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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物权法》规定了对个人房屋征收的条款,但是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实施程序,所以,对此任何形式的强拆都是非法的,只有采取民事协商的购买方式完成国有化过程;为了限制政府对“公共利益的需要”范围的膨胀、保障人权、巩固工农联盟的国家基础、维护国家安全,必须界别“公共利益的需要”为“非常规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常规公共利益的需要”,前者国家依法通过征收程序实现,后者国家只能适用民事购买制度的程序予以完成。为了权衡国家与个人的双方利益,寻求合理与公平,将“常规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分为“常规公共利益的直接需要”和“常规公共利益的间接需要”,为此,在国家实施房屋购买行为时,必须体现不同的成交价值内涵。本文讨论了相关法律的关系,指出法律制定和适用上的瑕疵,从“公共利益的需要”范围的分化角度,借鉴他国的征收制度,就完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程序和配套地建立相关国家购买制度做了开创性探索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