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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行政不作为视角分析了曾发生在山西等地的“黑砖窑”事件,以及和“黑砖窑”事件相关的强迫职工劳动、非法拘禁、国家赔偿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对该类案件中行政不作为国家是否需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进行了分析。最后,分析该类案件中行政不作为的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避免行政不作为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国家赔偿 避免 黑砖窑
一、行政不作为概述
(1)行政不作为的含义。行政不作为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行政行为。通常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或拖延做出相应得义务。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的渎职、失职或不称职;由此引发行政纠纷,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了某些侵权人的歪风邪气甚至助长了某些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光辉形象。
(2)违法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分为“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和“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不作为,比如不具备开砖窑的条件,去申请审批并办理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拒绝审批。违法的行政不作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比如: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非法砖窑的存在,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审批,却存在几年甚至十年,并造恶劣的影响。(3)行政不作为的危害。行政不作为不仅会给国家、公民或其他组织造成危害,而且由于行政机关特殊的职能地位,其不作为还会使国家行政机关声誉、形象受损。因此,其危害性不容低估。其危害主要有损害政府形象;引发事故事端;影响干群关系。
二、黑砖窑事件牵涉到的法律问题
(1) 黑砖窑的强迫职工劳动。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黑砖窑事件中,超强度和长时间的劳动、毒打等普遍存在。
(2) 黑砖窑的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扣押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黑砖窑”事件中,所有民工都是在砖窑厂过着限制人身自由的生活。当地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黑砖窑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黑砖窑事件,受害人数众多、历时有长达六七年者、后果惨不忍睹,对当地政府而言,显然已经不是“管理不力”区区四字所能搪塞的。除了必须追究黑砖窑主、包工头、人贩子以及涉嫌渎职、行政不作为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该追究政府的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三、黑砖窑背后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分析
(1)立法上的原因。首先,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管辖权交叉,令行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其次,行政机关职能重叠、交叉方面的原因。最后,监督力度不大也是行政不作为在立法中一个重要原因。
(2)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方面的原因。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趋势下,缺少相应的监督措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致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联系最密切的行政权也成为最缺乏监督和制约的特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凭其好恶任意行使执法权,行政不作为现象也由此大量产生。
(3) 社会因素。主要有基层政权效率极低,非常容易受利益驱使丧失立场。表现为官商勾结。在利益面前丧失原则,出卖别人利益、出卖国家利益。还受社会的道德沦丧的影响。缺失了社会道德标准的社会,什么都可能发生,“黑砖窑”只是典型事件之一而已。所以,若要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应该从我做起,每个人都需要对社会的不良风气尤其是一些违法行为敢于说“不”。
四、避免行政不作为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增加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在制定和修改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时,将公务员勤政或懒政与嘉奖和惩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在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加强自身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的建设,强化执法责任制,改革互相推诿、职责不明的管理体制;强化各部门内部对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监督和查处力度,杜绝敷衍了事、无所事事的现象。在加强行政部门内部监督的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司法审查和监督的力度。
(三)拓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首先,对于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如果无必要或无可能责令行政主体继续履行,或者行政主体由于时机不成熟不能履行义务得到行政相对人理解时,只能确认其不作为违法。如果仅涉公共利益,确认违法后不存在赔偿损失问题。而涉个人利益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这样的救济为——确认违法。其次,在有履行的必要或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责令履行让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如相对人申请颁证,但行政主体不予答复。则行政诉讼中只需审查行政主体不予答复有无意志外因素,如果没有,而给予答复又属于其法定义务,不予答复也超过了法定期限,则法院可直接判令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至于答复颁证与否则无权命令。这样的救济为——责令履行。最后,如果行政不作为确实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无论是否责令履行,都应责令行政主体赔偿。
综上所述;从“黑砖窑”事件可以看出行政不作为现象,不仅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损,造成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并能在某种程度上助长违法犯罪人员的嚣张气焰。基层的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存在给上级政府带来了莫大的压力;行政不作为现象,想要从根本上杜绝,必须实行行政职责法定化、行政程序法典化、诉讼范围扩大化等方面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许崇德.宪政与行政法治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应松年、马怀德.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邹仰松.“试论行政不作为的预防与矫治”[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5(3)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国家赔偿 避免 黑砖窑
一、行政不作为概述
(1)行政不作为的含义。行政不作为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行政行为。通常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或拖延做出相应得义务。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的渎职、失职或不称职;由此引发行政纠纷,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了某些侵权人的歪风邪气甚至助长了某些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光辉形象。
(2)违法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分为“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和“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不作为,比如不具备开砖窑的条件,去申请审批并办理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拒绝审批。违法的行政不作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比如: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非法砖窑的存在,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审批,却存在几年甚至十年,并造恶劣的影响。(3)行政不作为的危害。行政不作为不仅会给国家、公民或其他组织造成危害,而且由于行政机关特殊的职能地位,其不作为还会使国家行政机关声誉、形象受损。因此,其危害性不容低估。其危害主要有损害政府形象;引发事故事端;影响干群关系。
二、黑砖窑事件牵涉到的法律问题
(1) 黑砖窑的强迫职工劳动。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黑砖窑事件中,超强度和长时间的劳动、毒打等普遍存在。
(2) 黑砖窑的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扣押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黑砖窑”事件中,所有民工都是在砖窑厂过着限制人身自由的生活。当地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黑砖窑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黑砖窑事件,受害人数众多、历时有长达六七年者、后果惨不忍睹,对当地政府而言,显然已经不是“管理不力”区区四字所能搪塞的。除了必须追究黑砖窑主、包工头、人贩子以及涉嫌渎职、行政不作为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该追究政府的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三、黑砖窑背后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分析
(1)立法上的原因。首先,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管辖权交叉,令行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其次,行政机关职能重叠、交叉方面的原因。最后,监督力度不大也是行政不作为在立法中一个重要原因。
(2)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方面的原因。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趋势下,缺少相应的监督措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致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联系最密切的行政权也成为最缺乏监督和制约的特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凭其好恶任意行使执法权,行政不作为现象也由此大量产生。
(3) 社会因素。主要有基层政权效率极低,非常容易受利益驱使丧失立场。表现为官商勾结。在利益面前丧失原则,出卖别人利益、出卖国家利益。还受社会的道德沦丧的影响。缺失了社会道德标准的社会,什么都可能发生,“黑砖窑”只是典型事件之一而已。所以,若要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应该从我做起,每个人都需要对社会的不良风气尤其是一些违法行为敢于说“不”。
四、避免行政不作为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增加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的法律后果;在制定和修改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时,将公务员勤政或懒政与嘉奖和惩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在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加强自身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的建设,强化执法责任制,改革互相推诿、职责不明的管理体制;强化各部门内部对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监督和查处力度,杜绝敷衍了事、无所事事的现象。在加强行政部门内部监督的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司法审查和监督的力度。
(三)拓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首先,对于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如果无必要或无可能责令行政主体继续履行,或者行政主体由于时机不成熟不能履行义务得到行政相对人理解时,只能确认其不作为违法。如果仅涉公共利益,确认违法后不存在赔偿损失问题。而涉个人利益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这样的救济为——确认违法。其次,在有履行的必要或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责令履行让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如相对人申请颁证,但行政主体不予答复。则行政诉讼中只需审查行政主体不予答复有无意志外因素,如果没有,而给予答复又属于其法定义务,不予答复也超过了法定期限,则法院可直接判令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至于答复颁证与否则无权命令。这样的救济为——责令履行。最后,如果行政不作为确实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无论是否责令履行,都应责令行政主体赔偿。
综上所述;从“黑砖窑”事件可以看出行政不作为现象,不仅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损,造成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并能在某种程度上助长违法犯罪人员的嚣张气焰。基层的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存在给上级政府带来了莫大的压力;行政不作为现象,想要从根本上杜绝,必须实行行政职责法定化、行政程序法典化、诉讼范围扩大化等方面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许崇德.宪政与行政法治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应松年、马怀德.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邹仰松.“试论行政不作为的预防与矫治”[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