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了目前慈善公益教育中存在的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模式、教育过程方式,教育形式与教育评价上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旨在通过公共理性价值理论对慈善公益教育产生基本价值定位、提供逻辑思维和评估指标的规导作用。
【关键词】慈善公益 慈善公益教育 公共理性
【基金项目】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课题(GZYLX1213039) “广东高校慈善文化环境建设与育人功能研究”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7-0203-02
慈善公益教育不僅使人们正确认知慈善公益事业,培养人们向善的品质,还要在公共理性规导下,使他们能够运用公共理性学会与人共处、与人合作,构建和谐。
一、公共理性与慈善公益教育释义
(一)公共理性及公共善
公共理性伴随近代市民社会的兴起而提出,并在历史演进中逐渐展开其内涵,霍布斯、卢梭、康德等思想家对公共理性范畴都曾有论述。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的形式和内容是民主理念本身的一个部分,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理性目标是“公共善”。
“公共善”是民主社会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公共理性”就是理想的民主宪政社会里的公民,当他们以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身份来行使其政治权利或对某些重大的政治问题做出决定的时候的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而该思维方式则必须符合互惠原则的有关规定[2]。
(二)慈善公益及慈善公益教育相关概念
“慈善”和“公益”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在我国,立法中没有直接关于“慈善”的定义和范围。学界普遍认为,慈善是指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慈善是仁德与善行的统一。而“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其对立面是个人的私利和私益。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信托法》中对“公益”作出了相关界定:指个人或组织自愿通过做好事、行善举而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公共产品。在这里,做好事、行善举是对个人或组织行为的价值判断;行动的结果是向非特定的社会成员提供公益产品[3]。因此慈善公益事业不仅指在社会捐献经济基础之上的民营社会性救助行为,其资助对象不仅有穷人,还有宗教、教育、科研、文化、环保事业等。
“慈善公益教育”是一个尚未定论的新概念,在学理上,慈善公益教育应符合教育本质,反映慈善公益特点,体现慈善心、公益心的成长机制与目标要求。慈善公益教育是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等途径,以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方式,以慈善心、公益心为基础,旨在培养社会公民的慈善公益意识、慈善公益能力、慈善公益信仰,使之自觉践履行动、为他人和社会谋福祉的一种教育[4]。
二、 慈善公益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一)教育理念上,慈善公益教育理念趋于传统
目前我国慈善公益教育还趋于传统的观念,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慈善公益教育已经呈现出民间化、多元化和专业化的三大趋势。国外慈善公益教育往往是由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大学或者研究所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供方向社会提供多层次的公益教育;而我国的公益教育往往带有“教化”性质,属于在政府主导下一种群众性运动。无论是早先时期的向模范先进学习的各种运动,还是到近些年的各种针对“荣辱观”、“价值观”的运动式教育,这些教育的发动形式都具有阶段性和时效性。以往自上而下的方式虽然在曾经发挥过重要的宣导和启蒙作用,具有一定的实效,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其边际效用递减,无法再适应现代公益教育的需要。当前急迫的是需要转变传统的公益教育理念,建立专业化的公益人才教育模式,促进由道德教化为主的公益教育向以传授操作技术为主导的现代公益教育转变。
(二)人才培养模式上,公益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
首先,在研究型和专业性慈善公益教育领域,国内尚未完全建立一套完整的慈善公益人才教学培养体系,不少非营利组织专业的开设都是依附于公共管理硕士(MPA)之下,一些相关的中文教材与案例仅能起到知识普及的作用,缺乏更深层次的专业性书籍的翻译引进,而规范化教学与学科评价标准也亟待进一步建立;其次,在公众公益教育方面,社会精英群体(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社会精英)具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动员能力,但是往往却由于缺乏专业的公益慈善组织协调能力的培养而导致对公益事业心有余力不足[5]。
(三)教学方法上,慈善公益教育多采用注入式教育
目前慈善公益教育一般重视理论教育。教师从主观愿望出发,向学生灌注知识,无视学习主体——学生的能动作用,实践性的教育较少,培养如何成为专业性的慈善公益管理人才的参与式的教育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未来在教育方法上,应多采取启发式,人本式教育方法,特别是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斯金纳采用的新行为教学法。斯金纳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改变学生个体的行为以达到改变社会中所有的人的行为。人的行为的绝大多数,特别是人的学习行为,与刺激——反应的模式不同,而是由于人的活动(或者叫操作行为)与他周围环境出现的强化之间的耦合而逐渐形成。这就更需要营造健康和谐的公共环境,而慈善公益教育更是首当其冲。 (四)教育形式上,慈善公益教育形式单一
在高校慈善公益教育中,一般主要采取听几场讲座,参加几次活动等形式开展,虽然慈善公益存在一定的教育基礎,但一直没有系统的慈善公益教育课程模块,公益教育被碎片化分散化地融于学校的个别课程和非教学活动中。
(五)教育评价上,缺少完整的慈善公益教育评价标准
教育评价是指运用可行的科学手段,通过系统的收集信息资料和分析整理,对教育活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进行价值判断,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慈善公益教育的结果一是体现在教育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教育的结果上。
三、公共理性对慈善公益教育的规导
教育的首要目标应该是培养、发展和提升人类的人性和内心世界,而慈善公益教育,也就是学习培养关爱他人、服务社会的意识,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中来,把受教育者培养成具有慈善心与公益心的现代公民。作为现代公民,如果缺少了“公共善”作为价值基础,就会陷入强调自由而忽视平等,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强调他律而忽视自律的二元悖论之中。
(一)在价值论层面,公共理性为慈善公益教育进行基本的价值定位
公共理性所蕴含的理念、伦理和逻辑,对于慈善公益教育起着指引作用。在传统的慈善公益的价值观里,慈善是一种施舍,一种给予。施者与受者不是平等的,施者也不是自由的。而公共理性是处理公共生活的一种方式,以此为规导,慈善公益教育应促成现代公民素质的慈善公益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公共理性为慈善公益教育进行价值定位。具体而言,对于如何尊重受助者、如何与受助者进行平等有效的交流沟通、如何看待不同的慈善公益价值观念与慈善公益行为等基本问题,都需要通过慈善公益教育对公共理性的理念与价值进行发现与传承,解决分歧与冲突,最终达成共赢的局面。
(二)在认识论层面,公共理性为慈善公益教育提供的逻辑思维
公共理性规导下的慈善教育往往从改变对自我、对人性的看法入手,寻求更加公正的思维视野,不断更新知识与调适价值差异,以公共理性的逻辑思考来审视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而进行具有连续性、包容性与人文性的慈善公益教育[6],以纠正目前国人对慈善公益的行为存为一定的认识误区,认为慈善公益就应该是零成本,高调慈善与高调的公益行为就是别有动机,通过慈善公益教育为慈善公益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三)在方法论层面,公共理性为慈善公益教育提供评估指标
以公共理性为价值标准对公民教育进行,评价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其一,从受教育的公民群众来看,可以从人们对慈善公益理念的认同、观念的持续性及实践状况等维度进行测评,这种测评就是将教育作为政治社会化的手段,对其信度与效度进行衡量。对于公民的公民资格意识、国家意识、法制观念、政党认同等具有“公共性”的问题,都可以采用公共理性所蕴含的基本价值进行考虑。其二,从公民教育的施教者来看,也需要公共理性的指引。在实施公民教育时,公共理性要求教育者 首先把自己当作受教育者,思考因何而教、为何而教、如何去教等基本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公民教育的顺利开展、实施和预期效果的取得[7]。
(四)从慈善教育施教者来看,也需要公共理性的指引
在学校慈善公益教育中,教育者在谈论一个事件、一个问题时更多的是停留在浅层次的该与不该的判断上,而很少对其“所以然”做出更加令人信服的价值推理。施教者本身缺少对多元价值的认知与引导。 在公共理性下,多元价值体系共存于一种公共秩序之中,这种多元的价值观使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文化等发生巨大变化,公共理性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冲突中,以理性的态度对待冲突各方的主张与利益,在社会既有规范与程序内,通过各方的协商、互谅互让,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与利益冲突。这与慈善公益教育的目标,通过慈善公益教育让社会变得更加谐是一致的。因此在实施慈善公益教育时,公共理性要求教育者首先把自己当作受教育者,思考何而教、为何而教、如何去教等基本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慈善公益教育的顺利开展、实施和预期效果的取得。
四、结语
慈善公益是基于博爱与仁慈的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尽管目前慈善公益教育存在一些不足,但可以在公共理性的引领下实施社会公民的慈善公益教育,通过开展公民文化建设、健全公民教育结构体系、强化公民教育的制度理性和公共理性化的行为模式等路径,培育具有公共理性的现代公民,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225-226.
[2] [美]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探[M].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C].北京:三联书店,2000.56.
[3] 周子凡.关于慈善的法律界定[J].企业导报.2013(2),141:142.
[4] 沈贵鹏.公益教育:一个亟待拓展的领域思想理论教育[J].思想教育理论. 2013(20):21-22.
[5] 中国公益研究院.中国公益教育发展现状与展望报告[EB/OL].http://www.bnu1.org/profit/research/84.html,2012-03-01
[6] [7] 乐先莲.试论公共理性规导下的公民教育及其实践[J].中小学德育.2012(8):11-16
【关键词】慈善公益 慈善公益教育 公共理性
【基金项目】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课题(GZYLX1213039) “广东高校慈善文化环境建设与育人功能研究”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7-0203-02
慈善公益教育不僅使人们正确认知慈善公益事业,培养人们向善的品质,还要在公共理性规导下,使他们能够运用公共理性学会与人共处、与人合作,构建和谐。
一、公共理性与慈善公益教育释义
(一)公共理性及公共善
公共理性伴随近代市民社会的兴起而提出,并在历史演进中逐渐展开其内涵,霍布斯、卢梭、康德等思想家对公共理性范畴都曾有论述。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的形式和内容是民主理念本身的一个部分,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理性目标是“公共善”。
“公共善”是民主社会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公共理性”就是理想的民主宪政社会里的公民,当他们以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身份来行使其政治权利或对某些重大的政治问题做出决定的时候的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而该思维方式则必须符合互惠原则的有关规定[2]。
(二)慈善公益及慈善公益教育相关概念
“慈善”和“公益”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在我国,立法中没有直接关于“慈善”的定义和范围。学界普遍认为,慈善是指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慈善是仁德与善行的统一。而“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其对立面是个人的私利和私益。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信托法》中对“公益”作出了相关界定:指个人或组织自愿通过做好事、行善举而提供给社会公众的公共产品。在这里,做好事、行善举是对个人或组织行为的价值判断;行动的结果是向非特定的社会成员提供公益产品[3]。因此慈善公益事业不仅指在社会捐献经济基础之上的民营社会性救助行为,其资助对象不仅有穷人,还有宗教、教育、科研、文化、环保事业等。
“慈善公益教育”是一个尚未定论的新概念,在学理上,慈善公益教育应符合教育本质,反映慈善公益特点,体现慈善心、公益心的成长机制与目标要求。慈善公益教育是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等途径,以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方式,以慈善心、公益心为基础,旨在培养社会公民的慈善公益意识、慈善公益能力、慈善公益信仰,使之自觉践履行动、为他人和社会谋福祉的一种教育[4]。
二、 慈善公益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一)教育理念上,慈善公益教育理念趋于传统
目前我国慈善公益教育还趋于传统的观念,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慈善公益教育已经呈现出民间化、多元化和专业化的三大趋势。国外慈善公益教育往往是由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大学或者研究所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供方向社会提供多层次的公益教育;而我国的公益教育往往带有“教化”性质,属于在政府主导下一种群众性运动。无论是早先时期的向模范先进学习的各种运动,还是到近些年的各种针对“荣辱观”、“价值观”的运动式教育,这些教育的发动形式都具有阶段性和时效性。以往自上而下的方式虽然在曾经发挥过重要的宣导和启蒙作用,具有一定的实效,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其边际效用递减,无法再适应现代公益教育的需要。当前急迫的是需要转变传统的公益教育理念,建立专业化的公益人才教育模式,促进由道德教化为主的公益教育向以传授操作技术为主导的现代公益教育转变。
(二)人才培养模式上,公益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
首先,在研究型和专业性慈善公益教育领域,国内尚未完全建立一套完整的慈善公益人才教学培养体系,不少非营利组织专业的开设都是依附于公共管理硕士(MPA)之下,一些相关的中文教材与案例仅能起到知识普及的作用,缺乏更深层次的专业性书籍的翻译引进,而规范化教学与学科评价标准也亟待进一步建立;其次,在公众公益教育方面,社会精英群体(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社会精英)具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动员能力,但是往往却由于缺乏专业的公益慈善组织协调能力的培养而导致对公益事业心有余力不足[5]。
(三)教学方法上,慈善公益教育多采用注入式教育
目前慈善公益教育一般重视理论教育。教师从主观愿望出发,向学生灌注知识,无视学习主体——学生的能动作用,实践性的教育较少,培养如何成为专业性的慈善公益管理人才的参与式的教育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未来在教育方法上,应多采取启发式,人本式教育方法,特别是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斯金纳采用的新行为教学法。斯金纳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改变学生个体的行为以达到改变社会中所有的人的行为。人的行为的绝大多数,特别是人的学习行为,与刺激——反应的模式不同,而是由于人的活动(或者叫操作行为)与他周围环境出现的强化之间的耦合而逐渐形成。这就更需要营造健康和谐的公共环境,而慈善公益教育更是首当其冲。 (四)教育形式上,慈善公益教育形式单一
在高校慈善公益教育中,一般主要采取听几场讲座,参加几次活动等形式开展,虽然慈善公益存在一定的教育基礎,但一直没有系统的慈善公益教育课程模块,公益教育被碎片化分散化地融于学校的个别课程和非教学活动中。
(五)教育评价上,缺少完整的慈善公益教育评价标准
教育评价是指运用可行的科学手段,通过系统的收集信息资料和分析整理,对教育活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进行价值判断,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慈善公益教育的结果一是体现在教育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教育的结果上。
三、公共理性对慈善公益教育的规导
教育的首要目标应该是培养、发展和提升人类的人性和内心世界,而慈善公益教育,也就是学习培养关爱他人、服务社会的意识,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中来,把受教育者培养成具有慈善心与公益心的现代公民。作为现代公民,如果缺少了“公共善”作为价值基础,就会陷入强调自由而忽视平等,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强调他律而忽视自律的二元悖论之中。
(一)在价值论层面,公共理性为慈善公益教育进行基本的价值定位
公共理性所蕴含的理念、伦理和逻辑,对于慈善公益教育起着指引作用。在传统的慈善公益的价值观里,慈善是一种施舍,一种给予。施者与受者不是平等的,施者也不是自由的。而公共理性是处理公共生活的一种方式,以此为规导,慈善公益教育应促成现代公民素质的慈善公益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公共理性为慈善公益教育进行价值定位。具体而言,对于如何尊重受助者、如何与受助者进行平等有效的交流沟通、如何看待不同的慈善公益价值观念与慈善公益行为等基本问题,都需要通过慈善公益教育对公共理性的理念与价值进行发现与传承,解决分歧与冲突,最终达成共赢的局面。
(二)在认识论层面,公共理性为慈善公益教育提供的逻辑思维
公共理性规导下的慈善教育往往从改变对自我、对人性的看法入手,寻求更加公正的思维视野,不断更新知识与调适价值差异,以公共理性的逻辑思考来审视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而进行具有连续性、包容性与人文性的慈善公益教育[6],以纠正目前国人对慈善公益的行为存为一定的认识误区,认为慈善公益就应该是零成本,高调慈善与高调的公益行为就是别有动机,通过慈善公益教育为慈善公益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三)在方法论层面,公共理性为慈善公益教育提供评估指标
以公共理性为价值标准对公民教育进行,评价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其一,从受教育的公民群众来看,可以从人们对慈善公益理念的认同、观念的持续性及实践状况等维度进行测评,这种测评就是将教育作为政治社会化的手段,对其信度与效度进行衡量。对于公民的公民资格意识、国家意识、法制观念、政党认同等具有“公共性”的问题,都可以采用公共理性所蕴含的基本价值进行考虑。其二,从公民教育的施教者来看,也需要公共理性的指引。在实施公民教育时,公共理性要求教育者 首先把自己当作受教育者,思考因何而教、为何而教、如何去教等基本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公民教育的顺利开展、实施和预期效果的取得[7]。
(四)从慈善教育施教者来看,也需要公共理性的指引
在学校慈善公益教育中,教育者在谈论一个事件、一个问题时更多的是停留在浅层次的该与不该的判断上,而很少对其“所以然”做出更加令人信服的价值推理。施教者本身缺少对多元价值的认知与引导。 在公共理性下,多元价值体系共存于一种公共秩序之中,这种多元的价值观使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文化等发生巨大变化,公共理性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冲突中,以理性的态度对待冲突各方的主张与利益,在社会既有规范与程序内,通过各方的协商、互谅互让,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与利益冲突。这与慈善公益教育的目标,通过慈善公益教育让社会变得更加谐是一致的。因此在实施慈善公益教育时,公共理性要求教育者首先把自己当作受教育者,思考何而教、为何而教、如何去教等基本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慈善公益教育的顺利开展、实施和预期效果的取得。
四、结语
慈善公益是基于博爱与仁慈的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尽管目前慈善公益教育存在一些不足,但可以在公共理性的引领下实施社会公民的慈善公益教育,通过开展公民文化建设、健全公民教育结构体系、强化公民教育的制度理性和公共理性化的行为模式等路径,培育具有公共理性的现代公民,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
参考文献:
[1]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225-226.
[2] [美]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探[M].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C].北京:三联书店,2000.56.
[3] 周子凡.关于慈善的法律界定[J].企业导报.2013(2),141:142.
[4] 沈贵鹏.公益教育:一个亟待拓展的领域思想理论教育[J].思想教育理论. 2013(20):21-22.
[5] 中国公益研究院.中国公益教育发展现状与展望报告[EB/OL].http://www.bnu1.org/profit/research/84.html,2012-03-01
[6] [7] 乐先莲.试论公共理性规导下的公民教育及其实践[J].中小学德育.2012(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