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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执法方式,契合了服务型政府理念,迎合了公民参与行政的需求,尤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效率见长,逐渐被应用于税收、环保、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现为市场监管)等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但迄今为止没有一部高位阶的法规对行政约谈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约谈内容、法定程序、事后监督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缺少高位阶的法律来指导和规范行政约谈这一新兴行政行为,其结果就是行政约谈被滥用,与现有行政行为体系无法有效衔接,无法达到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目的.笔者试以食品安全监管的视角探究行政约谈法治化,以期推动行政执法方式深层次变革和管理体制创新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