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雅楠: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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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形下自行判断和选择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有其重要意义,但是如果不加控制,权力被滥用就会对法治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法律漏洞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
  (1)行政自由裁量权定义。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于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依据自身的理性判断,自行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也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政主体有自行判断和选择的空间。
  (2)行政自由裁量权特征。从行政诉讼法角度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对应的“疑难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能够适用当前发生的违法行为,从逻辑上说也即为了处理该违法行为需要从若干可能的规范中做出选择,基本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是法条之间的竞合,也即存在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规范都可以适用该种情形,需要做出选择;其二,存在法律漏洞,也即没有法律法规适用该种情形,但是依法又必须做出处理。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也即具有法定性。例如:2015年颁布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这里就赋予执法者在行人发生规定违法行为时可以选择警告或者五元罚款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自由性,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身判断做出决定。比如面对行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情形是给予行人警告处罚还是五元罚款的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可以恣意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行政主体对决定做出适当的说明,以证明其做出的决定是合理正当的。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进步,各项改革正逐步迈向深水区。同时,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也很明显,因此,国家在立法过程中为了普适性和相对稳定性不得不使用比较原则和模糊的语言。在此背景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特殊意义,现代社会需要能动的行政,而能动的行政离不开自由裁量权。
  (1)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弥补立法方面的不足。大致有三种情况:①法律法规的很多条文过于原则和模糊,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法律条文存在多个可选择的构成要件或存在多个法律后果时,需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并予以适用做出相应的决定。②对于同一违法情况有多个法律法规同时适用,也即法律竞合,这时需要行政主体选择合适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③某一违法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也即存在法律漏洞,这就需要行政主体根据立法精神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2)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法的价值角度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法治首先就要求是良法之治,也就法本身就应该是正当合理,但是作为文字固定下来的法律毕竟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不可能十全十美,而法的制定修改都是需要经过严格程序的。而赋予行政主体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让行政主体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赋予法律法规更多的灵活性,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尽管赋予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有着重要意义,但是所谓的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自由,而是在法律法规之下的自由。如果不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控制,那么权力寻租,权力滥用的现象必然屡见不鲜,没有控制的自由裁量权如同脱缰的野马。具体来说应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控制,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正确有效的行使。
  (1)立法方面的控制。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即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方面进行控制。要不断提升立法技术,提高立法水平,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源头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首先,行政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化。应该不断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减少法律漏洞。立法机关不仅要加强立法,也要对立法解释予以重视,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适用过程遇到的问题进行规范,让有疑义的法律法规变得可以理解并具备适用性。其次,行政行为要实现程序化。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对避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重要手段。最后,行政救济实现司法化。司法救济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式。司法救济是现有的救济手段中最为公正有效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适当增加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2)执法方面的控制。执法是让法律从文本转化人们行为的重要方式,因此在执法方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促进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加强。1.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不仅包括上级行政机关,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等等。对积极监督的相关人员单位进行必要的奖励,对有监督义务但是不积极履行要进行必要的惩戒。同时要加强监督的可执行性,保证监督到位,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体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裁量结果合理与否,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尽可能保证裁量结果的合法合理。
  (3)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对自由裁量进行司法审查是民主与法治的体现,在《行政诉讼法》中得以确立,但是审查的范围仍然有限,只有滥用职权和显示公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被审查,其他的都被排除审查之外。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同时要细化法律责任,比如,对于滥用职权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以保证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律精神做出决定,防止滥用职权的出现。
  参考文献:
  [1]朱刚.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J].法制博览,2015(10).
  [2]冯海燕.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J].法制与社会,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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