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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的劳动合同是2010年3月31日到期,公司不打算再续签。现在计划怀孕中,如果我已经签了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确认书离开公司,但在4月才发现3月份已经怀孕,请问是否可以算做不再续签的确认书不成立,可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或获补偿?
A:劳动法等对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有特殊保护规定,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无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延续至三期结束。如前所述,女职工在三期内受到特别保护,但保护是有前提条件限制的,以孕期为例,女职工应当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证明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事实。
就本案而言,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女职工离职前明知或应当知道怀孕事实的。女职工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怀孕,仍签署不续签确认书并离职的,应当视为其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对于该行为,法律并没有强行对女职工权利进行保护的义务。
2.女职工不知道怀孕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孕龄女职工应当提供怀孕的证明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并不能排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现工作期间怀孕的可能。对于这种情况的认定和处理,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本着立法的宗旨,把劳动者权益保护放在第一位。如果女职工并不知道怀孕的事实,而用人单位也未尽提示义务的,应当确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长至三期结束。
续签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法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法律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因此,如果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必须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是由单位提出的,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则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A:劳动法等对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有特殊保护规定,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无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延续至三期结束。如前所述,女职工在三期内受到特别保护,但保护是有前提条件限制的,以孕期为例,女职工应当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证明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事实。
就本案而言,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女职工离职前明知或应当知道怀孕事实的。女职工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怀孕,仍签署不续签确认书并离职的,应当视为其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对于该行为,法律并没有强行对女职工权利进行保护的义务。
2.女职工不知道怀孕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孕龄女职工应当提供怀孕的证明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并不能排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现工作期间怀孕的可能。对于这种情况的认定和处理,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本着立法的宗旨,把劳动者权益保护放在第一位。如果女职工并不知道怀孕的事实,而用人单位也未尽提示义务的,应当确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长至三期结束。
续签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法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法律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因此,如果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必须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是由单位提出的,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则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