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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把不正当竞争犯罪纳入调整对象范围,需运用市场经济知识深入全面阐释不正当竞争犯罪的构成,特别是不正当竞争犯罪侵害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由于是首次在刑法中对不正当竞争犯罪加以规定,新刑法这一规定还有缺陷需加以完善.首先表现为未对商业贿赂犯罪作出专门规定,从而统一对商业贿赂行为在不同法规里的不同定性.其次是对某些不正当竞争犯罪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