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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执行难是一个全球性、历史性的问题,司法执行难的原因在于人们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也不再信仰法律。如果放任这种情况的恶化,不仅社会的公平正义无法实现,还会严重的妨碍社会的正常发展。由于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所以司法执行也是一种法律文化中的现象,因此,要解决司法执行难的问题必须回归到法律文化的范式。
关键词:司法执行;法律文化;信仰;
全面依法治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上明确提出的关于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和看法是检验新时期司法改革成败的核心标准。由于司法活动是介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的一种深入探寻文化认识和文化评价的过程,因此司法判决的执行程度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评价。作为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司法执行承载着司法公正和公平的理念,其运行态势最能直观的透视当前社会中的法律文化趋向。
一、司法执行的概念
麦金泰尔曾说:“理解一个概念,把握一个述词的意义,部分地但关键地是把握它的功能,理解到靠它和通过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司法执行的功能就是将法院的抽象判决转化为可见的现实,其显示的是国家法律的权威、彰显的是人们心中的公平和正义。
由于实践环境和语境背景的不同,不同国家的学者对司法执行有着不同的认识,但是基于各国司法执行的某些共通性,可以总结出司法執行的普适内容。一般来说,司法执行的概念包括以下几点:(1)司法执行的主体是法院。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执行依据,即判决是由法官作出的,而执行行为则是由法院内的专门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因此,司法执行具有高度的排他性和专门性,除法院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司法执行行为。(2)司法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其主要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3)司法执行的对象不仅包括人,还包括物和财产。(4)国家强制力是保障司法执行的最后一道屏障。诚然,司法执行与国家强制力是一对伴生概念,但是司法执行并不必然意味着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国家强制力只有在执行活动受挫的时候才会起到作用。因此,司法执行无法脱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执行中,不能肆意的使用国家强制力,应力求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国家强制力的依赖。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司法执行的概念:司法执行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二、司法执行的法律文化概述
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由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于上世纪60现代提出,并借由文化交流和传播迅速影响到了整个法学界。在弗里德曼的眼中,法律文化是对象而不是目的,法律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他认为习俗、观念等因素以特定的方式改变着社会,这种改变有着双重的效果:处于社会旋涡中的人要么服从法律,要么抵抗法律。但是由于法律文化的定义是一个前提性问题,弗里德曼并没有对法律文化的对象存在与否及存在方式进行相关的理论构建,其提出的概念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其中以英国社会学家罗杰·克特雷尔以及美国学者艾哈德·布兰肯伯尼最具有代表性。
日本学者千叶正士为了更准确的界定法律文化的概念,提出了法律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认为法律文化是以法的同一性原理加以统合的各种官方法、非官方法、固有法、移植法、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等组合的整体,以及国内的各种法、国家法、世界法等的多元结构及其文化特征。武树臣教授则认为法律文化是一种主观的现实,也是一种观念的具现,研究法律文化必须借助宏观的、综合的、系统的研究方法,否则法律文化就会落入与现实相左的窠臼之中。在当下,在法律文化的概念经过半个世纪的交流和碰撞之后,法律文化向世人展现着无比彭拜的扩张性和包容性,因为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密切联系早已成为了共识。但是法律文化不是对现有法律现象、法律概念的简单包装,而是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
法院的判决不会自动自发的产生法律效果,其必须经过人的执行才能达致判决转换为现实的结果。在司法执行中,行为人的心理和活动都是不可预测的,处于不同位置的行为人的心理不会与其它位置行为人的心理相同;同理,不同位置行为的行为也会不同。当不同的行为人发生交流和触碰时,行为人的心理又会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而这种不可预期的变化又会导致另外一种不同的行为。虽然行为人的心理和行为都不同,但是通过相互交互的行为,不同行为人之间会形成一种相对稳定但异常复杂的关系网络,在这种网络中,存在着不同的群体,这种群体的划分依据就是相同或相似的心理和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利益的博弈,处于交互网络中的群体已经趋近确定,也形成了自身不同与其他群体的本质特征。这种促进群体确定的因素不是单方面的,这种因素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风俗、法律、潜规则等内容,但是一切问题由文化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解决,种种不同的因素可以归结为一个词——文化。司法执行作为一种人的或者群体的活动,必然与高度复杂的文化因素互相融合,那么利用法律文化来解决司法执行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3][美]麦金泰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5页。
作者简介
王晓萌(1989-),女,汉族,籍贯:山东潍坊,单位:淮北师范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作者单位: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司法执行;法律文化;信仰;
全面依法治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上明确提出的关于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和看法是检验新时期司法改革成败的核心标准。由于司法活动是介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的一种深入探寻文化认识和文化评价的过程,因此司法判决的执行程度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评价。作为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司法执行承载着司法公正和公平的理念,其运行态势最能直观的透视当前社会中的法律文化趋向。
一、司法执行的概念
麦金泰尔曾说:“理解一个概念,把握一个述词的意义,部分地但关键地是把握它的功能,理解到靠它和通过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司法执行的功能就是将法院的抽象判决转化为可见的现实,其显示的是国家法律的权威、彰显的是人们心中的公平和正义。
由于实践环境和语境背景的不同,不同国家的学者对司法执行有着不同的认识,但是基于各国司法执行的某些共通性,可以总结出司法執行的普适内容。一般来说,司法执行的概念包括以下几点:(1)司法执行的主体是法院。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执行依据,即判决是由法官作出的,而执行行为则是由法院内的专门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因此,司法执行具有高度的排他性和专门性,除法院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司法执行行为。(2)司法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其主要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3)司法执行的对象不仅包括人,还包括物和财产。(4)国家强制力是保障司法执行的最后一道屏障。诚然,司法执行与国家强制力是一对伴生概念,但是司法执行并不必然意味着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国家强制力只有在执行活动受挫的时候才会起到作用。因此,司法执行无法脱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执行中,不能肆意的使用国家强制力,应力求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国家强制力的依赖。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司法执行的概念:司法执行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二、司法执行的法律文化概述
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由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于上世纪60现代提出,并借由文化交流和传播迅速影响到了整个法学界。在弗里德曼的眼中,法律文化是对象而不是目的,法律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他认为习俗、观念等因素以特定的方式改变着社会,这种改变有着双重的效果:处于社会旋涡中的人要么服从法律,要么抵抗法律。但是由于法律文化的定义是一个前提性问题,弗里德曼并没有对法律文化的对象存在与否及存在方式进行相关的理论构建,其提出的概念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其中以英国社会学家罗杰·克特雷尔以及美国学者艾哈德·布兰肯伯尼最具有代表性。
日本学者千叶正士为了更准确的界定法律文化的概念,提出了法律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认为法律文化是以法的同一性原理加以统合的各种官方法、非官方法、固有法、移植法、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等组合的整体,以及国内的各种法、国家法、世界法等的多元结构及其文化特征。武树臣教授则认为法律文化是一种主观的现实,也是一种观念的具现,研究法律文化必须借助宏观的、综合的、系统的研究方法,否则法律文化就会落入与现实相左的窠臼之中。在当下,在法律文化的概念经过半个世纪的交流和碰撞之后,法律文化向世人展现着无比彭拜的扩张性和包容性,因为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密切联系早已成为了共识。但是法律文化不是对现有法律现象、法律概念的简单包装,而是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
法院的判决不会自动自发的产生法律效果,其必须经过人的执行才能达致判决转换为现实的结果。在司法执行中,行为人的心理和活动都是不可预测的,处于不同位置的行为人的心理不会与其它位置行为人的心理相同;同理,不同位置行为的行为也会不同。当不同的行为人发生交流和触碰时,行为人的心理又会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而这种不可预期的变化又会导致另外一种不同的行为。虽然行为人的心理和行为都不同,但是通过相互交互的行为,不同行为人之间会形成一种相对稳定但异常复杂的关系网络,在这种网络中,存在着不同的群体,这种群体的划分依据就是相同或相似的心理和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利益的博弈,处于交互网络中的群体已经趋近确定,也形成了自身不同与其他群体的本质特征。这种促进群体确定的因素不是单方面的,这种因素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风俗、法律、潜规则等内容,但是一切问题由文化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解决,种种不同的因素可以归结为一个词——文化。司法执行作为一种人的或者群体的活动,必然与高度复杂的文化因素互相融合,那么利用法律文化来解决司法执行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3][美]麦金泰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5页。
作者简介
王晓萌(1989-),女,汉族,籍贯:山东潍坊,单位:淮北师范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作者单位: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