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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些影友纷纷来电咨询:一些摄影评论文章中未经许可大量复制他人的摄影作品以阐述个人观点或说明某一问题,这种使用方式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从立法上来讲,为了更好地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及合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可以不必向作者取得授权,也不用支付报酬,这类特定情况统称“合理使用”。其中包括:“为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但是,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必须要指明所引用作品的作者及出处,同时,在“引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掌握好分寸,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一般来讲,对文学作品的引用必须简短,引文仅可摘录片断,不能整段摘抄。
我国文化部1984年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就作过较具体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1/10????;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40行或全诗的1/4,但古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1/10,但专题评论和古体诗词除外”。
对于摄影作品而言,由于不存在分割使用的情况,无法截取图片的某一部分进行正常使用,所以在认定摄影作品的“适当引用”时存在一定的争议。个人认为,在评论文章中引用他人摄影作品能否免责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摄影作品的被“引用”应该不是摄影作品的“通常使用方式”。 摄影作为一门视觉艺术,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力,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在文章中作为插图显然不是其“通常使用方式”。比如,一位游记作家在介绍某风景名胜时使用了一些风光摄影作品作为插图,以便配合文字来给读者呈现一个全方位的立体感性认识。在这里,读者其实主要是通过文字来了解所介绍地的风貌,插图只是一个辅助手段,离开插图,该文章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在摄影评论文章中,照片也是用来更好地说明问题,也称不上“通常使用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摄影作品似乎可以被当作“合理引用”的对象。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某一艺术形式的“通常使用方式”的概念界定也会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第二,对他人摄影作品的引用不得与其“正常利用”相冲突。与文字作品不同,摄影作品无法分割使用。摄影作品一旦出现在文章中,无论其尺寸大小,读者对画面内容都可以一目了然,不必再去购买大画幅的照片。而文字作品的片段被引用后,读者还需要通过原作才能了解到全文内容,不会影响到被引文章作者的版权收入。文字作品的这种“引用”不会对正常的产品销售产生影响,因此是可以被允许的。而摄影作品的被“引用”显然与其正常利用产生了冲突,应该不是摄影师想看到的结果。
第三,还要看这种“引用”是否损害到摄影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当今时代是一个读图时代,“图文并茂”已经成为人们对出版物的合理期待,大量摄影作品作为插图出现在文章中,如果把这种照片使用方式界定为“适当引用”,则会极大地损害到摄影师的合法利益,这种现象显然不是立法者所鼓励的。
以上三个条件其实就是国际上通用的判断合理使用构成的“三步检验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对此有明确表述。由此可见,在文艺评论中引用他人摄影作品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不应该构成合理使用。
此外,除了“适当引用”,立法者还规定了“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方式,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不必支付稿酬”。那么何种情况下对摄影作品的使用属于“个人使用”呢?最简单的例子,比如消费者将购买的摄影作品复制若干张悬挂于自家的居室内,可以称为“个人使用”。如果学者在其个人博客中大量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是否也能称为“合理使用”?一般来说,博客使用他人作品并不能给使用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此类使用者的主观目的往往是出于个人的兴趣和爱好,应该属于“个人使用”的范畴,但如果将博客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一概认定为“合理使用”,则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因为在当今时代,摄影作品通过博客传播已经变得非常普遍。北京法院就曾经审理过这样的案例,将博客使用他人文字作品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这说明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充分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采取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的态度。如果博主在其博客中引进商业广告,向广告主收取费用,此时的博客就超出了一般博客的意义,具有营利性质,这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总之,在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时,一定要考虑这种使用方式是否有可能损害到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或者潜在的合法利益,只有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者才能引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法院也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合理判定某一使用方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但是,无论如何,在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时都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
从立法上来讲,为了更好地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及合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可以不必向作者取得授权,也不用支付报酬,这类特定情况统称“合理使用”。其中包括:“为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但是,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必须要指明所引用作品的作者及出处,同时,在“引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掌握好分寸,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一般来讲,对文学作品的引用必须简短,引文仅可摘录片断,不能整段摘抄。
我国文化部1984年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就作过较具体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1/10????;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40行或全诗的1/4,但古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1/10,但专题评论和古体诗词除外”。
对于摄影作品而言,由于不存在分割使用的情况,无法截取图片的某一部分进行正常使用,所以在认定摄影作品的“适当引用”时存在一定的争议。个人认为,在评论文章中引用他人摄影作品能否免责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摄影作品的被“引用”应该不是摄影作品的“通常使用方式”。 摄影作为一门视觉艺术,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力,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在文章中作为插图显然不是其“通常使用方式”。比如,一位游记作家在介绍某风景名胜时使用了一些风光摄影作品作为插图,以便配合文字来给读者呈现一个全方位的立体感性认识。在这里,读者其实主要是通过文字来了解所介绍地的风貌,插图只是一个辅助手段,离开插图,该文章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在摄影评论文章中,照片也是用来更好地说明问题,也称不上“通常使用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摄影作品似乎可以被当作“合理引用”的对象。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某一艺术形式的“通常使用方式”的概念界定也会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第二,对他人摄影作品的引用不得与其“正常利用”相冲突。与文字作品不同,摄影作品无法分割使用。摄影作品一旦出现在文章中,无论其尺寸大小,读者对画面内容都可以一目了然,不必再去购买大画幅的照片。而文字作品的片段被引用后,读者还需要通过原作才能了解到全文内容,不会影响到被引文章作者的版权收入。文字作品的这种“引用”不会对正常的产品销售产生影响,因此是可以被允许的。而摄影作品的被“引用”显然与其正常利用产生了冲突,应该不是摄影师想看到的结果。
第三,还要看这种“引用”是否损害到摄影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当今时代是一个读图时代,“图文并茂”已经成为人们对出版物的合理期待,大量摄影作品作为插图出现在文章中,如果把这种照片使用方式界定为“适当引用”,则会极大地损害到摄影师的合法利益,这种现象显然不是立法者所鼓励的。
以上三个条件其实就是国际上通用的判断合理使用构成的“三步检验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对此有明确表述。由此可见,在文艺评论中引用他人摄影作品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不应该构成合理使用。
此外,除了“适当引用”,立法者还规定了“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方式,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不必支付稿酬”。那么何种情况下对摄影作品的使用属于“个人使用”呢?最简单的例子,比如消费者将购买的摄影作品复制若干张悬挂于自家的居室内,可以称为“个人使用”。如果学者在其个人博客中大量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是否也能称为“合理使用”?一般来说,博客使用他人作品并不能给使用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此类使用者的主观目的往往是出于个人的兴趣和爱好,应该属于“个人使用”的范畴,但如果将博客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一概认定为“合理使用”,则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因为在当今时代,摄影作品通过博客传播已经变得非常普遍。北京法院就曾经审理过这样的案例,将博客使用他人文字作品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这说明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充分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采取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的态度。如果博主在其博客中引进商业广告,向广告主收取费用,此时的博客就超出了一般博客的意义,具有营利性质,这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总之,在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时,一定要考虑这种使用方式是否有可能损害到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或者潜在的合法利益,只有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者才能引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法院也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合理判定某一使用方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但是,无论如何,在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时都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