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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一种敲诈并不直接借助暴力威胁,而是凭借握有可以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某种“信息”,比较典型的就是敲诈者掌握了被敲诈者违法犯罪的资料,诸如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制假售假、开设赌场、容留卖淫、贩卖毒品等等.如果掌握他人违法犯罪信息的人以此为要挟向当事人索要一笔钱财,是否构成犯罪呢?本文从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谈起,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