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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这符合人权保障理念和民法发展趋势。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完善意定监护合同,明确主体范围特别是监护人为单位组织的情形,明确合同成立与生效要符合的程序要件如公证和登记;此外,还要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但要明确只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无亲属关系或者是单位组织时才有必要设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