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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田某通过百度搜索“微型摄像机”,发现一个排名靠前的网站,链接标有“百度推广”标识,点击购买了一台。并通过百度推广链接购买了一支录音笔。收货后他发现,两件商品都是“三无”产品。他先尝试联系商品网站,结果网站打不开了,根据网站公司名称也查不到相关的注册信息。然后他要求百度提供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但百度回复说是商业机密,不能提供。随后他向工商局举报:百度公司在发布广告时未尽审查责任,涉嫌违反《广告法》,要求对其查处。工商局收到举报后处理回复:“经过对百度公司可能存在的广告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田某不服,提出复议,后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请求,认为百度推广并非广告,不受《广告法》约束,不存在经营违法广告的前提条件。
因为百度推广等网络信息引发的事件屡见不鲜,其中影响较大、争议较多的如“魏则西事件”。魏则西为治病通过百度搜索到了一家医院,并前往该医院治疗,最终因该医院在网络上宣传的医疗手段、相关资质并非真实,从而延误病情。
律师分析: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信息是民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各类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在方便民众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侵害民众利益的隐患。百度作为国内综合性的搜索引擎,信息十分丰富,但是鱼龙混杂。
魏则西事件后,国家工商总局印发通知称,将在今年5月至11月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严厉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根据新《广告法》第28条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但是百度推广信息(竞价排名信息)是否使用于广告法的规定呢?一方面,百度推广和传统广告并非完全一致;另一方面,百度推广具有广告的一些特性。鉴于此,需要谨慎对待、区别对待。上述案例中,可以肯定的是网络信息是有问题的,难以否认百度推广信息对人们的引导作用。那么问题的责任人是谁呢?百度?百度只是广告、信息的上传者。更多的责任应是信息发布者,在于广告、信息的制作根源上。需要统筹线上、线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强化网络信息的监管,另一方面严格监管广告、信息的来源或发布者。
魏则西事件中表现出来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所实行的医疗广告竞价排名,一直是民间和业界所诟病的行为。通过网络引擎检索,虚假医疗广告泛滥,令人难以甄别,互联网上随意发布的大量医疗广告,其最基本特点就是“虚假”。百度等搜索引擎及其广告联盟,都用“推广”代替“广告”,将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混淆展示,不具备明显辨识其为广告的特征。这种不加任何规范的竞价排名推广,却成为互联网运营者的赢利点,实质也是一种不正当的广告营销手段。
生活中因百度推广造成的信息鱼龙混杂以及发生的各类事件,不得不正视网络信息的监管,据悉,由工商总局起草、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付费搜索排行认定为广告。如果这样的规定最终施行,将会使得对于网络信息(百度推广)的监管有了依据,但是也要注意到网络信息的监管并非简单,需要广大民众的监督,更需要工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从多层面予以管理,构建监管长效机制。
【作者单位: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
田某通过百度搜索“微型摄像机”,发现一个排名靠前的网站,链接标有“百度推广”标识,点击购买了一台。并通过百度推广链接购买了一支录音笔。收货后他发现,两件商品都是“三无”产品。他先尝试联系商品网站,结果网站打不开了,根据网站公司名称也查不到相关的注册信息。然后他要求百度提供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但百度回复说是商业机密,不能提供。随后他向工商局举报:百度公司在发布广告时未尽审查责任,涉嫌违反《广告法》,要求对其查处。工商局收到举报后处理回复:“经过对百度公司可能存在的广告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田某不服,提出复议,后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请求,认为百度推广并非广告,不受《广告法》约束,不存在经营违法广告的前提条件。
因为百度推广等网络信息引发的事件屡见不鲜,其中影响较大、争议较多的如“魏则西事件”。魏则西为治病通过百度搜索到了一家医院,并前往该医院治疗,最终因该医院在网络上宣传的医疗手段、相关资质并非真实,从而延误病情。
律师分析: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信息是民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各类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在方便民众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侵害民众利益的隐患。百度作为国内综合性的搜索引擎,信息十分丰富,但是鱼龙混杂。
魏则西事件后,国家工商总局印发通知称,将在今年5月至11月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严厉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根据新《广告法》第28条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但是百度推广信息(竞价排名信息)是否使用于广告法的规定呢?一方面,百度推广和传统广告并非完全一致;另一方面,百度推广具有广告的一些特性。鉴于此,需要谨慎对待、区别对待。上述案例中,可以肯定的是网络信息是有问题的,难以否认百度推广信息对人们的引导作用。那么问题的责任人是谁呢?百度?百度只是广告、信息的上传者。更多的责任应是信息发布者,在于广告、信息的制作根源上。需要统筹线上、线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强化网络信息的监管,另一方面严格监管广告、信息的来源或发布者。
魏则西事件中表现出来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所实行的医疗广告竞价排名,一直是民间和业界所诟病的行为。通过网络引擎检索,虚假医疗广告泛滥,令人难以甄别,互联网上随意发布的大量医疗广告,其最基本特点就是“虚假”。百度等搜索引擎及其广告联盟,都用“推广”代替“广告”,将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混淆展示,不具备明显辨识其为广告的特征。这种不加任何规范的竞价排名推广,却成为互联网运营者的赢利点,实质也是一种不正当的广告营销手段。
生活中因百度推广造成的信息鱼龙混杂以及发生的各类事件,不得不正视网络信息的监管,据悉,由工商总局起草、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付费搜索排行认定为广告。如果这样的规定最终施行,将会使得对于网络信息(百度推广)的监管有了依据,但是也要注意到网络信息的监管并非简单,需要广大民众的监督,更需要工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从多层面予以管理,构建监管长效机制。
【作者单位: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