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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为解决当下严重的土地抛荒问题的一种制度创新。绍兴是我国第一个土地信托的试点地区,对其进行研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以绍兴为例介绍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运行机制与模式,并与新兴的“益阳信托”进行比较,最后针对我国现存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土地信托;运行机制;“绍兴模式”;“益阳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5-0034-03
一、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背景与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我国第二、三产业发展迅速,使得农村大量的年轻人涌向城市,农村劳动力大量缺失,以致农村土地的抛荒现象日益严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下降以及农业规模化发展面临阻碍,使得一部分人将土地自发流转经营。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却遇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操作不规范、运行程序受不到法律保护等等。另一方面,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出现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比如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规模小、农户种粮收益越来越低等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市场,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应该具有的职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抵押,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为信托制度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浙江绍兴于2001年率先试行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土地信托服务体系的创始地,如今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规模,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所以,本文对绍兴土地信托流转的运行机制与模式进行了研究,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配套体系的建议。
二、浙江绍兴土地信托流转的运行机制
(一)运作流程
本文调查了浙江绍兴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以及该地区的农民意愿是否支持土地信托流转这一机制,分析是否具有土地信托流转的可行性。主要调研情况如下:
1.设立服务于土地信托流转的相关机构。成立三级(县、镇、村)土地信托机构,安排信托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每个站点的土地信托工作。
2.农户自主登记需要流转的土地,试点村统一进行反租。然后土地信托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标准的土地记录并纳入数据库。对不符合流转的土地可用其他类似的条件进行互换。考察之后,土地信托机构将这些土地反租回来,并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合同。
3.统一反租完土地之后,试点村进行统一规划和整理。根据种田能手的经验并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制定出最适合土地发展经营管理的方案以便获取最大的收益。
4.整理完土地后,村经济合作社将整理后的土地信托给镇信托服务部门。需要经营土地的农业企业或者种田能手可以向信托机构递交书面申请书。
5.镇信托服务站对要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村和要求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大户进行配对,并且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谈判,协商谈判结束后,组织双方签订合同书,并且信托机构在之后的信托运行过程中要进行跟踪服务。
6.信托期限截止时分配土地经营收益。信托土地受让者要按照合同书上的规定付约定的金额作为土地使用金,信托机构在获得土地使用金之后,再把其根据反租合同的约定标准,逐一发放参与土地信托的农户手中。
(二)“绍兴模式”与“草尾模式”的比较
1.两者的相同点主要如下:(1)机构设置基本相同,都在村、镇、县设立了信托服务机构;(2)操作原则相同,都是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3)工作基本模式相同,都是农民经过申请,然后经过土地整理规划等,对受托人进行资质审查。
2.两者的不同点主要是:(1)信托环节不同。在“草尾模式”中,政府牵头出资成立信托公司,农民和企业之间搭建了一个直接的交流平台;在“绍兴模式”中,土地信托流转发生了两次信托,先是村集体组织将土地使用权信托给镇信托服务站,然后农业经营企业再向信托服务站递交申请书。(2)侧重不同。在农户和土地使用者两个流转主体中,“草尾模式”更关注农户利益;而“绍兴模式”更偏向土地使用者权益。(3)市场计价方式不同。“草尾模式”中,以粮食定价,结算时信托公司按照市场价支付农民信托收益;“绍兴模式”中,以货币定价以货币结算,由于是政府直接领导所以土地流转的价格没有标准公平的衡量标准。(4)委托人不同。“草尾模式”中的委托人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绍兴模式”中的委托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5)风险管理不同。“草尾模式”的风险管理机制相对来说比较完善,比如有加强农业保险、向农业经营公司收取风险保证金等;而“绍兴模式”中,主要是信托机构对农业经营公司进行日常的监督和跟踪服务。(6)信托分配收益方式不同。“草尾模式”是由土地信托公司上半年3月份与下半年8月份直接将收益分配给农户;“绍兴模式”是先由农业经营公司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付给农民,一般是一年一次。(7)运行绩效不同。“草尾模式”中,信托公司的运作更贴近市场经济的模式,能够更快更敏锐地捕捉市场的信息变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草尾模式完全有可能成为民间资本、城市资本以及金融资本在农业领域的一个投入平台,不仅可以搞活土地扭转,还能促进资本运作;“绍兴模式”中,成立了以镇为单位的土地信托服务站,以服务土地信托流转,政府机构的职能色彩较重,有利于发挥看得见手的作用,但是村干部容易在政绩的推动下强迫村民进行土地流转。
三、对“绍兴模式”的评价
浙江绍兴在我国实行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起步较早、规模大、运作的步骤规范、影响较大、取得的成效显著。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针对绍兴的土地信托流转模式有许多值得借鉴的优势,但是也有许多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优点 1.政府引导,制定优惠政策。政府不仅派遣相关的专业人员去信托服务机构,还针对粮食价格偏低的问题专门为农业企业提供经济补贴来提高农民积极性,而且还为养殖大户提供准确又可靠的营销渠道。除此之外,政府还设立融资中心,为种植大户提供低息贷款。
2.依法坚持原则。始终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所有土地信托流转合同均由农民自主签订;坚持保障农民利益,对于不利于农民的条款,有土地信托服务中心进行监管。
3.增加了多方的经济效益。农民(委托方)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土地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本着诚信的原则,在信托期限内,农民享有信托收益;农业企业或者种田能手通过与信托机构直接谈判协商,使得协商时间、精力、成本大大减少。成本越小,投资者盈利空间越大,相应地会继续再投资,从而加快土地流转进程,促成良性循环。
4.加快了农业产业步伐,将农村土地规模化集中起来,有利于发展大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从而达到了农业增收,促进了农业产业化步伐。
5.促进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土地信托实行了跨区域的土地流转,这不仅打破了局限于村级内部流转,而且有利于引进外资,进行产业化经营。除此之外,通过土地信托外出的务工人员既可以得到信托收益,也减少了无暇照料农地的担忧,降低了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更为重要的是培植了农民新的市场观念、就业观念、价值观念,有利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6.推广了生态农业技术。不少投资者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引进了先进的生态技术,促进了效益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喷滴浇灌、无土栽培、生物肥料、无公害农药等农用新技术得到了推广。
(二)缺点
1.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出资设立的中介组织,留下了行政干预的隐患。尽管政府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这很容易造成行政力量的介入。在政绩的推动下,基层工作人员会上门劝说,使得有些村民迫于压力而接受。这样不仅违背农民的意愿,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2.金融体制的不完善。土地的重新规划管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农村的金融机构发展得并不成熟,使得一些种田能手或者农营企业难以贷款。
3.风险管理体制欠缺。农业生产存在很大的风险,天气变化或者市场行情稍有变化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绍兴土地信托只有信托服务中心对农业经营公司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服务跟踪管理,缺乏一系列的农业保险等。
4.市场计价方式不灵活。计价方式采取以货币定价以货币结算,而绍兴土地信托又是由政府直接领导所以计价方式没有公平的参照标准。
5.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过少。浙江地少人多,而且由于土地流转的价格没有衡量标准,并且价格协商主要是镇信托服务站与受让人谈判,农民的话语权很少,所以农民获取的收益并不可观。
6.政府更偏向于投资者的收益。当地政府许多优惠政策受益方大都是土地使用者,但是对于委托人方面,政府缺乏合理公正的收益分配体制以及标准的土地衡量价格。
四、完善农村土地信托配套体系的建议
针对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现状和问题,讨论出下列几种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明确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管得太多或不管都会有很大影响。政府职能主要是引导、服务和监督,不应该过多干预。政府可以在某地信托刚试行的时候,提供免费的引导、监督管理等,在体制发展到相对成熟之后,政府可以逐渐淡化其作用。
第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国家在政策上应该鼓励许多大的保险公司在农村土地信托试点设立分支;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对农民进行风险管理的培训,树立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鼓励农民为农产品投保;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树立农业保险准备金等。
第三,改善金融体制。国家可以拓宽土地信托融资的渠道,比如,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设立土地信托基金以便于及时方便地解决土地开发急需的资金问题;土地信托机构也可以靠发行证券来融通资金;土地信托可以和某些可靠农产品企业联合起来,企业提供给信托机构资金,信托机构可以帮助宣传该企业,双方互相合作实现共赢。
第四,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土地信托流转机制中,合理地分配信托收益是保证土地流转能顺利进行的前提。在目前的土地信托流转中,农民因为缺乏定价能力处于弱势地位,但是我们维护农民的最大利益时也不能忽略土地经营者的利益。国家针对这一问题应该在坚持共赢的原则下建立完善的价格体系和定价机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参考文献:
[1] 兰世惠.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探析[J].农业经济,2012,(8).
[2] 常冬勤,蒲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农业经济,2016,(1).
[3] 谢群良.从农村土地资本化的视角看土地信托流转——益阳实证[J].金融经济,2015,(18).
[4] 杨明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研究——基于“宿州模式”和“益阳模式”的比较分析[J].财政研究,2015,(2).
[责任编辑 刘娇娇]
关键词:土地信托;运行机制;“绍兴模式”;“益阳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5-0034-03
一、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背景与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我国第二、三产业发展迅速,使得农村大量的年轻人涌向城市,农村劳动力大量缺失,以致农村土地的抛荒现象日益严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下降以及农业规模化发展面临阻碍,使得一部分人将土地自发流转经营。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却遇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操作不规范、运行程序受不到法律保护等等。另一方面,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出现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比如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规模小、农户种粮收益越来越低等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市场,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应该具有的职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抵押,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为信托制度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浙江绍兴于2001年率先试行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土地信托服务体系的创始地,如今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规模,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所以,本文对绍兴土地信托流转的运行机制与模式进行了研究,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配套体系的建议。
二、浙江绍兴土地信托流转的运行机制
(一)运作流程
本文调查了浙江绍兴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以及该地区的农民意愿是否支持土地信托流转这一机制,分析是否具有土地信托流转的可行性。主要调研情况如下:
1.设立服务于土地信托流转的相关机构。成立三级(县、镇、村)土地信托机构,安排信托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每个站点的土地信托工作。
2.农户自主登记需要流转的土地,试点村统一进行反租。然后土地信托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标准的土地记录并纳入数据库。对不符合流转的土地可用其他类似的条件进行互换。考察之后,土地信托机构将这些土地反租回来,并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合同。
3.统一反租完土地之后,试点村进行统一规划和整理。根据种田能手的经验并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制定出最适合土地发展经营管理的方案以便获取最大的收益。
4.整理完土地后,村经济合作社将整理后的土地信托给镇信托服务部门。需要经营土地的农业企业或者种田能手可以向信托机构递交书面申请书。
5.镇信托服务站对要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村和要求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大户进行配对,并且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谈判,协商谈判结束后,组织双方签订合同书,并且信托机构在之后的信托运行过程中要进行跟踪服务。
6.信托期限截止时分配土地经营收益。信托土地受让者要按照合同书上的规定付约定的金额作为土地使用金,信托机构在获得土地使用金之后,再把其根据反租合同的约定标准,逐一发放参与土地信托的农户手中。
(二)“绍兴模式”与“草尾模式”的比较
1.两者的相同点主要如下:(1)机构设置基本相同,都在村、镇、县设立了信托服务机构;(2)操作原则相同,都是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3)工作基本模式相同,都是农民经过申请,然后经过土地整理规划等,对受托人进行资质审查。
2.两者的不同点主要是:(1)信托环节不同。在“草尾模式”中,政府牵头出资成立信托公司,农民和企业之间搭建了一个直接的交流平台;在“绍兴模式”中,土地信托流转发生了两次信托,先是村集体组织将土地使用权信托给镇信托服务站,然后农业经营企业再向信托服务站递交申请书。(2)侧重不同。在农户和土地使用者两个流转主体中,“草尾模式”更关注农户利益;而“绍兴模式”更偏向土地使用者权益。(3)市场计价方式不同。“草尾模式”中,以粮食定价,结算时信托公司按照市场价支付农民信托收益;“绍兴模式”中,以货币定价以货币结算,由于是政府直接领导所以土地流转的价格没有标准公平的衡量标准。(4)委托人不同。“草尾模式”中的委托人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绍兴模式”中的委托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5)风险管理不同。“草尾模式”的风险管理机制相对来说比较完善,比如有加强农业保险、向农业经营公司收取风险保证金等;而“绍兴模式”中,主要是信托机构对农业经营公司进行日常的监督和跟踪服务。(6)信托分配收益方式不同。“草尾模式”是由土地信托公司上半年3月份与下半年8月份直接将收益分配给农户;“绍兴模式”是先由农业经营公司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付给农民,一般是一年一次。(7)运行绩效不同。“草尾模式”中,信托公司的运作更贴近市场经济的模式,能够更快更敏锐地捕捉市场的信息变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草尾模式完全有可能成为民间资本、城市资本以及金融资本在农业领域的一个投入平台,不仅可以搞活土地扭转,还能促进资本运作;“绍兴模式”中,成立了以镇为单位的土地信托服务站,以服务土地信托流转,政府机构的职能色彩较重,有利于发挥看得见手的作用,但是村干部容易在政绩的推动下强迫村民进行土地流转。
三、对“绍兴模式”的评价
浙江绍兴在我国实行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起步较早、规模大、运作的步骤规范、影响较大、取得的成效显著。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针对绍兴的土地信托流转模式有许多值得借鉴的优势,但是也有许多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优点 1.政府引导,制定优惠政策。政府不仅派遣相关的专业人员去信托服务机构,还针对粮食价格偏低的问题专门为农业企业提供经济补贴来提高农民积极性,而且还为养殖大户提供准确又可靠的营销渠道。除此之外,政府还设立融资中心,为种植大户提供低息贷款。
2.依法坚持原则。始终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所有土地信托流转合同均由农民自主签订;坚持保障农民利益,对于不利于农民的条款,有土地信托服务中心进行监管。
3.增加了多方的经济效益。农民(委托方)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土地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本着诚信的原则,在信托期限内,农民享有信托收益;农业企业或者种田能手通过与信托机构直接谈判协商,使得协商时间、精力、成本大大减少。成本越小,投资者盈利空间越大,相应地会继续再投资,从而加快土地流转进程,促成良性循环。
4.加快了农业产业步伐,将农村土地规模化集中起来,有利于发展大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从而达到了农业增收,促进了农业产业化步伐。
5.促进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土地信托实行了跨区域的土地流转,这不仅打破了局限于村级内部流转,而且有利于引进外资,进行产业化经营。除此之外,通过土地信托外出的务工人员既可以得到信托收益,也减少了无暇照料农地的担忧,降低了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更为重要的是培植了农民新的市场观念、就业观念、价值观念,有利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6.推广了生态农业技术。不少投资者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引进了先进的生态技术,促进了效益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喷滴浇灌、无土栽培、生物肥料、无公害农药等农用新技术得到了推广。
(二)缺点
1.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出资设立的中介组织,留下了行政干预的隐患。尽管政府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这很容易造成行政力量的介入。在政绩的推动下,基层工作人员会上门劝说,使得有些村民迫于压力而接受。这样不仅违背农民的意愿,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2.金融体制的不完善。土地的重新规划管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农村的金融机构发展得并不成熟,使得一些种田能手或者农营企业难以贷款。
3.风险管理体制欠缺。农业生产存在很大的风险,天气变化或者市场行情稍有变化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绍兴土地信托只有信托服务中心对农业经营公司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服务跟踪管理,缺乏一系列的农业保险等。
4.市场计价方式不灵活。计价方式采取以货币定价以货币结算,而绍兴土地信托又是由政府直接领导所以计价方式没有公平的参照标准。
5.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过少。浙江地少人多,而且由于土地流转的价格没有衡量标准,并且价格协商主要是镇信托服务站与受让人谈判,农民的话语权很少,所以农民获取的收益并不可观。
6.政府更偏向于投资者的收益。当地政府许多优惠政策受益方大都是土地使用者,但是对于委托人方面,政府缺乏合理公正的收益分配体制以及标准的土地衡量价格。
四、完善农村土地信托配套体系的建议
针对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现状和问题,讨论出下列几种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明确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管得太多或不管都会有很大影响。政府职能主要是引导、服务和监督,不应该过多干预。政府可以在某地信托刚试行的时候,提供免费的引导、监督管理等,在体制发展到相对成熟之后,政府可以逐渐淡化其作用。
第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国家在政策上应该鼓励许多大的保险公司在农村土地信托试点设立分支;派遣相关专业人员对农民进行风险管理的培训,树立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鼓励农民为农产品投保;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树立农业保险准备金等。
第三,改善金融体制。国家可以拓宽土地信托融资的渠道,比如,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设立土地信托基金以便于及时方便地解决土地开发急需的资金问题;土地信托机构也可以靠发行证券来融通资金;土地信托可以和某些可靠农产品企业联合起来,企业提供给信托机构资金,信托机构可以帮助宣传该企业,双方互相合作实现共赢。
第四,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土地信托流转机制中,合理地分配信托收益是保证土地流转能顺利进行的前提。在目前的土地信托流转中,农民因为缺乏定价能力处于弱势地位,但是我们维护农民的最大利益时也不能忽略土地经营者的利益。国家针对这一问题应该在坚持共赢的原则下建立完善的价格体系和定价机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参考文献:
[1] 兰世惠.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探析[J].农业经济,2012,(8).
[2] 常冬勤,蒲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农业经济,2016,(1).
[3] 谢群良.从农村土地资本化的视角看土地信托流转——益阳实证[J].金融经济,2015,(18).
[4] 杨明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研究——基于“宿州模式”和“益阳模式”的比较分析[J].财政研究,2015,(2).
[责任编辑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