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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以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正因为如此,省人大常委会十分关注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5月28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决议》,这必将把我省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专题调研:吉林检察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吉林检察工作讲大局、思路清、效果好,走在了全国前列”。200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来我省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时给予了赞扬。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开展,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聂文权带队,对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组于4月听取了省检察院关于200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于本月下旬到辽源、通化和白山市,听取了三市及部分县(区)检察院的汇报,召开了有人大代表、审计、监察、公安、司法、行政、税务等部门及法院有关人员和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同时还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对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调查中感到,全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对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各类渎职侵权案件1826件2299人,其中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5人,内有厅级干部5人。大家欣喜地看到,全省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连续多年在高检院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2008年名列第二名,2009年上升为第一名。2008年,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作为唯一的省级院的反渎职侵权局被高检院评为“全国十佳反渎职侵权局”,2009年,省院反渎职侵权局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可以说,通过办案,有力地惩处了渎职侵权犯罪,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发展,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调查中发现,我省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也存在一些问题。客观上,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认知度不高,案件线索发现难、办案取证难、处理难。据省检察院统计,2005年以来,全省由群众举报的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仅占查处案件的23%。二是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据省检察院统计,2005年以来有关单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09件,仅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0%。三是存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案件处理难。有时造成一些案件“立不起来,诉不出去,判不下来”,影响了惩治和警示的效果。
会议审议: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不能满足
“我省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我们不能满足,还需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5月26日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推进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保障全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和查处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有关机关和部门对检察机关办案支持不够,部分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执法能力还不适应。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提出了自己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说,加大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非常重要,渎职侵权犯罪对党和政府威信的损害很大,影响公信力,同时造成很大损失,如果不严肃处理,社会危害太大,加大工作力度很有必要。要把典型案件办好,公开,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力,扩大公信力;我省检察机关取得的成绩与检察机关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分不开,但有些问题仍然值得注意,要进一步加大对新生力量的培训力度,加大执行过程中的约束力度。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几个重点方面加大惩防力度:一是侵犯企业合法经营权方面,直接涉及吉林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关系到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尤为需要重视;二是要加大查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尊严等权力的案件,这类案件与百姓息息相关,影响力很大;三是对在重大生产、社会事件中的渎职犯罪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要加大惩处力度,不要仅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
作出决议: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本次常委会特作如下决议:
一是要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惩治的必要性、紧迫性。当前,我省渎职侵权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犯罪,严重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损害了经济发展软环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二是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力度。要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民生以及工程建设、涉农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队伍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业务培训,严肃执法纪律,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是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认真落实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对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依法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查办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及时准确地做出鉴定结论,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渎职侵权犯罪。
各级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加强与检察机关互相制约的同时,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解决好办案中遇到的案件管辖、证据标准、刑罚适用和执行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依法、及时、有效惩处。
四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执行《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廉洁从政、法制纪律和警示教育,建立渎职侵权犯罪风险预警机制,落实行政责任制和问责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廉洁履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渎职侵权犯罪情况的分析和对策研究,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五是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适时组织相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项调研,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解决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和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困难,不断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条件。
专题调研:吉林检察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吉林检察工作讲大局、思路清、效果好,走在了全国前列”。200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来我省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时给予了赞扬。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开展,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聂文权带队,对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组于4月听取了省检察院关于200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于本月下旬到辽源、通化和白山市,听取了三市及部分县(区)检察院的汇报,召开了有人大代表、审计、监察、公安、司法、行政、税务等部门及法院有关人员和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同时还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对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调查中感到,全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对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导思想明确,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各类渎职侵权案件1826件2299人,其中查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5人,内有厅级干部5人。大家欣喜地看到,全省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连续多年在高检院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2008年名列第二名,2009年上升为第一名。2008年,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作为唯一的省级院的反渎职侵权局被高检院评为“全国十佳反渎职侵权局”,2009年,省院反渎职侵权局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可以说,通过办案,有力地惩处了渎职侵权犯罪,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发展,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调查中发现,我省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也存在一些问题。客观上,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认知度不高,案件线索发现难、办案取证难、处理难。据省检察院统计,2005年以来,全省由群众举报的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仅占查处案件的23%。二是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据省检察院统计,2005年以来有关单位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09件,仅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0%。三是存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案件处理难。有时造成一些案件“立不起来,诉不出去,判不下来”,影响了惩治和警示的效果。
会议审议: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不能满足
“我省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我们不能满足,还需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5月26日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推进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保障全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和查处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有关机关和部门对检察机关办案支持不够,部分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执法能力还不适应。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提出了自己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说,加大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非常重要,渎职侵权犯罪对党和政府威信的损害很大,影响公信力,同时造成很大损失,如果不严肃处理,社会危害太大,加大工作力度很有必要。要把典型案件办好,公开,在社会上造成影响力,扩大公信力;我省检察机关取得的成绩与检察机关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分不开,但有些问题仍然值得注意,要进一步加大对新生力量的培训力度,加大执行过程中的约束力度。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几个重点方面加大惩防力度:一是侵犯企业合法经营权方面,直接涉及吉林省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关系到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尤为需要重视;二是要加大查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尊严等权力的案件,这类案件与百姓息息相关,影响力很大;三是对在重大生产、社会事件中的渎职犯罪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要加大惩处力度,不要仅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
作出决议: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本次常委会特作如下决议:
一是要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惩治的必要性、紧迫性。当前,我省渎职侵权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犯罪,严重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损害了经济发展软环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二是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力度。要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民生以及工程建设、涉农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队伍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业务培训,严肃执法纪律,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是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认真落实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对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依法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查办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及时准确地做出鉴定结论,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渎职侵权犯罪。
各级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加强与检察机关互相制约的同时,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解决好办案中遇到的案件管辖、证据标准、刑罚适用和执行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依法、及时、有效惩处。
四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执行《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廉洁从政、法制纪律和警示教育,建立渎职侵权犯罪风险预警机制,落实行政责任制和问责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廉洁履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渎职侵权犯罪情况的分析和对策研究,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五是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适时组织相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项调研,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解决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和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困难,不断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