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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行为是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新兴方式,使得访问者可以不经页面跳转,直接访问他人网站的信息资源,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稳定有序的互联网环境,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解决深度链接行为入罪化存在理论困境,可采用两种较为可行的司法路径:一是适用“帮助行为正犯化”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二是适用“行为共同说”以侵犯著作权罪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