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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支付系统监管机构的必要性在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法律依据不足;监管机构之间职责交叉;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角色过多。支付系统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为竞争、创新、服务使用者与经营稳健。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重组为相对独立的支付系统监管局,并将零售支付系统纳入其监管范围。支付系统监管局应拥有指示权、针对系统管理规则提出要求的权力、要求运营商同意他人接入的权力、协议修改权,包括确定最高收费的权力、要求所有人处置其支付系统利益的权力及反垄断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