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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手机趁机溜走"的行为在理论与实践中有所争议,同一行为人以同一作案手法在不同地区被分别以盗窃罪与诈骗罪定罪量刑。从实体上分析定性,面对定性盗窃逐渐成为主流观点的趋势,定性诈骗更加符合非法占有行为的关键环节。从程序上看待判决,从中级法院辖区的内部统一到高级法院辖区的省级统一,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同案不同判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