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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上的监事会,是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执行进行专门性监督的常设机构,该专门性监督能否取得实效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绩效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明确监事会的业务监督权限是提高监督实效的关键。本文通过与日本法的比较研究,以2005年公司法增设的勤勉义务(Duty of Care)为焦点,对公司法修改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业务监督范围及内容进行了新的解读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