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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继雀巢奶粉碘超标被披露后,又曝出雀巢对检测出的问题奶粉不但不及时撤回,反而继续销售长达20多天的事件。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雀巢公司这一严重的不道德营销行为遭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谴责,并引发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更大关注。那么,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学术界尚无统一界定。美国著名学者阿基•B•卡罗(Archie B.Carroll)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埃德温•M•爱泼斯坦(Edwin M•Epstein)也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要努力使企业决策结果对利益相关者产生有利的而不是有害的影响。企业行为的结果是否正当是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的焦点。”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内部员工的诚信;第二是对社会的诚信;第三是对公共环境的责任。目前这三方面内容在绝大多数国家已经以法律责任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除此之外,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较高层次——道德层面上,好的企业还应该像好公民一样具有公益心,为社会公益活动做贡献。还有一些介于强制责任和非强制责任之间的责任,比如第三方制定的SA8000标准,其中规定“企业必须承担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薪酬、工会权利等一系列问题承担‘最低责任’”。
福特汽车公司现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比尔•福特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曾有一段著名的论述:“我相信一个好企业与一个伟大的企业是有区别的:一个好的企业能为顾客提供优秀的产品和服务,而一个伟大的企业不仅能为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还竭尽全力使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
二、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
(一)从人性假说看,企业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同一体。
“经济人”的人性假设是西方经济学自其古典鼻祖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家进行经济研究的基点,由此形成了西方几百年来的市场文化。这种“经济人”的人性假说认为,人的每一经济行为都是为了追求个人的物质利益,所有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实现都是由“经济人”的利己动机而推动的。但是,如果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仅仅归结为“经济人”利己动机的推动显然有失偏颇,这在亚当•斯密和其他一些西方经济学家那里或许可以得到佐证。国内也有学者指出,在斯密那里,经济人本身就是道德人,斯密提出的“精明”、“正义”和“善行”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其实就是经济人的三个德性。不管经济人情愿或不情愿,自觉或不自觉,“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因此,在斯密看来,经济人本身就是道德人,他们是内在地统一在一起的。经济人正是在道德的支持下,完成了追求自身利益和促进社会利益的双重目标,尽管带有不自觉的成分。正如德国著名历史学家马克斯•韦伯所说,新教伦理所创造的资本主义精神和道德的力量是“养育现代经济人的摇篮的护卫者”。经济人如果完全离开道德的支撑,就不可能造就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进步,市场经济制度也不可能合理地发展到今天。
(二)从企业的性质看,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的集合体。
科斯从市场机制运行成本的角度出发认为,企业在节约交易成本的意义上是市场机制的替代物。这个替代物也是一种契约,它替代的是市场上的一系列契约。科斯的开创性研究使经济学家的视角开始转向了企业的契约性,从而他就不能不研究契约各方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契约性的视角下,行为学派的企业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参与者的联合。这些利益相关者大致可分为四类:企业雇员、各种资源的提供者(包括资本、土地和半制成品的提供者)、顾客或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和社会的代表——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些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契约关系,因此,企业就可以被看作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所订立的一组合约的缔结点。
为了维系和改善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企业有必要在履行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履行道德责任。企业必须倾听有利于维护和改善社会福利的建议。同时,社会必须乐于倾听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所做的努力。企业与社会之间持续的、真诚的、开放的沟通对于维护和改善全社会的福利必不可少。
(三)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看,企业是社会的细胞。
企业也是公民,社会赋予了企业生存的权利。根据权责对等原则,有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进步离不开经济的发展,但是单纯的经济繁荣并不等于社会进步。建设和谐社会要求政治、经济、文化的同步发展,因而作为社会一分子的企业也应为完整意义上的社会进步尽职尽责。
三、企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责任
由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利益相关者能够通过彼此之间订立合约的平等方式参与企业行为,从而满足各自的需要。因此,企业应当尊重所有参与者和相关者的权利并遵循按贡献分配的原则,这既要涉及到企业与其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关系,又要涉及到企业内部各参与者的权益关系。企业的外部关系主要有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消费者或顾客的关系,以及企业与社会整体的关系。企业的内部关系则主要指企业与其员工的关系或企业内部各阶层的关系。
(一)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
1.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这是企业的基本功能,也是对企业的最低道德要求。托马斯•M•莫里根(Thomas M•mulligan)认为:“企业的道德使命就是运用所能获得的想象力和创造性,为人类世界更加美好而创造产品、服务和机会。”这里包含两个观点:(1)企业人员有足够的道德判断力来评价他们能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具体地确定哪些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即哪些能对建设美好的世界做出显著的贡献);(2)企业人员应该努力创造和销售那些具有道德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而避免那些缺乏道德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即使法律没有要求这样做。
2.繁荣经济的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对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只有以回报社会为己任,才能得到持久健康的发展。
在这方面,许多国外企业给我们作了表率。如美国高级电子计算机制造工厂数据控制公司把厂址选择在市区中心,就是要为少数民族提供就业机会。该公司宣称,它的使命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争取平等,发挥潜力”。荷兰壳牌石油公司采用的“目标估价与报告”,为公司规定了具体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福利目标,制定了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需要采取的行动。
此外,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条件,积极参与和支持发展社区的文化教育事业、福利事业,关心和赞助社区的慈善事业,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为妇女、残疾人的就业提供便利,关心和参与社区的活动,与当地政府、公共团体建立良好的关系,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环保责任。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关注另一个重要的社会责任,那就是环境保护问题。例如,企业对其所造成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不应超过社会所能接受的水平,它所排放的有毒或有腐蚀性的废弃物质不能危害到他人。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把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控制在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
(二)对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与消费者的契约关系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公道的产品,消费者则为此付款。这种契约要符合经济公平的原则,遵循不损害对方的权益和平等交换原则。企业不能为了获取利润的最大化而置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于不顾,以假充真来欺骗消费者,从而侵害顾客的基本权利。这样做,企业可能获得一时的利益,但从长远看,却会因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而垮台。要提供丰富、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广大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要求,并通过安排社会就业及交纳税金来增进社会的福利。企业要“尊重消费者主权,维护消费者权益”,尽量消除商品交换中消费者的损失和不满,让消费者获得最大的满足。
总之,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说,为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应看作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手段,而应看作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所要达到的目标。
(三)对企业员工应承担的责任
正如儒家所言: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爱争心。企业要在关心人、尊重人、提升人的前提下来挖掘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以求实现企业与员工相互依存、团结协作的良性互动,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尊重员工的人格、价值及首创精神,建立人性化的行为准则,进行以人为本的管理,是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主动性、创造性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对员工所应承担的责任。
相反,如果忽视和抹煞人所具有的社会性、精神性、文化性,把人等同于物,就会造成对人的尊严、人格等合法权利的侵犯,造成人的异化。如果管理者头脑中只有产值、利润、指标,而不考虑员工的身心健康,势必加剧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造成企业内部的种种对抗和冲突,危害社会的稳定。
因此,企业不仅要对员工物质利益关心,还要不断满足员工的社会需要和心理需要,并通过制度措施做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与爱护,从而创造出一种体现人的尊严的工作环境。在这种经营管理中,员工不仅会对企业产生归属感,而且还能够实现高度的自治感和责任感,从而大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四)对其它市场主体的责任
在处理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上,应实行平等互利、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以德兴企的经营理念。企业在处理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以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健康向上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总之,社会和谐,企业有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企业,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企业在处理与社会的关系中决不能只盯住经济效益和利润,要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把企业的发展融入社会的发展之中。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学术界尚无统一界定。美国著名学者阿基•B•卡罗(Archie B.Carroll)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埃德温•M•爱泼斯坦(Edwin M•Epstein)也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要努力使企业决策结果对利益相关者产生有利的而不是有害的影响。企业行为的结果是否正当是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的焦点。”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内部员工的诚信;第二是对社会的诚信;第三是对公共环境的责任。目前这三方面内容在绝大多数国家已经以法律责任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除此之外,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较高层次——道德层面上,好的企业还应该像好公民一样具有公益心,为社会公益活动做贡献。还有一些介于强制责任和非强制责任之间的责任,比如第三方制定的SA8000标准,其中规定“企业必须承担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薪酬、工会权利等一系列问题承担‘最低责任’”。
福特汽车公司现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比尔•福特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曾有一段著名的论述:“我相信一个好企业与一个伟大的企业是有区别的:一个好的企业能为顾客提供优秀的产品和服务,而一个伟大的企业不仅能为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还竭尽全力使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
二、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
(一)从人性假说看,企业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同一体。
“经济人”的人性假设是西方经济学自其古典鼻祖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家进行经济研究的基点,由此形成了西方几百年来的市场文化。这种“经济人”的人性假说认为,人的每一经济行为都是为了追求个人的物质利益,所有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实现都是由“经济人”的利己动机而推动的。但是,如果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仅仅归结为“经济人”利己动机的推动显然有失偏颇,这在亚当•斯密和其他一些西方经济学家那里或许可以得到佐证。国内也有学者指出,在斯密那里,经济人本身就是道德人,斯密提出的“精明”、“正义”和“善行”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其实就是经济人的三个德性。不管经济人情愿或不情愿,自觉或不自觉,“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因此,在斯密看来,经济人本身就是道德人,他们是内在地统一在一起的。经济人正是在道德的支持下,完成了追求自身利益和促进社会利益的双重目标,尽管带有不自觉的成分。正如德国著名历史学家马克斯•韦伯所说,新教伦理所创造的资本主义精神和道德的力量是“养育现代经济人的摇篮的护卫者”。经济人如果完全离开道德的支撑,就不可能造就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进步,市场经济制度也不可能合理地发展到今天。
(二)从企业的性质看,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的集合体。
科斯从市场机制运行成本的角度出发认为,企业在节约交易成本的意义上是市场机制的替代物。这个替代物也是一种契约,它替代的是市场上的一系列契约。科斯的开创性研究使经济学家的视角开始转向了企业的契约性,从而他就不能不研究契约各方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契约性的视角下,行为学派的企业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参与者的联合。这些利益相关者大致可分为四类:企业雇员、各种资源的提供者(包括资本、土地和半制成品的提供者)、顾客或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和社会的代表——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些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契约关系,因此,企业就可以被看作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所订立的一组合约的缔结点。
为了维系和改善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企业有必要在履行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履行道德责任。企业必须倾听有利于维护和改善社会福利的建议。同时,社会必须乐于倾听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所做的努力。企业与社会之间持续的、真诚的、开放的沟通对于维护和改善全社会的福利必不可少。
(三)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看,企业是社会的细胞。
企业也是公民,社会赋予了企业生存的权利。根据权责对等原则,有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进步离不开经济的发展,但是单纯的经济繁荣并不等于社会进步。建设和谐社会要求政治、经济、文化的同步发展,因而作为社会一分子的企业也应为完整意义上的社会进步尽职尽责。
三、企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责任
由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利益相关者能够通过彼此之间订立合约的平等方式参与企业行为,从而满足各自的需要。因此,企业应当尊重所有参与者和相关者的权利并遵循按贡献分配的原则,这既要涉及到企业与其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关系,又要涉及到企业内部各参与者的权益关系。企业的外部关系主要有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消费者或顾客的关系,以及企业与社会整体的关系。企业的内部关系则主要指企业与其员工的关系或企业内部各阶层的关系。
(一)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
1.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这是企业的基本功能,也是对企业的最低道德要求。托马斯•M•莫里根(Thomas M•mulligan)认为:“企业的道德使命就是运用所能获得的想象力和创造性,为人类世界更加美好而创造产品、服务和机会。”这里包含两个观点:(1)企业人员有足够的道德判断力来评价他们能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具体地确定哪些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即哪些能对建设美好的世界做出显著的贡献);(2)企业人员应该努力创造和销售那些具有道德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而避免那些缺乏道德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即使法律没有要求这样做。
2.繁荣经济的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对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只有以回报社会为己任,才能得到持久健康的发展。
在这方面,许多国外企业给我们作了表率。如美国高级电子计算机制造工厂数据控制公司把厂址选择在市区中心,就是要为少数民族提供就业机会。该公司宣称,它的使命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争取平等,发挥潜力”。荷兰壳牌石油公司采用的“目标估价与报告”,为公司规定了具体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福利目标,制定了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需要采取的行动。
此外,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条件,积极参与和支持发展社区的文化教育事业、福利事业,关心和赞助社区的慈善事业,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为妇女、残疾人的就业提供便利,关心和参与社区的活动,与当地政府、公共团体建立良好的关系,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环保责任。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关注另一个重要的社会责任,那就是环境保护问题。例如,企业对其所造成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不应超过社会所能接受的水平,它所排放的有毒或有腐蚀性的废弃物质不能危害到他人。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把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控制在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
(二)对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与消费者的契约关系可以这样理解:企业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公道的产品,消费者则为此付款。这种契约要符合经济公平的原则,遵循不损害对方的权益和平等交换原则。企业不能为了获取利润的最大化而置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于不顾,以假充真来欺骗消费者,从而侵害顾客的基本权利。这样做,企业可能获得一时的利益,但从长远看,却会因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而垮台。要提供丰富、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广大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要求,并通过安排社会就业及交纳税金来增进社会的福利。企业要“尊重消费者主权,维护消费者权益”,尽量消除商品交换中消费者的损失和不满,让消费者获得最大的满足。
总之,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说,为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应看作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手段,而应看作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所要达到的目标。
(三)对企业员工应承担的责任
正如儒家所言: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爱争心。企业要在关心人、尊重人、提升人的前提下来挖掘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以求实现企业与员工相互依存、团结协作的良性互动,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尊重员工的人格、价值及首创精神,建立人性化的行为准则,进行以人为本的管理,是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主动性、创造性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对员工所应承担的责任。
相反,如果忽视和抹煞人所具有的社会性、精神性、文化性,把人等同于物,就会造成对人的尊严、人格等合法权利的侵犯,造成人的异化。如果管理者头脑中只有产值、利润、指标,而不考虑员工的身心健康,势必加剧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造成企业内部的种种对抗和冲突,危害社会的稳定。
因此,企业不仅要对员工物质利益关心,还要不断满足员工的社会需要和心理需要,并通过制度措施做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与爱护,从而创造出一种体现人的尊严的工作环境。在这种经营管理中,员工不仅会对企业产生归属感,而且还能够实现高度的自治感和责任感,从而大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四)对其它市场主体的责任
在处理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上,应实行平等互利、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以德兴企的经营理念。企业在处理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以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健康向上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总之,社会和谐,企业有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企业,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企业在处理与社会的关系中决不能只盯住经济效益和利润,要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把企业的发展融入社会的发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