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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的概念众所周知,它与国家的关系是皮毛与皮的关系。一方面,法为国家的运行提供保障,并且为人类的生活提供各种权利保障和义务规范,另一方面,法对于人权的保障力度彰显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水平的高低。本篇论文首先阐释人权的历史来源,其次从我国国内法与人权的关系中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权的发展态势。最后从国际层面中分析国际人权法的来源与发展意义,使其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中国智慧的构建发挥出重要的实践作用。
关键词:法;人权;宪法
一、人权的来源与内涵
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概念指的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而所谓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对于我们人民和公民不可或缺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被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全力。个人作为人权的最核心的主体,顾名思义人权是以人为中心,强调人的属性和本质。
首先,人权的来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分别是历史角度、社会价值层面以及人权的存在条件这三方方面。
(一)历史角度即从人的初始状态,人权或是权利都是来源于人类自身的历史并发端于社会生活实践。人的共同属性、人类所共同生存的环境以及人的群体生活是从远古时代就开始的,并且随着生活水平以及道德意识的产生,人类为了生存开始形成道德伦理规则以及社会位阶和秩序。之后慢慢从为了良好生活状况斗争到为了人权而革命,权利思想和意思开始萌生,比如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人权开始得到普遍地传播与延续,随后人权制度的产生接踵而至,立法开始体现出人权理念。包括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以及法国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这些都明确了“人的权利”的口号,均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之后人权也不断被载入各国宪法,出现人权国家化时期。直至20世纪,人权被更多国家所开始关注,并且也被国际社会所关注。更甚者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已经摆脱殖民统治后的亚非拉国家为了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又进一步将人权拓展到了资源、经济和环境、社会保障、失业就业等领域。
(二)从社会价值层面上来分析人权的价值。人是人的个体、群体直至全人类的起点与终点,相应价值体系也应建立在实实在在的人的基础上。尼采的现代哲学使人们开始反思古典、超越古典和怀疑体系,出现了存在主义的哲学家。而人所追求的“最高善”也是从人自身的感受和幸福发出的。并且在实现“最高善”的途径中人权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手段,而通过人权来实现最高善的主张最为人们所接受,因为人权符合了人类基本的共同价值标准而不是只认定政策和法律存在的问题。人权是一种以人为本、关注人的思想制度。
(三)人权存在的条件。其实人权是来源于西方资本主义的,自然法是人权的思想基础,自然法是格劳秀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为什么人权会在资本主义时期在西方出现,这就需要结合到西方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发展程度,首先是西方封建社会中农奴通过特许状一点一点地获取自由,获取自由的农奴开始寻求更多的人权和权利,并且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新大陆、新商路和市民阶层的出现使人类有机会有能去关注社会生活,考虑政治事项以及统治阶级的政治腐败,人们开始不满足少数的独裁者。
二、中國国内法与人权的关系
(一)人权在中国国内法的保护就体现在了宪政保障、立法保护、行政保护以及司法救济这四个方面。没有人权的社会,人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人权也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具有普遍性,人权也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以及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中国的人权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即社会主义的人权思想,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作为思想基础,主张人权不是超历史、超阶级和超社会的抽象物,它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它与社会制度的密切联系的。这就与西方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人权观不同。
(二)一个国家的建立最初是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的,而《社会契约论》就是以人权思想为基础的。所以一个国家的主权、法律和政治都会体现出人权思想。并且一个国家的人权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法治。因此随着近几年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在中国的提升,而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党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也可见人权话语与法治建设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我国在全球人权和法治事业的全新理念,它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人权核心理念,以共同体为人权主要载体,以共商、共建、共享为人权建设的基本原则,致力于消弭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界限和差距,从人类整体出发,排除国际之别,使人权不再仅限于公民个人,这彰显出了中国政府对多种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以及对世界人权事业的新期盼。
三、国际法中对人权的保护
(一)国际人本主义作为人权思想在国际社会中的一种发展态势,其本质是指个人在国际法上主体地位的回归与审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主体的多元化,个人在国际法上开始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包括以个人名义拥有权力能力和行使行为能力。个人作为国际法行为主体地位的趋势表明出人权思想范围的不断扩充,尤为突出的便是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领域。
(二)在当代,国际法治亦是人权思想在国际法中的重要体现。国际法治是以人本主义为核心即以人为主,以人的存在、生存状态、愿望以及需求为权力本位,在国际社会进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最终各国一起和谐共进。例如,《国际人权宪章》中反复重申了人权保护的普遍性,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儿童权利公约》《残疾者权利宣言》等一系列关于弱者保护的专门性公约也应运而生。人权保护要求首先关注最弱者的权利,因此在《世界人权宣言》第 25 条中就规定了,“人人有权在遭到事业、疾病、残疾、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照顾和协助。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
结语
(一)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人民愿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这是我们对全国人民的承诺,更是对世界各国的承诺。时代在变,人民对于人权保障的需求也在变,法律对于人权的保障机制也在不断被完善,人权的合宪性审查以及幸福权、平等权的提出标志着法律维护和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法律保障人权,人权指引法律,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法;人权;宪法
一、人权的来源与内涵
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概念指的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而所谓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对于我们人民和公民不可或缺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被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全力。个人作为人权的最核心的主体,顾名思义人权是以人为中心,强调人的属性和本质。
首先,人权的来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分别是历史角度、社会价值层面以及人权的存在条件这三方方面。
(一)历史角度即从人的初始状态,人权或是权利都是来源于人类自身的历史并发端于社会生活实践。人的共同属性、人类所共同生存的环境以及人的群体生活是从远古时代就开始的,并且随着生活水平以及道德意识的产生,人类为了生存开始形成道德伦理规则以及社会位阶和秩序。之后慢慢从为了良好生活状况斗争到为了人权而革命,权利思想和意思开始萌生,比如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人权开始得到普遍地传播与延续,随后人权制度的产生接踵而至,立法开始体现出人权理念。包括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以及法国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这些都明确了“人的权利”的口号,均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之后人权也不断被载入各国宪法,出现人权国家化时期。直至20世纪,人权被更多国家所开始关注,并且也被国际社会所关注。更甚者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已经摆脱殖民统治后的亚非拉国家为了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又进一步将人权拓展到了资源、经济和环境、社会保障、失业就业等领域。
(二)从社会价值层面上来分析人权的价值。人是人的个体、群体直至全人类的起点与终点,相应价值体系也应建立在实实在在的人的基础上。尼采的现代哲学使人们开始反思古典、超越古典和怀疑体系,出现了存在主义的哲学家。而人所追求的“最高善”也是从人自身的感受和幸福发出的。并且在实现“最高善”的途径中人权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手段,而通过人权来实现最高善的主张最为人们所接受,因为人权符合了人类基本的共同价值标准而不是只认定政策和法律存在的问题。人权是一种以人为本、关注人的思想制度。
(三)人权存在的条件。其实人权是来源于西方资本主义的,自然法是人权的思想基础,自然法是格劳秀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为什么人权会在资本主义时期在西方出现,这就需要结合到西方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发展程度,首先是西方封建社会中农奴通过特许状一点一点地获取自由,获取自由的农奴开始寻求更多的人权和权利,并且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新大陆、新商路和市民阶层的出现使人类有机会有能去关注社会生活,考虑政治事项以及统治阶级的政治腐败,人们开始不满足少数的独裁者。
二、中國国内法与人权的关系
(一)人权在中国国内法的保护就体现在了宪政保障、立法保护、行政保护以及司法救济这四个方面。没有人权的社会,人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人权也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具有普遍性,人权也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以及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中国的人权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即社会主义的人权思想,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作为思想基础,主张人权不是超历史、超阶级和超社会的抽象物,它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它与社会制度的密切联系的。这就与西方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人权观不同。
(二)一个国家的建立最初是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的,而《社会契约论》就是以人权思想为基础的。所以一个国家的主权、法律和政治都会体现出人权思想。并且一个国家的人权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法治。因此随着近几年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在中国的提升,而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党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也可见人权话语与法治建设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我国在全球人权和法治事业的全新理念,它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人权核心理念,以共同体为人权主要载体,以共商、共建、共享为人权建设的基本原则,致力于消弭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界限和差距,从人类整体出发,排除国际之别,使人权不再仅限于公民个人,这彰显出了中国政府对多种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以及对世界人权事业的新期盼。
三、国际法中对人权的保护
(一)国际人本主义作为人权思想在国际社会中的一种发展态势,其本质是指个人在国际法上主体地位的回归与审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主体的多元化,个人在国际法上开始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包括以个人名义拥有权力能力和行使行为能力。个人作为国际法行为主体地位的趋势表明出人权思想范围的不断扩充,尤为突出的便是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领域。
(二)在当代,国际法治亦是人权思想在国际法中的重要体现。国际法治是以人本主义为核心即以人为主,以人的存在、生存状态、愿望以及需求为权力本位,在国际社会进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最终各国一起和谐共进。例如,《国际人权宪章》中反复重申了人权保护的普遍性,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儿童权利公约》《残疾者权利宣言》等一系列关于弱者保护的专门性公约也应运而生。人权保护要求首先关注最弱者的权利,因此在《世界人权宣言》第 25 条中就规定了,“人人有权在遭到事业、疾病、残疾、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照顾和协助。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
结语
(一)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人民愿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这是我们对全国人民的承诺,更是对世界各国的承诺。时代在变,人民对于人权保障的需求也在变,法律对于人权的保障机制也在不断被完善,人权的合宪性审查以及幸福权、平等权的提出标志着法律维护和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法律保障人权,人权指引法律,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