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事案件均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对认罪认罚案件也适用该标准在实践中存在问题,使得被缩短的诉讼期限和愈发繁重的任务量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证据确实、充分的硬性标准与实践中降格处理、仓促定案的实际情况存在客观矛盾。为此,笔者建议在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以采用“两个基本”的标准;对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应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加大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力度的同时要与侦查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