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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变及职场竞争压力的日益剧增,我国“过劳死”现象频发不断、问题日趋严重。本文通过对“过劳死”多方面诱因分析,指出为有效遏制防范“过劳死”现象,应尽早在法律层面上界定“过劳死”,建立赔偿和追究机制的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完善各项相应配套制度。
【关键词】过劳死;频发;法律界定;执法
一、“过劳死”概述
(一)“过劳死”概念
“感觉身体被掏空,我累的像只狗,十八天没有卸妆月抛戴了两年半,作息紊乱我却越来越胖……”,一首神曲《感觉身体被掏空》横空出世,迅速红遍朋友圈,句句歌词都道出了上班族的辛酸苦泪。超負荷工作、耗尽精力、经常性加班导致了一个又一个的“过劳死”悲剧。过劳死是指劳动者长期超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处于一种超强度工作状态,工作生活规律混乱不堪,体力透支并逐渐转移为过劳状态,出现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等症状,致使最终死亡。从法律角度上讲,“过劳死”指企事业单位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强令或变相要求劳动者超时间超负荷工作,从而导致劳动者死亡的状态。
(二)“过劳死”现状
“过劳死”一词最早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日本经济繁荣时期。然而现有资料表明,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已高达60万,远远超过日本,位居“过劳死”国家排行榜榜首。曾有人盘点中国新十大高危职业,其中公务员、网编、警察、医生、记者、流水线工人、淘宝店主、富士康、普华永道、华为公司工人等均在榜单。近年来,经媒体报道及舆论大力传播,“过劳死”,尤其脑力劳动者的“过劳死”现象非常突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过劳死”频发的诱因分析
(一)用人单位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企业等用人单位为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强迫员工加班加点、超时工作,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即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更有单位将加班定义为一种企业文化,将其与员工升职加薪等切身利益挂钩。
(二)劳动者自身因素
一些劳动者被浮躁的“成功观”所挟持,甘心做“拼命三郎”或“拼命三娘”,将身体健康置之度外。除此之外,一些不良习惯,如熬夜、酗酒、暴饮暴食、忽视体检等和负面情绪也都会导致“过劳死”。
(三)社会因素
立法不足
目前,国内针对“过劳死”,在立法层面上尚存在缺陷与不足。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劳动时间、带薪休假、劳动强度、加班等多方面做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保护主体侧重于体力劳动者,而占“过劳死”绝大多数的是脑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衡量缺少明确的标准。
劳动监察检查部门执法不严
虽然国家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但是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力,主要表现为对违规单位处罚措施较轻,甚者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工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我们国家虽然制定了《工会法》,予对工会等劳动者组织以专业性规定。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财政来源不足。工会人才建设落后,成员多为兼职。另外,工会权利范围模糊,定位不清,导致出面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时,工会常陷入角色尴尬的局面。
三、“过劳死”的法律界定
(一)“过劳死”法律性质的界定
纵观国内外,目前针对“过劳死”法律性质的认定方面主要由以下四个学说,即工伤说、形势制裁说、侵权说和工伤侵权竞合说。目前普遍认为的一个观点是,将“过劳死” 纳入工伤认定使其救济有法律的明文保,确定归责原则、认定准则、认定程序及救济方式。
(二)防范“过劳死”的法律对策
立法治其本
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规定范围,使“过劳死”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有助于确定工伤赔偿金额。确定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完善相关的工伤认定程序和救济方式。
应当制定法律以明确劳动工时及加班工资的基数,对劳动定额做出细则规定。同时还要明确社会和国家的法律责任,将“过劳死”上升为一种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快“过劳死”法律治理体系建设的步伐。
加强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
为使劳动监察部门更有效的执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明确劳动监管部门的权利范围和责任所在,将失责行为与其政绩考核相结合。另外,对无视员工身心健康,致员工“过劳死”的单位应当加大惩罚力度,情节严重者应给予法律制裁。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目前而言,很多单位的工会组织多流于形式,人、财、物等多方面均受制于人,在劳动者利益受损时,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对此,需要明确工会权利,健全工会运行机制。固定工会费用来源,做到专款专用。选举方面,应尽量避免公司领导作工会主席。工会也可以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之间的合作,不定期地开展一些专项检查执法活动,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言人和维权人。
总结
立法制约是有效防范“过劳死”的一种措施。然而我国对“过劳死”法律制约体系的构建不可能立马见效,需逐步实施完成。此外,依法治理的同时,也需要大家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作为个人,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生活观、价值观,实际生活中平衡好工作、学习与生活,做一个身心健康、各方面平衡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过劳死”一词将会与我们渐行渐远,直至消失不见。
参考文献:
[1]郭晓玲.关于过劳死的法律规范分析[J.法治与社会.2013(02)
[2]普宁.对“过劳死”问题的法律思考[D].西北大学.2015
[3]曲吉吉.“过劳死”法律规制研究[D].兰州大学.2015
【关键词】过劳死;频发;法律界定;执法
一、“过劳死”概述
(一)“过劳死”概念
“感觉身体被掏空,我累的像只狗,十八天没有卸妆月抛戴了两年半,作息紊乱我却越来越胖……”,一首神曲《感觉身体被掏空》横空出世,迅速红遍朋友圈,句句歌词都道出了上班族的辛酸苦泪。超負荷工作、耗尽精力、经常性加班导致了一个又一个的“过劳死”悲剧。过劳死是指劳动者长期超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处于一种超强度工作状态,工作生活规律混乱不堪,体力透支并逐渐转移为过劳状态,出现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等症状,致使最终死亡。从法律角度上讲,“过劳死”指企事业单位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强令或变相要求劳动者超时间超负荷工作,从而导致劳动者死亡的状态。
(二)“过劳死”现状
“过劳死”一词最早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日本经济繁荣时期。然而现有资料表明,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已高达60万,远远超过日本,位居“过劳死”国家排行榜榜首。曾有人盘点中国新十大高危职业,其中公务员、网编、警察、医生、记者、流水线工人、淘宝店主、富士康、普华永道、华为公司工人等均在榜单。近年来,经媒体报道及舆论大力传播,“过劳死”,尤其脑力劳动者的“过劳死”现象非常突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过劳死”频发的诱因分析
(一)用人单位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企业等用人单位为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强迫员工加班加点、超时工作,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即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更有单位将加班定义为一种企业文化,将其与员工升职加薪等切身利益挂钩。
(二)劳动者自身因素
一些劳动者被浮躁的“成功观”所挟持,甘心做“拼命三郎”或“拼命三娘”,将身体健康置之度外。除此之外,一些不良习惯,如熬夜、酗酒、暴饮暴食、忽视体检等和负面情绪也都会导致“过劳死”。
(三)社会因素
立法不足
目前,国内针对“过劳死”,在立法层面上尚存在缺陷与不足。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劳动时间、带薪休假、劳动强度、加班等多方面做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保护主体侧重于体力劳动者,而占“过劳死”绝大多数的是脑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衡量缺少明确的标准。
劳动监察检查部门执法不严
虽然国家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但是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力,主要表现为对违规单位处罚措施较轻,甚者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工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我们国家虽然制定了《工会法》,予对工会等劳动者组织以专业性规定。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财政来源不足。工会人才建设落后,成员多为兼职。另外,工会权利范围模糊,定位不清,导致出面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时,工会常陷入角色尴尬的局面。
三、“过劳死”的法律界定
(一)“过劳死”法律性质的界定
纵观国内外,目前针对“过劳死”法律性质的认定方面主要由以下四个学说,即工伤说、形势制裁说、侵权说和工伤侵权竞合说。目前普遍认为的一个观点是,将“过劳死” 纳入工伤认定使其救济有法律的明文保,确定归责原则、认定准则、认定程序及救济方式。
(二)防范“过劳死”的法律对策
立法治其本
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规定范围,使“过劳死”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有助于确定工伤赔偿金额。确定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完善相关的工伤认定程序和救济方式。
应当制定法律以明确劳动工时及加班工资的基数,对劳动定额做出细则规定。同时还要明确社会和国家的法律责任,将“过劳死”上升为一种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快“过劳死”法律治理体系建设的步伐。
加强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
为使劳动监察部门更有效的执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明确劳动监管部门的权利范围和责任所在,将失责行为与其政绩考核相结合。另外,对无视员工身心健康,致员工“过劳死”的单位应当加大惩罚力度,情节严重者应给予法律制裁。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目前而言,很多单位的工会组织多流于形式,人、财、物等多方面均受制于人,在劳动者利益受损时,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对此,需要明确工会权利,健全工会运行机制。固定工会费用来源,做到专款专用。选举方面,应尽量避免公司领导作工会主席。工会也可以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之间的合作,不定期地开展一些专项检查执法活动,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言人和维权人。
总结
立法制约是有效防范“过劳死”的一种措施。然而我国对“过劳死”法律制约体系的构建不可能立马见效,需逐步实施完成。此外,依法治理的同时,也需要大家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作为个人,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生活观、价值观,实际生活中平衡好工作、学习与生活,做一个身心健康、各方面平衡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过劳死”一词将会与我们渐行渐远,直至消失不见。
参考文献:
[1]郭晓玲.关于过劳死的法律规范分析[J.法治与社会.2013(02)
[2]普宁.对“过劳死”问题的法律思考[D].西北大学.2015
[3]曲吉吉.“过劳死”法律规制研究[D].兰州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