心,要求外企履行社会责任会对地方吸引外商投资带来不利影响。中国商务部外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外资企业中推行社会责任是大势所趋。
同时,由中国商务部举办的“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研讨会”在厦门举行。参加研讨会的著名跨国企业巴斯夫、松下、三星的代表纷纷表示,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的基本职责,可持续发展、塑造未来是企业的发展方针,在中国要“做中国人民喜爱的企业,贡献于中国社会的企业”。他们还在会上介绍了各自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
中国商务部9月12日发布通知,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通知同时规定,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通知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及时将有关批复报商务部备案。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
中国商务部9月12日发布通知,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通知同时规定,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通知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及时将有关批复报商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