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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至2016年9月间,原任集贤县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的王金祥更改、销毁违纪违法证据,隐匿转移赃款赃物,并与相关涉案人员串供;向房地产开发商和工程承包商索要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80.3万元;滥用职权,擅自购买、出售國有资产。王金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