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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允许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只有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
而随着中国居民在海外持有资产增多、中国企业在海外经济活动的增加,将海外部分纳入国际收支统计之中,貌似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根据中国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资产和负债,都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向外管局进行申报。
这份文件,普通百姓闻之淡定.但对中国富裕人群的影响却弥足深远。
揭秘“震撼新规”始末
引子——中国惊人的海外投资
金融监管组织全球金融诚信(Global FinancialIntegrity)估计,通过不法金融活动从中国流出的资金数额超过任何发展中国家。该组织最新报告称,2002—2011年这一损失高达3.79万亿美元。英国财富咨询机构财富洞察咨询公司称,目前中国富人在海外有大约6580亿美元资产。波士顿咨询(集团)公司给出的这一数字略低,大约为4500亿美元,但该公司称,未来三年,中国人的海外投资预计会翻倍。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中国居民在海外持有资产增多、中国企业在海外经济活动的增加,将海外资产纳入国际收支统计和税收征管,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
问题一:震撼新规有哪些衍变?
那么什么是国际收支统计呢?国际收支统计是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涉外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体系,与国民账户体系、货币金融统计、财政统计并称“宏观经济四大账户”。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与1995年版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相比,具体有哪些修正呢?
一、申报内容扩大
新《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而老《办法》规定的申报范围,仅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不包括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状况。这意味着,新《办法》实施之前中国居民在海外购入的全部金融资产或者负债,也都要进行申报。
二、界定金融资产范围
中国居民在境外的股票、债券、存款、理财产品、贷款等金融资产和负债,而部分投资移民“资金”也在申报之列。援引分析人士的话,目前在海外配置资产和移民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一些投资移民项目本身就是直接的投资理财行为。比如香港投资定居项目。另外,还有一些中国居民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美股和港股的投资,或者购买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基金、理财产品,按规定也要都要申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并未列入上述金融资产的范畴。
三、申报主体扩大
新《办法》将申报主体从中国居民扩大到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进行交易的非中国居民,要求“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这也是国际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非中国居民只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经济交易”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如果非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未发生经济交易,或在境外发生的经济交易,则无需申报。对于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主要由中国居民进行申报,对不能满足国际收支统计需要或者确实无法通过中国居民申报采集的数据,才由非中国居民申报。
四、金融机构列为申报义务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的“居民”是统计意义上的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新《办法》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机构的申报要求。
200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成为各国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表的通用标准。在此期间,中国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国际资本跨境异常流动加剧,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等新产品,以及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等新业务不断涌现,导致国际收支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监管难度加大,完善制度是大势所趋。
问题二:不按规定申报会怎样?
加入世界组织欲强化征管
2013年8月底,中国政府同意加入20国集团打击避税行为的国际行动,并签署20国集团共享税务记录的公约一一《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打击跨境避税行为,其所规定的国际协作形式包括税收情报的自动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
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是指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劳务报酬收入;以及各种资产性收益和经营收入。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5万元
《办法》再次强调,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对于海外金融资产的申报,也有人提出了质疑。“中国目前仍实施资本管制,中国内地公民每年购汇额度只有5万美元。不少人疑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将资金转移海外。这部分金融资产,个人肯定不会申报,外汇部门也很难监控查处。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需要有更周全的细则才能使规定不形同虚设。”也有网民这样形容:“5万元的罚款对于有钱人来说简直就像是饭局上多喝三杯酒而已,杯水车薪。”
而随着中国居民在海外持有资产增多、中国企业在海外经济活动的增加,将海外部分纳入国际收支统计之中,貌似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根据中国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资产和负债,都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向外管局进行申报。
这份文件,普通百姓闻之淡定.但对中国富裕人群的影响却弥足深远。
揭秘“震撼新规”始末
引子——中国惊人的海外投资
金融监管组织全球金融诚信(Global FinancialIntegrity)估计,通过不法金融活动从中国流出的资金数额超过任何发展中国家。该组织最新报告称,2002—2011年这一损失高达3.79万亿美元。英国财富咨询机构财富洞察咨询公司称,目前中国富人在海外有大约6580亿美元资产。波士顿咨询(集团)公司给出的这一数字略低,大约为4500亿美元,但该公司称,未来三年,中国人的海外投资预计会翻倍。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中国居民在海外持有资产增多、中国企业在海外经济活动的增加,将海外资产纳入国际收支统计和税收征管,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
问题一:震撼新规有哪些衍变?
那么什么是国际收支统计呢?国际收支统计是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涉外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体系,与国民账户体系、货币金融统计、财政统计并称“宏观经济四大账户”。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与1995年版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相比,具体有哪些修正呢?
一、申报内容扩大
新《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而老《办法》规定的申报范围,仅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不包括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状况。这意味着,新《办法》实施之前中国居民在海外购入的全部金融资产或者负债,也都要进行申报。
二、界定金融资产范围
中国居民在境外的股票、债券、存款、理财产品、贷款等金融资产和负债,而部分投资移民“资金”也在申报之列。援引分析人士的话,目前在海外配置资产和移民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一些投资移民项目本身就是直接的投资理财行为。比如香港投资定居项目。另外,还有一些中国居民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美股和港股的投资,或者购买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基金、理财产品,按规定也要都要申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并未列入上述金融资产的范畴。
三、申报主体扩大
新《办法》将申报主体从中国居民扩大到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进行交易的非中国居民,要求“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这也是国际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非中国居民只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经济交易”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如果非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未发生经济交易,或在境外发生的经济交易,则无需申报。对于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主要由中国居民进行申报,对不能满足国际收支统计需要或者确实无法通过中国居民申报采集的数据,才由非中国居民申报。
四、金融机构列为申报义务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的“居民”是统计意义上的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新《办法》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机构的申报要求。
200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成为各国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表的通用标准。在此期间,中国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国际资本跨境异常流动加剧,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等新产品,以及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等新业务不断涌现,导致国际收支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监管难度加大,完善制度是大势所趋。
问题二:不按规定申报会怎样?
加入世界组织欲强化征管
2013年8月底,中国政府同意加入20国集团打击避税行为的国际行动,并签署20国集团共享税务记录的公约一一《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打击跨境避税行为,其所规定的国际协作形式包括税收情报的自动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
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是指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劳务报酬收入;以及各种资产性收益和经营收入。
违反规定最高罚款5万元
《办法》再次强调,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对于海外金融资产的申报,也有人提出了质疑。“中国目前仍实施资本管制,中国内地公民每年购汇额度只有5万美元。不少人疑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将资金转移海外。这部分金融资产,个人肯定不会申报,外汇部门也很难监控查处。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需要有更周全的细则才能使规定不形同虚设。”也有网民这样形容:“5万元的罚款对于有钱人来说简直就像是饭局上多喝三杯酒而已,杯水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