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为保障和规范农业的发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近期各地方正在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推进改革落实,纷纷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但在部分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中仍然存在农业执法各自为政的情况,难以形成统一协调治理的良好体系,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职能界定不科学。基于此,本文从执法机构设置、执法队伍建设、执法机构职能界定三各方面展开问题分析,并结合实践提出具体解决策略,以期指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建设标准执法机构。
关键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问题;策略
2018年11月23日,我国政府颁布了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相关规定,(文中称之为《指导意见》)。其中包括了对农业综合执法相关活动的改革,制定了专门的规范管理的政策,对现代化农村中综合执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指导。该项该法的根本意义在于调整农业农村中执法部门的管理范式,使其更加适应新农村的发展,加强对农民相关利益的保护,维护农村治安环境。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快对执法队伍的建立,提高对农业农村的监管效果,提高综合执法的健全性。
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
1.1 执法机构设置不科学
目前全国大多数县区都成立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采取“局队合一”模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村宅基地等行业内设几个执法中队,且各地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行业原先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给每个执法中队定职责。该执法队的组建方式较为简单,且缺乏科学性,其将原本的分散队伍进行合并,并为对其职能进行合理调整。实践中存在同一执法大队的不同执法中队对辖区内同一管理对象重复执法检查。譬如:某农事综合服务中心既从事农业种植,又从事畜牧、水产养殖,又从事农机化全程服务。在春耕备耕执法检查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的几个中队根据行业要求职责分工分别都对该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春耕备耕执法检查,不仅执法检查效率不高,还存在执法扰民,有损执法部门形象。这使得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未能够得到质量的提升,部分队伍仍然較为分散,整体执法效率较低。
1.2 执法队伍法律素养不高
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中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是从原先分散在农业系统内农业执法机构中划转过来的人员,绝大多数人员非法律专业、年龄较大,且原先很多农业执法机构存在重管理轻处罚的现象,有些执法机构多年都无办案经历,执法人员缺乏执法经验和执法技巧,还有部分人员不善于学习,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的责任感。执法中存在依权代法、依言代法,办事拖拉推诿,随意性较大等现象。因此,要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就必须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3 执法机构职能界定不合理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应建立崭新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以往执法机构中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具有强制职能的部门与新建队伍进行分离,由新型执法队伍构建相关的强制职能部门,并持有相应的执法权。但在实际的整合过程中,各县区对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能界定不一样,部分县区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非行政执法职能都合并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形成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违反《指导意见》精神。譬如:有些地方将农机监理整建制划转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有些地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仍保留对农药、种子经营权的审批;有些地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仍然承担着农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存在问题的具体解决策略
2.1 合理设置内设机构执法职能
将县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内的各农业综合执法中队所承担的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宅基地等执法职能完全整合,改变按行业设立农业执法中队为按区域设立农业执法中队的模式,每个执法中队承担一个区域的所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每个执法中队定期轮流管辖一个执法区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对每个执法中队实行目标绩效考核。提升执法效率,改善和约束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2.2 提升执法队伍素养
各县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一是通过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执法对抗赛以及执法技能培训等形式,对工作中存在的执法相关问题进行整理提出,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探究,得到恰当的解决方法,提高执法人员分析和处理案件、执法监管等问题的能力。如图1所示。
二是“走出去,请进来”。选派执法骨干参加各级组织农业综合执法培训或到有关省市进行考察学习,执法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断学习先进的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的知识储备,提升执法水平。同时可以邀请省内外农业执法专家,通过“传、帮、带、教”方式培养一批精通业务、肯钻研、能力水平突出、善于办理疑难杂案件的精尖人才。如图2所示。
三是争取机构编制,招聘一些法律专业高校毕业生,改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结构,提升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素质。
执法人员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所以其本身所具有的专业能力和自身素质将会对管理工作的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唯有从根本上保障员工的核心素养才能够为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进而切实提升政府部门所具有的农业行政执法能力。从目前来看,我国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方面专门的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欠缺,其大多都是政府管理人员兼职开展工作,所以在实际开展岗位招聘工作的时候,需要严格注重对于工作人员的筛选,与此同时还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对个人责任机制进行健全和完善,以便于妥善应对和处理执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各种问题。
若想真正实现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促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各项工作持续平稳运行,政府部门需要定期组织开展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活动,同时还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奖惩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并针对执法人员展开定期的任务考核,对其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以及实际操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进而推动其行政执法能力的强化发展。在实际进行执法人员培训的时候,需要加强对于人力资源应用的重视,最大限度提升执法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充分结合各种岗位职能要求的实际情况展开专项技术培训工作。对于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来说,其最为关键的问题便在于数据监测及其应用,而在培训综合执法人员的过程中则需要重点考虑其对于执法流程的掌握情况,并确保其能够熟练应用相关法律法规。除此以外,政府部门需要大力开展对于管理队伍的建设工作,以便于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正面影响,尽可能降低乱罚款以及乱收费现象出现的可能性。
2.3 厘清执法机构职能
现如今,绝大多数的执法大队都涉及到监督、执法、管理以及审批等都方面职能,却存在着执法效果管理部门缺乏的问题,这一现象难以满足分开执行行政监督以及处罚管理的实际需求。
所以为使新建农业执法队伍的执法效率得到提升,应将执法人员根据具体职能的不同进行区分,并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由该执法人员负责进行相关的强制性职能实施,提高相关的管理效果,优化执法队伍的职能分配。
基于此,应当积极构建起健全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进而为农业行政执法能力的全方位落实提供保障,确保每一个农业执法细节都能够在制度中找到相对应的条例细则。与此同时,还应当从当地实际的农业发展水平出发优化调整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促使其能够同当前广大农民阶级的实际利益需求相适应,进而达到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管理质量以及工作效率的效果。执法部门需要深层次开展对于执法各个环节的探究工作,并精确掌控其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执法要点内容,再综合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形成更加科学的农业执法制度,真正发挥出其应用的约束性和规范性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正茂.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几点思考[J].农家科技,2020(3):222.
[2] 唐应兵.探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福建农业,2015(2):48.
[3] 寸英.加强农业综合执法 确保农业生产安全[J].农家参谋,2020,646(4):12.
[4] 李涛.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J].农家科技(下旬刊),2019(9):296-297.
关键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问题;策略
2018年11月23日,我国政府颁布了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相关规定,(文中称之为《指导意见》)。其中包括了对农业综合执法相关活动的改革,制定了专门的规范管理的政策,对现代化农村中综合执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指导。该项该法的根本意义在于调整农业农村中执法部门的管理范式,使其更加适应新农村的发展,加强对农民相关利益的保护,维护农村治安环境。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快对执法队伍的建立,提高对农业农村的监管效果,提高综合执法的健全性。
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
1.1 执法机构设置不科学
目前全国大多数县区都成立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采取“局队合一”模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村宅基地等行业内设几个执法中队,且各地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行业原先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给每个执法中队定职责。该执法队的组建方式较为简单,且缺乏科学性,其将原本的分散队伍进行合并,并为对其职能进行合理调整。实践中存在同一执法大队的不同执法中队对辖区内同一管理对象重复执法检查。譬如:某农事综合服务中心既从事农业种植,又从事畜牧、水产养殖,又从事农机化全程服务。在春耕备耕执法检查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的几个中队根据行业要求职责分工分别都对该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春耕备耕执法检查,不仅执法检查效率不高,还存在执法扰民,有损执法部门形象。这使得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未能够得到质量的提升,部分队伍仍然較为分散,整体执法效率较低。
1.2 执法队伍法律素养不高
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中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是从原先分散在农业系统内农业执法机构中划转过来的人员,绝大多数人员非法律专业、年龄较大,且原先很多农业执法机构存在重管理轻处罚的现象,有些执法机构多年都无办案经历,执法人员缺乏执法经验和执法技巧,还有部分人员不善于学习,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的责任感。执法中存在依权代法、依言代法,办事拖拉推诿,随意性较大等现象。因此,要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就必须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3 执法机构职能界定不合理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应建立崭新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以往执法机构中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具有强制职能的部门与新建队伍进行分离,由新型执法队伍构建相关的强制职能部门,并持有相应的执法权。但在实际的整合过程中,各县区对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职能界定不一样,部分县区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非行政执法职能都合并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形成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违反《指导意见》精神。譬如:有些地方将农机监理整建制划转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有些地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仍保留对农药、种子经营权的审批;有些地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仍然承担着农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存在问题的具体解决策略
2.1 合理设置内设机构执法职能
将县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内的各农业综合执法中队所承担的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宅基地等执法职能完全整合,改变按行业设立农业执法中队为按区域设立农业执法中队的模式,每个执法中队承担一个区域的所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每个执法中队定期轮流管辖一个执法区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对每个执法中队实行目标绩效考核。提升执法效率,改善和约束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2.2 提升执法队伍素养
各县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一是通过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执法对抗赛以及执法技能培训等形式,对工作中存在的执法相关问题进行整理提出,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探究,得到恰当的解决方法,提高执法人员分析和处理案件、执法监管等问题的能力。如图1所示。
二是“走出去,请进来”。选派执法骨干参加各级组织农业综合执法培训或到有关省市进行考察学习,执法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断学习先进的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的知识储备,提升执法水平。同时可以邀请省内外农业执法专家,通过“传、帮、带、教”方式培养一批精通业务、肯钻研、能力水平突出、善于办理疑难杂案件的精尖人才。如图2所示。
三是争取机构编制,招聘一些法律专业高校毕业生,改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结构,提升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素质。
执法人员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所以其本身所具有的专业能力和自身素质将会对管理工作的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唯有从根本上保障员工的核心素养才能够为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进而切实提升政府部门所具有的农业行政执法能力。从目前来看,我国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方面专门的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欠缺,其大多都是政府管理人员兼职开展工作,所以在实际开展岗位招聘工作的时候,需要严格注重对于工作人员的筛选,与此同时还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对个人责任机制进行健全和完善,以便于妥善应对和处理执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各种问题。
若想真正实现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促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各项工作持续平稳运行,政府部门需要定期组织开展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活动,同时还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奖惩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并针对执法人员展开定期的任务考核,对其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以及实际操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进而推动其行政执法能力的强化发展。在实际进行执法人员培训的时候,需要加强对于人力资源应用的重视,最大限度提升执法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充分结合各种岗位职能要求的实际情况展开专项技术培训工作。对于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来说,其最为关键的问题便在于数据监测及其应用,而在培训综合执法人员的过程中则需要重点考虑其对于执法流程的掌握情况,并确保其能够熟练应用相关法律法规。除此以外,政府部门需要大力开展对于管理队伍的建设工作,以便于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正面影响,尽可能降低乱罚款以及乱收费现象出现的可能性。
2.3 厘清执法机构职能
现如今,绝大多数的执法大队都涉及到监督、执法、管理以及审批等都方面职能,却存在着执法效果管理部门缺乏的问题,这一现象难以满足分开执行行政监督以及处罚管理的实际需求。
所以为使新建农业执法队伍的执法效率得到提升,应将执法人员根据具体职能的不同进行区分,并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由该执法人员负责进行相关的强制性职能实施,提高相关的管理效果,优化执法队伍的职能分配。
基于此,应当积极构建起健全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进而为农业行政执法能力的全方位落实提供保障,确保每一个农业执法细节都能够在制度中找到相对应的条例细则。与此同时,还应当从当地实际的农业发展水平出发优化调整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促使其能够同当前广大农民阶级的实际利益需求相适应,进而达到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管理质量以及工作效率的效果。执法部门需要深层次开展对于执法各个环节的探究工作,并精确掌控其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执法要点内容,再综合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形成更加科学的农业执法制度,真正发挥出其应用的约束性和规范性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正茂.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几点思考[J].农家科技,2020(3):222.
[2] 唐应兵.探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福建农业,2015(2):48.
[3] 寸英.加强农业综合执法 确保农业生产安全[J].农家参谋,2020,646(4):12.
[4] 李涛.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J].农家科技(下旬刊),2019(9):296-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