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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第3条第4款实际上并未规定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具体规范模式,而更多体现为一种探索性的政治理念。中国独特的人民主权运作结构使得宪制意义上的央地关系与经典的"命令—服从"式单一制特征相区别。在具体制度框架中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张力,其着眼点在于如何更好地进行现代化建设这一国家理性。制度设计者对央地关系思考并不成熟,国家结构形式有待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