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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价综发[2018]5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各县(市)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2号)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价综发[2018]24号)有关规定,我局对2016年制定的《陕西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陕价综发[2016]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