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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整体作为一种方法是社会科学的方法,社会科学包括法学也存在范式,但是社会科学的范式与自然科学的范式有所不同。尽管库恩的“范式”理论存在缺陷,并不妨碍在“扬弃”的基础上于法学研究中加以运用。“范式”不仅仅是一种方法,而模式仅仅是一种方法,“范式”之中包括模式(模型)。一种“范式”仅属于同一个科学共同体,而同一种模式可以适用于不同的“范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