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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刑是最残酷的刑罚,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的生命,它的目的在于惩罚、预防犯罪。死刑存废不仅是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权,但是死刑与人权保障是相悖的,不符合世界潮流的发展趋势。这也就说明死刑也有其不合理的一面。死刑存废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我国的国情,立即废除死刑是不太现实的。死刑一旦废除,监狱就会人满为患,这些被终身监禁的犯人将会给政府增加巨大的负担。但是应该对死刑加以限制,特别是不能滥用死刑。
【关键词】:死刑;存废之争;人权;发展趋势
首先提出来废除死刑的是意大利的思想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他认为,国家没有权力剥夺个人的生命。《刑法修正案 (八) 》废除了 13 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历来《刑法修正案》中对于死刑条文的修改最多的一次。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我国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死刑的罪名,与世界接轨,顺应世界潮流的发展趋势。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的刑法改革和人权保障的进步。
一、死刑与人权相违背
废除死刑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巨大的反响和共鸣,这和人权运动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国际人权机构的设立,人权公约的颁布都对废除死刑产生积极的影响。废除死刑有利于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在国际人权领域,生命权是绝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因为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剥夺基本人权,因而它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
有人认为,现在世界上死刑判决和执行最多的国家就是中国。他们遣责中国不尊重人权,滥用死刑。为了控制人口可以实行计划生育,但是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段,有强制流产的,有时候关押、暴打怀孕的妇女及其家人的。这种做法是违背人权的。由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生育,导致我国的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现在又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放开二胎政策。可见,计划生育是有弊端的。
二、赞同废除死刑的主要观点
(一)死刑的误判难以追究
刑罚的真正目的在于教育犯罪分子,使其能重新回归社会,而死刑彻底阶段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道路,并且一旦造成冤假错案,将无法挽回。比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奸杀案,被枪决18年后呼格吉勒图沉冤昭雪,真正的凶手出现。人都已经没了,迟来的正义能算正义吗?答案是不能。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家人遭受的痛苦,受到的精神折磨,谁来补偿,怎么补偿?司法是依附于人的经验和判断,死刑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一旦有错,永远无法纠正,给无辜而又无价的生命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
(二)死刑是残酷不人道的刑罚,与文明人类的正义相悖
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死刑都是剥夺人的生命,因而成为一种不人道的、残酷的刑罚,是野蛮时代复仇的沿袭,与文明人类的正义相悖。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惩罚方式,这不利于使罪犯成为新人。死刑的残酷性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利,这和至高无上的生命权价值理论相违背。
(三)死刑并不具有特别的威慑功能
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有更大的威慑力,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死刑存废与重大案件的案发率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死刑的威慑作用不是长久的,只是暂时的,对那些激情杀人犯、政治犯等无法形成内心的恐惧,所以无法体现刑罚的威慑力。死刑因不具有持续性,其威慑力远小于终身监禁。现实告诉我们,死刑自古以来就有,而犯罪并没有减少就是最好的证明。
三、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现行刑法对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不足
刑法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等等。这个罪行极其严重怎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难免存在主观的判断,因而出现同罪不同罚的现象。
(二)我国死刑罪名的数量仍然过多
我国依然是世界上保留死刑,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从未有过的废除了大量的死刑罪名,即使有了大步跨越,我们也要正视我国死刑罪名和执行数量依旧过多的现状,不管下一次废除死刑罪名是什么时候,有多久,我们都要继续向前走。
(三)我国限制死刑的程序还有缺陷
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从一开始就给死刑案件与普通案件不同的对待。所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但是死刑复核是不公开的,主要是书面审理。在死刑复核中,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不一定会被传达,这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四、对死刑制度的完善
(一)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标准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相关国际法律文件要求,及时调整国内的刑事立法。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从严把握,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到疑罪从无。在死刑裁决的问题上,不应当采用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以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切实保障死刑犯的申诉权和律师的辩护权
在侦查阶段如果不能做到给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指定辩护,至少由侦查机关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联合国规定,“死刑犯享有上诉权和法律帮助权”,这有助于保障被判死刑人的权利。
(三)要严格规制死刑复核程序,允许被告人作出最后辩解
要允许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加死刑复核,对于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司法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要防止程序上的不公正。对于无法查清的问题,法官应当到当地讯问被告人,给被告人当面陈述的机会。让法官听取被告人的最后申辩。
五、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立即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从犯罪人的角度看,他们的犯罪也许是因一时冲动,并且大部分人犯罪后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会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如果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一定会牢记教训,好好改造。犯罪人虽然可恨,但是他们也享有人权,不能因为他们犯罪就马上剥夺他们的人权。死刑虽然具有威慑力,事实证明它并不能够抑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应综合考虑各个因素,从对社会、对被害人、对犯罪人最有利的角度出发,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虽然我国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没办法立即废除死刑,但是我国也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协调死刑与人权的冲突。比如删减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积极适用死缓制度等,只能有计划地慢慢进行。
结语
死刑的存废己经成为对一国人权保护的重要评判标准。面对国际人权法在死刑问题上的强大压力,中国定会受到影响。对比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采取相应措施,与国际接轨是我们立足国际人权舞台的当务之急。随着人权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制体系的日益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终会废除。我们在朝着这个正确的方向前进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在当前的形势下,不可急于求成,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在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才能逐步废除死刑制度。
参考文献: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胡德、刘仁文:“限制与废止死刑的全球考察”,《人民检察》,2005(5).
[3]李世安:《略论死刑与人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3).
[4]高铭暄著,《从国际人权公约看中国部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原载《法制日报》2003年6月26日第10版.
【关键词】:死刑;存废之争;人权;发展趋势
首先提出来废除死刑的是意大利的思想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他认为,国家没有权力剥夺个人的生命。《刑法修正案 (八) 》废除了 13 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历来《刑法修正案》中对于死刑条文的修改最多的一次。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我国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死刑的罪名,与世界接轨,顺应世界潮流的发展趋势。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的刑法改革和人权保障的进步。
一、死刑与人权相违背
废除死刑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巨大的反响和共鸣,这和人权运动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国际人权机构的设立,人权公约的颁布都对废除死刑产生积极的影响。废除死刑有利于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在国际人权领域,生命权是绝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因为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剥夺基本人权,因而它是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
有人认为,现在世界上死刑判决和执行最多的国家就是中国。他们遣责中国不尊重人权,滥用死刑。为了控制人口可以实行计划生育,但是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段,有强制流产的,有时候关押、暴打怀孕的妇女及其家人的。这种做法是违背人权的。由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生育,导致我国的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现在又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放开二胎政策。可见,计划生育是有弊端的。
二、赞同废除死刑的主要观点
(一)死刑的误判难以追究
刑罚的真正目的在于教育犯罪分子,使其能重新回归社会,而死刑彻底阶段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道路,并且一旦造成冤假错案,将无法挽回。比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奸杀案,被枪决18年后呼格吉勒图沉冤昭雪,真正的凶手出现。人都已经没了,迟来的正义能算正义吗?答案是不能。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家人遭受的痛苦,受到的精神折磨,谁来补偿,怎么补偿?司法是依附于人的经验和判断,死刑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一旦有错,永远无法纠正,给无辜而又无价的生命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
(二)死刑是残酷不人道的刑罚,与文明人类的正义相悖
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死刑都是剥夺人的生命,因而成为一种不人道的、残酷的刑罚,是野蛮时代复仇的沿袭,与文明人类的正义相悖。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惩罚方式,这不利于使罪犯成为新人。死刑的残酷性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利,这和至高无上的生命权价值理论相违背。
(三)死刑并不具有特别的威慑功能
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有更大的威慑力,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死刑存废与重大案件的案发率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死刑的威慑作用不是长久的,只是暂时的,对那些激情杀人犯、政治犯等无法形成内心的恐惧,所以无法体现刑罚的威慑力。死刑因不具有持续性,其威慑力远小于终身监禁。现实告诉我们,死刑自古以来就有,而犯罪并没有减少就是最好的证明。
三、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现行刑法对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不足
刑法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等等。这个罪行极其严重怎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难免存在主观的判断,因而出现同罪不同罚的现象。
(二)我国死刑罪名的数量仍然过多
我国依然是世界上保留死刑,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从未有过的废除了大量的死刑罪名,即使有了大步跨越,我们也要正视我国死刑罪名和执行数量依旧过多的现状,不管下一次废除死刑罪名是什么时候,有多久,我们都要继续向前走。
(三)我国限制死刑的程序还有缺陷
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从一开始就给死刑案件与普通案件不同的对待。所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但是死刑复核是不公开的,主要是书面审理。在死刑复核中,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不一定会被传达,这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四、对死刑制度的完善
(一)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标准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相关国际法律文件要求,及时调整国内的刑事立法。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从严把握,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到疑罪从无。在死刑裁决的问题上,不应当采用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以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切实保障死刑犯的申诉权和律师的辩护权
在侦查阶段如果不能做到给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指定辩护,至少由侦查机关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联合国规定,“死刑犯享有上诉权和法律帮助权”,这有助于保障被判死刑人的权利。
(三)要严格规制死刑复核程序,允许被告人作出最后辩解
要允许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加死刑复核,对于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司法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要防止程序上的不公正。对于无法查清的问题,法官应当到当地讯问被告人,给被告人当面陈述的机会。让法官听取被告人的最后申辩。
五、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立即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从犯罪人的角度看,他们的犯罪也许是因一时冲动,并且大部分人犯罪后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会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如果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一定会牢记教训,好好改造。犯罪人虽然可恨,但是他们也享有人权,不能因为他们犯罪就马上剥夺他们的人权。死刑虽然具有威慑力,事实证明它并不能够抑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应综合考虑各个因素,从对社会、对被害人、对犯罪人最有利的角度出发,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虽然我国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没办法立即废除死刑,但是我国也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协调死刑与人权的冲突。比如删减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积极适用死缓制度等,只能有计划地慢慢进行。
结语
死刑的存废己经成为对一国人权保护的重要评判标准。面对国际人权法在死刑问题上的强大压力,中国定会受到影响。对比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采取相应措施,与国际接轨是我们立足国际人权舞台的当务之急。随着人权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制体系的日益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终会废除。我们在朝着这个正确的方向前进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在当前的形势下,不可急于求成,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在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才能逐步废除死刑制度。
参考文献: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胡德、刘仁文:“限制与废止死刑的全球考察”,《人民检察》,2005(5).
[3]李世安:《略论死刑与人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3).
[4]高铭暄著,《从国际人权公约看中国部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原载《法制日报》2003年6月26日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