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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章第50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第51条规定:“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应该说,这是目前能够看到的关于编制记帐凭证的最为详细的规定了。从第50条规定中可知:1、编制记帐凭证只能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