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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大学里的法科教育和专门的法政学堂,两者相互配合构建起中国近现代高等法学教育之两翼。中国传统社会重道德轻法律,并未产生严格意义上的正规法学教育,因而无论是大学中的法科教育还是法政学堂,都是从国外移植的产物。法政学堂的出现既是晚清移植日本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法政之概念源自日本,将法律与政治等学科捆绑在一起,创建专门的法政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这一体制同样源自于日本),同时又与中国传统科举考试制度的终结有一定的关系。1905年清廷不再举办科举考试,这决定破灭了无数读书人的梦想。更为严重的是,对许多已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读书人来说,这还意味着一下子难以继续生存,因而国家必须为他们指明新的生活出路,开办法政学堂就是办法之一。
法政学堂的定位
1906年清朝学部奏准的《北洋法政学堂章程》规定:“法政专门学堂之设,意在造就通晓法政人才,其功课以切于实用为主。”这是目前已知的对法政学堂办学的最早定位。此外,1914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关于整理教育方案草案中也对法政学校的定位作了详细的说明:“法政教育决非以造成官吏为唯一之目的,在兼养成地方公民,克举自治行政之实。”
以上法律文件,清楚地说明了教育主管部门对法政专门学校的定位:与处于整个教育的最顶端,培养学术研究型人才的大学法科不同,法政学校培养的是应用人才,属职业教育,对“术”强调得较多,即侧重于对法学知识的应用。定位上的不同造成学生培养规格、目标上的差异,仅从结果看,可以清楚地发现一些问题:
第一是降低了法科教育的水平。按照清末到民国时期的规定,报考法政学堂的考生需有中等学校的毕业文凭,入学后接受三年的法科知识学习及法律技能养成,最后撰写一篇万字以上的自由设题的论文,课程和论文成绩全部及格,即可获取文凭。更有甚者,创办之初为了解决传统读书人的出路问题,许多法政学堂还都办有简易速成班,学制一年半到两年,专门用来招收阅历较多兼孚众望的士绅,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在职培训或业余教育。
“法政为专门之学,非精研深造,经历岁时,无由涉门径而登堂奥”,清末民初国人对法律科学的精深程度已有了相当认识,却无法摆脱重理论轻应用的中国文化传统;当然也为了应急之需,出现了上述决策时的矛盾。著名作家杨绛的父亲杨荫杭说“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则最易。法学精深,本不易学,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土,学生多如苍蝇。”
第二,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大学中的法科及法政学堂在培养目标上有不同定位,但由于受民国时期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限制,事实上大学法科的毕业生中并无多少人可以从事法学研究及高等教育,相当多的学生最后仍进入了司法实务界,也就是说在最终就业方面大学法科和法政学堂的毕业生并没有太大的区分,要么是法官和检察官,要么是律师。这一结果不仅导致司法从业人员出身的庞杂和混乱,也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大跃进”式的办学
1906年,袁世凯派阎凤阁(毕业于东京法政大学,晚清时曾任直隶省议会议长)等人赴日详细考察日本法政学堂的定制后,回中国创办了最早的法政学堂——北洋法政学堂。法政学堂培养的是治国理政人才,因而清廷极为谨慎,一开始只许官办,不允许民间力量介入。1910年,清廷取消了这种限制,私立法政学堂开始大量出现,短时间内已数量惊人。郭沫若先生回忆说,辛亥年间,仅成都一个城市,一夜之间就冒出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学校。
清末民初国家倡言法治,人们迫切需要学习现代法律知识。面对着法学教育发展的难得机遇,国人一时乐昏了头,而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未及时制订相应的准入制度,导致了民国初年法学教育的“大跃进”——法政学校遍地开花,公立、私立一哄而上。此外,法政学校的大量出现,还有另外两个原因:一是为了满足留日学生生存之需要。清末民初国人留日学习法政者人数极多,回国后除走上仕途之外,可供谋生的途径无非是办学堂和办报馆。在一般人看来法学教育无需太大的投入,三五个同学,因陋就简,找几间房子,弄几套桌椅,买几本从日本翻译过来的教材,就开始招生了;二是不愁生源。中国人爱当官,听说学法政的日后可以当官,自然趋之若鹜。
但凡事皆有度。学校多了质量自然良莠不齐。1913年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派人对私立法政学校进行视察后公开承认:国内相当一批法政学校“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
民国初年法学教育的混乱,招致了社会各界和舆论的强烈谴责。所以,从1913年起,北京政府教育部不得不对法学教育进行整顿。
人文教育的欠缺
民国时期的法政学堂大都以法为主,兼顾政治学或经济学,即以社会科学为主,缺少人文学科的熏陶。不仅如此,即便同样是法科,由于定位的差异,法政学堂和大学法科的教学计划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比较两种教学计划,可发现:前者注重专业,强调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而后者较为注重学生综合知识的培养。好在清末民初,大凡读书人还有些传统武术的功底,同时也保持着传统文人吟诗作赋的传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文教育的不足。
“政治”与“法律”两个学科看似相近,其实差别极大。从政者需要的是激情和奔走鼓动,而法律工作者要求的是缜密与严谨,性格上几乎对立的两种人生活在一起,耳濡目染,对未来的政治家来说可能是好事,但容易使未来的法律人心浮气躁。不仅如此,速成班的创办,将社会上一大批早过了学习年龄,对法律略知皮毛,但对政治极感兴趣的士绅们与头脑简单、处于逆反年龄的青年学生放在一起,相互影响,使单纯的学校演化成一个政治广场。
如北洋法政学堂从创办之日起就成了天津学生运动和各种新思想的发源地,以至于1909年12月,清政府曾下令,“以北洋法政学堂屡起风潮,决定解散。”但这一决定遭到了各方反对,未能执行。清朝末年,举国上下曾爆发过多次大规模的请愿示威活动,要求清政府尽快制定宪法,召开国会。1910年12月19日天津各学校学生代表在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开会,商讨请愿和罢课活动。活动中北洋法政学堂的学生江元吉用刀割左臂肉一块,并血书“为国请命、泣告同胞”八个大字鼓舞同学。受此鼓舞,20日天津大中学堂学生举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学生联合的集体罢课和集会游行。由此,不难猜想这种办学体制对未来的法律工作者产生的影响。
千篇一律的课程设置
或许是为了强调产品的统一规格,民国时期法政学堂的教学方案大都以北洋法政学堂为标准。此外,清末民初创办的法政学堂所传授的知识都是以城市生活和外来伦理为准则设计的,且又千篇一律。如课程中对外语学习的强调,不仅所学语种,甚至连具体的授课时数都作了明确规定。1908年颁布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别科课程片》中规定:日语教学课时为每周6个学时,从一年级到三年级均如此。结果导致学生把主要精力都用到学习外语上。对此僵化、教条的强制规定,时人颇有微词。学生所学知识在城市之外的基层社会根本派不上用场,毕业后只能集中在城市;中国各地差异极大,千篇一律的课程无法适应地方具体需要,实用性也大打折扣。
不难发现,民国初年中国法学教育的乱象与今日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有几分相似。很遗憾,今天我们还留存着昔日的一些错误经验。当然,也必须承认民国时期法政学堂的创办解决了转型时期国家对法政人才的强烈需求,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民国初年全国各地新式审判机关中的裁判人员以法政学堂毕业者为主体。总之,法政学堂的开办对新式司法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以及未来的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产生了较大影响。
(作者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4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政学堂的定位
1906年清朝学部奏准的《北洋法政学堂章程》规定:“法政专门学堂之设,意在造就通晓法政人才,其功课以切于实用为主。”这是目前已知的对法政学堂办学的最早定位。此外,1914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关于整理教育方案草案中也对法政学校的定位作了详细的说明:“法政教育决非以造成官吏为唯一之目的,在兼养成地方公民,克举自治行政之实。”
以上法律文件,清楚地说明了教育主管部门对法政专门学校的定位:与处于整个教育的最顶端,培养学术研究型人才的大学法科不同,法政学校培养的是应用人才,属职业教育,对“术”强调得较多,即侧重于对法学知识的应用。定位上的不同造成学生培养规格、目标上的差异,仅从结果看,可以清楚地发现一些问题:
第一是降低了法科教育的水平。按照清末到民国时期的规定,报考法政学堂的考生需有中等学校的毕业文凭,入学后接受三年的法科知识学习及法律技能养成,最后撰写一篇万字以上的自由设题的论文,课程和论文成绩全部及格,即可获取文凭。更有甚者,创办之初为了解决传统读书人的出路问题,许多法政学堂还都办有简易速成班,学制一年半到两年,专门用来招收阅历较多兼孚众望的士绅,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在职培训或业余教育。
“法政为专门之学,非精研深造,经历岁时,无由涉门径而登堂奥”,清末民初国人对法律科学的精深程度已有了相当认识,却无法摆脱重理论轻应用的中国文化传统;当然也为了应急之需,出现了上述决策时的矛盾。著名作家杨绛的父亲杨荫杭说“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则最易。法学精深,本不易学,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土,学生多如苍蝇。”
第二,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大学中的法科及法政学堂在培养目标上有不同定位,但由于受民国时期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限制,事实上大学法科的毕业生中并无多少人可以从事法学研究及高等教育,相当多的学生最后仍进入了司法实务界,也就是说在最终就业方面大学法科和法政学堂的毕业生并没有太大的区分,要么是法官和检察官,要么是律师。这一结果不仅导致司法从业人员出身的庞杂和混乱,也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大跃进”式的办学
1906年,袁世凯派阎凤阁(毕业于东京法政大学,晚清时曾任直隶省议会议长)等人赴日详细考察日本法政学堂的定制后,回中国创办了最早的法政学堂——北洋法政学堂。法政学堂培养的是治国理政人才,因而清廷极为谨慎,一开始只许官办,不允许民间力量介入。1910年,清廷取消了这种限制,私立法政学堂开始大量出现,短时间内已数量惊人。郭沫若先生回忆说,辛亥年间,仅成都一个城市,一夜之间就冒出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学校。
清末民初国家倡言法治,人们迫切需要学习现代法律知识。面对着法学教育发展的难得机遇,国人一时乐昏了头,而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未及时制订相应的准入制度,导致了民国初年法学教育的“大跃进”——法政学校遍地开花,公立、私立一哄而上。此外,法政学校的大量出现,还有另外两个原因:一是为了满足留日学生生存之需要。清末民初国人留日学习法政者人数极多,回国后除走上仕途之外,可供谋生的途径无非是办学堂和办报馆。在一般人看来法学教育无需太大的投入,三五个同学,因陋就简,找几间房子,弄几套桌椅,买几本从日本翻译过来的教材,就开始招生了;二是不愁生源。中国人爱当官,听说学法政的日后可以当官,自然趋之若鹜。
但凡事皆有度。学校多了质量自然良莠不齐。1913年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派人对私立法政学校进行视察后公开承认:国内相当一批法政学校“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
民国初年法学教育的混乱,招致了社会各界和舆论的强烈谴责。所以,从1913年起,北京政府教育部不得不对法学教育进行整顿。
人文教育的欠缺
民国时期的法政学堂大都以法为主,兼顾政治学或经济学,即以社会科学为主,缺少人文学科的熏陶。不仅如此,即便同样是法科,由于定位的差异,法政学堂和大学法科的教学计划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比较两种教学计划,可发现:前者注重专业,强调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而后者较为注重学生综合知识的培养。好在清末民初,大凡读书人还有些传统武术的功底,同时也保持着传统文人吟诗作赋的传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文教育的不足。
“政治”与“法律”两个学科看似相近,其实差别极大。从政者需要的是激情和奔走鼓动,而法律工作者要求的是缜密与严谨,性格上几乎对立的两种人生活在一起,耳濡目染,对未来的政治家来说可能是好事,但容易使未来的法律人心浮气躁。不仅如此,速成班的创办,将社会上一大批早过了学习年龄,对法律略知皮毛,但对政治极感兴趣的士绅们与头脑简单、处于逆反年龄的青年学生放在一起,相互影响,使单纯的学校演化成一个政治广场。
如北洋法政学堂从创办之日起就成了天津学生运动和各种新思想的发源地,以至于1909年12月,清政府曾下令,“以北洋法政学堂屡起风潮,决定解散。”但这一决定遭到了各方反对,未能执行。清朝末年,举国上下曾爆发过多次大规模的请愿示威活动,要求清政府尽快制定宪法,召开国会。1910年12月19日天津各学校学生代表在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开会,商讨请愿和罢课活动。活动中北洋法政学堂的学生江元吉用刀割左臂肉一块,并血书“为国请命、泣告同胞”八个大字鼓舞同学。受此鼓舞,20日天津大中学堂学生举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学生联合的集体罢课和集会游行。由此,不难猜想这种办学体制对未来的法律工作者产生的影响。
千篇一律的课程设置
或许是为了强调产品的统一规格,民国时期法政学堂的教学方案大都以北洋法政学堂为标准。此外,清末民初创办的法政学堂所传授的知识都是以城市生活和外来伦理为准则设计的,且又千篇一律。如课程中对外语学习的强调,不仅所学语种,甚至连具体的授课时数都作了明确规定。1908年颁布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别科课程片》中规定:日语教学课时为每周6个学时,从一年级到三年级均如此。结果导致学生把主要精力都用到学习外语上。对此僵化、教条的强制规定,时人颇有微词。学生所学知识在城市之外的基层社会根本派不上用场,毕业后只能集中在城市;中国各地差异极大,千篇一律的课程无法适应地方具体需要,实用性也大打折扣。
不难发现,民国初年中国法学教育的乱象与今日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有几分相似。很遗憾,今天我们还留存着昔日的一些错误经验。当然,也必须承认民国时期法政学堂的创办解决了转型时期国家对法政人才的强烈需求,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民国初年全国各地新式审判机关中的裁判人员以法政学堂毕业者为主体。总之,法政学堂的开办对新式司法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以及未来的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产生了较大影响。
(作者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4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