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媒体监督的局限性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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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媒体监督具有公开、及时、敢说真话、覆盖面广等方面的特点,它使得中国普通民众第一次拥有了如此平等而广泛的话语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既有监督途径的缺陷,因而具有重大的意义。但在当前中国,网络媒体监督的发展还面临着很多的局限性,诸如数字鸿沟、信息失真、网络"暴力"等。本文分析了当前中国网络媒体监督的局限性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对策,以期对中国网络媒体监督的良性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网络媒体;网络媒体监督;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8-0074-02
  在当今中国,网络在信息传播和舆论形成等方面,已经获得了无可争议的地位,被誉为“第四媒体”。网络媒体的监督就是指网络媒体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网民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借助网络媒体表达和传播自己对社会事件的看法,并在相互交流和辩论的基础上形成公共舆论,通过公共舆论的压力发挥对社会的监督作用,如此便形成了网络媒体的监督。网络媒体监督是继传统媒体监督后的新的监督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公开、及时、不受他人左右、敢说真话等。在当今中国,网络媒体监督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同传统形式的监督相比,网络媒体的监督具有很多优点,比如信息传播不受时空阻碍,从而改善了民主监督的技术手段;能够在第一时间揭露社会问题,促使相关方针对问题做出反映,及时反映和解决社会问题;能为反对腐败、调节社会、构建和谐提供一种新的动力机制;能激发大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和塑造理性的公民文化,进而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但在另一方面,网络媒体监督存在一些局限。这要求我们在看到网络媒体的监督的优势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当前中国网络媒体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当前中国网络媒体监督的局限性分析
  由于网络监督目前受缺乏法律规范以及网民个体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影响,网络监督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在社会转型时期和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其大众化和匿名性的特点,在监督主体揭露腐败现象的同时,也很容易造成不良信息的迅速传播,甚至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总体来看,我们认为,当前网络媒体监督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局限。
  (一)“数字鸿沟”与监督受限——监督主体的有限性
  监督主体的有限性首先表现在当前我国网民监督主体存在的“数字鸿沟”,这是网络监督主体受到极大限制性的主要因素。虽然我国网络的普及率已接近二分之一,但是还有很多人不具备进行网络监督的物质条件,而且前者与后者的差距还在不断的拉大,带来了愈来愈大的不平等性。在这种“数字鸿沟”的背景下,网络监督主体的监督的效力仅仅局限于一定的主体之内,而无法涵盖其他所不能运用网络监督这一平台的主体,比如农民。此外,网络监督主体的有限性还包涵了监督主体所受到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政府的监管造成的,如政府主导的立法监督、政府对新闻媒体的控制管理、政府对网路的监控、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专项治理活动等。大部分人都认为政府监管是必要的,但正如桑斯坦所言:“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为所欲为,但却意味着真正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管制,而非是否有管制。”[1]就中国网络立法而言,“截止2008年10月,全国人大、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等14个部门已推出60余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成为世界上该领域法规最多的国家”[2]。除此之外,政府还对网络媒体直接进行监控,对媒体报道的内容进行审查,建立网络“防火墙”,加大对舆论的控制。如此,网络媒体的监督主体所能够监督的内容必然受到限制。
  (二)信息失真问题——监督内容的有限性
  网络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常常遭人诟病,这构成网络媒体监督内容的有限性。各种论坛中谣言和小道消息不绝于耳,甚至三人成虎,使得谣言变成事实。开展网络舆论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舆论监督的效力。传统媒体监督中,存在新闻把关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媒体公布的监督信息的准确性,而“由于Web2.0时代的匿名制度,很多信息的来源也不得而知,因而我们更不敢轻信这些的来源”[3]。网络信息内容的失真与虚假主要由以下两个因素导致:其一,网络的虚拟性。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舆论与真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报道、传播的事件本身并不确切,有些甚至是谣言。但大多数网民面对这样的消息,却很少质疑其真实性,表现出一种群体的盲从与冲动。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媒体监督的可信度势必要打折扣。其二,商业广告等利益侵蚀。某些媒体通过对司法案件的揭露、点评,意在树立“仗义执言”的社会形象,暗含着利益谋划。这种不惜逢迎受众的情绪、而“理性缺位,集体煽情”的做法将使监督的正当性大打打折。
  (三)网络暴力问题——监督方式本身的道德性和合法性
  网络暴力主要表现在网络媒体监督的道德失范,其往往导致网络监督脱离正常监督的轨道,而出现“越轨”现象。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有些人会把网络作为发泄情绪的场所。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网民的心理状态会更接近于他的本我,所以相对来说,传统的从众心理可能在网络世界上会表现得比较弱,甚至会朝着另一面——标新产异的方面发展。网络暴力主要体现在网络舆论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和“人肉搜索”的两方面上。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常常呈现出一种混乱和非理性的状态,往往导致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化倾向,发表的言论缺乏独立判断和思考,多数人的盲从使得原本的舆论监督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而且由于网络的“反权威”特点,在网络大讨论中往往很难形成权威意见或者产生权威言论,也就谈不上什么“意见领袖”的引导,这也助长了网络暴力。严功军教授曾说:“网民到底是公民社会中的公民,还是一群乌合之众?”[4]2010年2月网友曝光的某烟草局局长“香艳日记”,虽然揭露了一名腐败官员,但网友们大肆曝光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生活细节,在讨论中毫不避忌情绪性的发泄和进行人身攻击,实际上已经侵害了几位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但这种“多数人的暴政”目前尚无监管和惩罚措施,导致网络舆论监督在敏感事件上往往很难不逾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这也最终损害了网络舆论监督本身。   二、网络媒体监督的完善途径
  如上文所述,网络媒体监督面临着发展的障碍并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要想使网络媒体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克服这些障碍,并对其局限性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就当前中国而言,完善网络媒体的监督有如下几条路径。
  (一)强化网络法律意识
  这包括普及法律知识和完善法律体系两个方面。网络舆论的监督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时也应该遵守法律,只有这样,网络监督才能获得良性的发展。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同样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保证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此外,我们仍需继续去完善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在此我们必须弄清楚制定和完善法律的目的——不是加强政府对网民舆论的控制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控制,而是为了保护公民进行网络监督的合法权利,是为了伸张社会正义,使得政府权力运作合理化、透明化、开放化,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为此,各级立法机关及相关政策研究机构应好好分析一下我国现存法律的状况,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审视各项法律法规。
  (二)进行网络伦理道德建设,提倡网民文明上网
  我们要大力整顿网络文化,规范网络行为,重建良性的网络生态环境。首先要标本兼治、以人为本,引导为主,“要充分重视人们道德素质、伦理追求在网络文化建设中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加强网络生态伦理建设,引导人们自觉抵制负面文化、负面信息的腐蚀,积极主动地改善和建设网络生态环境”[5]。这便首先要求加强理想和信念教育,制定、完善和推广网络伦理规范。其次要调动个人和团体的伦理责任感,落实团体和个人的伦理责任,重视和发挥网络空间的自我调节能力在网络伦理生态建设中的作用。
  (三)开展传媒素养教育
  传媒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传媒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传媒所提供的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传媒素养教育应被视为信息时代的公民教育。它包括两个具体的方面:一是增加网民对媒体的了解和对媒介的信息具备批判鉴别的能力,而非被传媒控制;二是掌握与媒介的交往的技能,懂得合理地运用媒介完善自我、服务自我。通过媒介素养教育不仅可以提高网民鉴别信息的能力,还能提高网民使用传媒的能力,成为信息时代的合格公民。
  (四)建立“官民联动”的网络监督新模式
  既然现有的网络监督模式存在着一些缺陷,我们就需要去完善它,有的学者提出了建立“官民联动”的网络监督新模式[6],这种模式是对传统监督模式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的。“官民联动”网络监督新模式把基本信息来源分为举报网站与公共网络,核心信息流也对应分为举报信息流与曝光信息流,通过“官方监督”的“社会信息采集”,使两股信息流实现汇合,共同进入“举报信息受理”,为体制内反腐机构拓宽监督信息源,提供调查依据。
  综上所述,网络监督不是洪水猛兽,从总体上来说,网络民意监督是利大于弊的,尽管网络上的信息不是完全正确,但是网络的确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尽管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并受到很多质疑,但网络监督作为一种全新的舆论力量已是不可阻挡。只要正确加以引导和规范,相信网络监督的道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社会也一定会变得越来越和谐。
  参考文献:
  〔1〕[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95.
  〔2〕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和监管[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75.
  〔3〕[美]安德鲁·基恩.网民的狂欢[M].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10.73.
  〔4〕严功军.新媒体在构建公民社会中的独特作用[J].当代传播,2009(4).
  〔5〕欧阳有权.网络传播与社会文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26.
  〔6〕刘晔,杨蕾.关于建立“官民联动”的网络监督新模式[J].河南社会科学,2011(2).
  (责任编辑 姜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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