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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馆法制史及法权述要
毛赣鸣 李黛君 (赣南师范学院图书馆 江西赣州 341000)
摘 要:文章简要阐述中国图书馆法制史;对中国图书馆立法问题给出了基本评价;论述了当代中国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提出图书馆法权概念,并论证了其与图书馆核心价值历史的、现实的关系。文章强调,中国当代图书馆法权来自宪法,法权内容却明显缺失,只有通过图书馆立法,才能对图书馆法权予以明确、具体、系统的说明和规定,并客观彰显图书馆核心价值。
关键词:图书馆法 图书馆法权 核心价值 版权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1)03-0001-05
Introduction of Chinese library Legal History and Legal Rights
Mao Ganming Li Daijun (Gannan Normal College Library, Ganzhou, Jiangxi, 341000)
Abstract:This thesis briefly illustrates the library legal history of China; gives a basic assessment about the feature of the Chinese library legislation;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for library legisl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puts forward the concept of library legal rights, and demonstrates its historical and realistic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re values of the library. It is emphasized that contemporary China library legal rights are rooted from constitutional law, but the content is lack. It is clear and definite to China library legal rights by library legislation and appearing the core values of library.
Key words:library law; library legal rights; core values; copy right
CLC number: D922.16 Document code: AArticle ID: 1003-6938(2011)03-0001-05
《公共图书馆法》已于2008年3月列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2008年11月文化部正式启动了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在2009年中国图书馆学会新年峰会上,拟就了公共图书馆法支撑研究的11个专题:(1)国内外立法资料收集分析;(2)公共图书馆立法背景的必要性、可行性;(3)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定位、功能及社会关系;(4)公共图馆的设置与体系分析;(5)图书馆管理体制;(6)图书馆绩效评估;(7)公共图书馆的条件保障(人、才、物、缴送制度);(8)著作权的保护在图书馆的适用;(9)图书馆资源建设;(10)读者权益与图书馆服务;(11)国家图书馆条例等项目[1 ]。本文的阐述和论证主要针对这些专题与中国图书馆法制史及法权相关的内容,并不局限于某一专题。
1 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图书馆法制
1.1 中国图书馆法制渊源
中国有着悠久的藏书楼法制史、制度史。藏书楼早期多为官办,以御用为主。与藏书楼关系密切的制度还有书院,学校,太学和科举制文化机制。御用藏书楼的世代沿袭和传承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对文化、政治、经济、教育、科技、礼制的垄断法权,专制性是封建藏书楼的基本特点和制度理念。
集中“藏书”的理念,最早可溯及商代的“窖藏”,考古发现大量甲骨堆集于窖中,且甲骨文内容,多是与邦国大政有关的记载,这些甲骨文不管是用于占卜、祭祀还是用于档案、史料记载,其集中的文献管理却是事实,应当是当时王朝礼制和法律调控的产物[2 ]。周代“崇礼”,官设“五史”即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和御史,都在其职权范围内掌管礼书文献;礼制即当时的等级制和法权,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是其特权的写照,由此可见,礼书及其典藏的重要性及其法制特点[3 ]。
私家藏书是在“礼崩乐坏”的战国时期出现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文化“普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政治主张和学术争鸣现象。秦始皇以“焚书坑儒”著称,表现出明显的文化专制和政治上的法制倾向,但其统一中国,开始了“书同文”的历史仍有进步意义,在其中央集权中,设太常掌管典籍收藏[4 ]。
汉朝至清朝(公元前206年—公元1911年)的两千多年以来,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漫长的发展期,促进了历朝历代官府藏书、私家藏书、寺观藏书,书院藏书四大藏书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兴盛。藏书楼是中国基本的文化建制,经历了自上而下的推广过程。从宫廷藏书楼到官署藏书楼,继而发展了佛寺、道观藏书楼、书院藏书楼、私家藏书楼。楼阁殿台,名称繁多,官职称谓复杂多变,总的来看,封建藏书楼制度和文化权利经历了缓慢的向民间推移的过程,但统治者维持其君权神授、封建礼教、传统文化、法制政治的根本利益的目的是不变的。
历代封建王朝无论是在图书编撰、出版、印刷还是收藏、流通、审查、都受到封建专制的制约。乃至科举制度的考试科目,内容以及各书院,学校的授课范围都是这种制约的具体表现。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到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都反映了早期封建文化的法权理念。值得注意的是儒学在中国文化史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且历代沿袭,其经典书籍具有公理地位,成为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学的发展见证了中国藏书楼和文献技术进步的每一个时期。儒学是封建文化专制与文化普及相交流的产物。在文化载体上则经历了简册、帛书盛行时期、写本书时期、印本书时期等各个时期。佛教、道教藏经楼、藏经洞的神秘化机制,实际上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与普及,而恰恰有利于信徒的心理需求,因而连绵不绝,时有盛行。两汉以来,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唐,藏书楼自上而下的推广普及,此消彼长,但都不能摆脱封建帝王的视野和控制,否则就有灭顶之灾。历朝藏书楼重点书目,通常都是由皇家御用文人和官吏(有时还由皇帝御批)认可、审核,现存的多部传世巨著,如宋朝的《文苑英华》,《太平御览》、《册府元龟》、《太平广记》、《资治通鉴》,明朝的《永乐大典》、清朝的《古今图书集成》、《佩文韵府》、《四库全书》,以及历朝积累的《二十四史》、《十通》等传世文献,都是官修、官藏的典范,在内容和形式上基本反映了中国藏书楼的核心文化及其法制理念。封建王朝的藏书楼对保存中国文化遗产可谓功罪各半,但就其法理的历史价值来看,应从正反两面去辨析,吸纳其合理内核。
1.2 中国近现代图书馆法案
进入近代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西方文化制度和法律的影响,尤其是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等封建上层的文化革新与改良,推动了中国图书馆事业的起步和发展。清朝宣统二年(1910年)问世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是以政府名义颁布的第一部图书馆法案。这是历史驱动下的前所未有的文化进步,但仍不能掩饰其政治上的落后,不过是帝国行将崩溃前的哀鸣而已。
清朝政府被推翻后,1915年的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图书馆规章》和《通俗图书馆规程》,两部规程总共不及两千字。1930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公布《新出图书呈缴规程》和《图书馆规程》;1930年10月又颁布了《私立图书馆立案办法》;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并于1945年修订;1941年公布了《普及全国图书教育办法》,并于1943年、1944年两次修正。以上立法在图书馆国有化、公有化、专业化普及方面取得的成功得到了社会公认,反映了中国文化的西化趋向和法制进程。1947年民国教育部公布的《图书馆规程》代表着普及图书馆、规范图书馆部门设置、岗位要求、管理措施的基本框架,有利于地方法规的出台,但由于民国政府的腐化堕落,这些只能是良好的愿望。
1.3 中国当代有关图书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务院(国务院前身)便颁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和《征集革命文物令》(1950年)等法令。1955年文化部颁布了《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和《关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批示》,并抄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图书馆工作的规程》,逐步形成了国务院领导下的文化部归口行政管辖公共图书馆的机制。1957年国务院颁布《全国图书协调方案》,体现了政府协调图书馆事业、业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法权理念。
鉴于高校图书馆的特殊地位,教育部早在1956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81年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7月国家教委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02年将之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虽然我国高校图书馆系统在行政法规上已先行迈出了一步,但人们仍在期待更具全面的指导和法律意义上的《中国图书馆法》的诞生。1987年中国科学院也颁发了《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文化部就于1982年颁布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90年文化部便开始启动《公共图书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征求了图书馆和有关部委意见。形成草案后,还在内部进行了审议,后由于机构改革和意见分歧等原因而搁置。
1996年以来,各地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如:《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1997);《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2000);《湖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草案)》(2001);《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以及稍晚的《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2008)和《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9)等地方性法规的相继出台和实施,进一步丰富了图书馆立法工作的经验,为制定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5 ]
2004年,中宣部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中,将图书馆法列入前五年的立法规划,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已经明确把“抓紧研究制定图书馆法”作为“十一五”时期加强文化立法的重点工作。
中国图书馆学会在业界和学界也积极推进了立法研究,并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自律规范,如2002年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标准(试行)》,2005年参与国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立法,发布了《关于著作权的声明》,2005年受文化部委托主编《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以及《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标准》,于2008年颁布执行。同年,《图书馆服务宣言》发布,为营造图书馆立法环境做出了贡献。
在相关法律中,1982年11月人大常委会通过《文物保护法》并于2002年修订,1987年9月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档案法》,1995年颁布《教育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00年修订),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2006年5月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些与图书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继问世,都为中国图书馆法的出台构建了基本平台。
1.4 中国图书馆立法问题基本评价
(1)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传统文化在中国具有持久的影响力。藏书楼制度及其法制一直持续到清朝末年,有两千多年历史,无论是民国图书馆,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在继承数千年华夏文明和传统文化方面都有广泛的共识,对图书馆的社会存在价值没有疑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百业待兴,国家虽然没有来得急为图书馆立法,但扶持图书馆事业的大政方针行政法规并没有忽视图书馆的存在价值,客观地说,只有在新中国成立后,图书馆事业才得到最广泛的普及,公民享有前所未有的图书馆利用权利。
(3)由于政治原因,“文化大革命”(1966-1976)十年中,对许多图书馆的封存,显然是违背图书馆自身发展规律的行政行为,这是宪法未得到维护、贯彻、执行的后果之一,并非有图书馆法就能避免的 。可见,立法固然重要,护法执法更不可缺。
(4)1978年改革开放后,“依法治国”是一项基本国策,急需立法的部门、行业很多,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近400部法律,但图书馆事业并未因没有立法而滞步不前,中国图书馆事业在许多方面取得了跨越式的进展,一直是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的,如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图书馆学会恢复在国际图联的活动,一直跟随国际图书馆界的最新发展;把国家图书馆建设工程纳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支持图书馆在网络化、现代化方面的发展等,都体现了国家在图书馆事业方面的关注。
(5)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全国各类图书馆已达37万个,藏书40多亿册,建国以来一直没有一部《图书馆法》,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法权随着各种法规的出台,一直处于被限制、被挤压的状态,而图书馆界所代表的公民信息公平获取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图书馆员在工作中也存在无法可依的困境,这也是图书馆界迫切希望有一部《图书馆法》的原由。鉴于公共图书馆的紧迫性及避免分岐,先行制定一部《公共图书馆法》的做法是可行的,在业界可起示范作用。
2 当代中国图书馆的立法及法权
2.1 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
2.1.1 图书馆立法是国际惯例的必然要求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应该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设立,这种法律应该这样来形成以便它能够保证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图书馆服务事业。图书馆之间有组织的协作应该是不可缺少的,这种协作能使全部的国家资料得以受到完全利用并为任何读者服务。”该《宣言》虽然对各国政府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图书馆事业发展较好的国家均自觉执行或早于该项《宣言》为图书馆立法。美国有关图书馆立法权交由地方政府,1970年7月20日则由国会制定了《美国图书馆情报学国家委员会法案》。俄罗斯联邦则继承苏联重视图书馆立法的传统,1994年由总统批准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图书馆事业联邦法》及一系列图书馆法规,同为大国的中国,没有理由忽视图书馆立法问题。
2.1.2 图书馆立法是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求
中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文化既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同时也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不协调,与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不适应,各类数据表明,近年来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投资占GDP的比重没有达到1986年的实际比率水平。说明文化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而文化立法是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法作为文化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对公共事业均负有责任,必须通过立法予以确定,才能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1.3 图书馆立法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公共图书馆事业是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的最基本的文化服务。且我国公共图书馆在农村基本是“空白”。现在县乡基层图书馆购书经费也严重不足,主要是缺乏法律的制约,才使公民的文化权利不能得到基本保障。国外经验表明,立法是发展图书馆事业、保障读者权利的根本途径。政府、图书馆、读者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图书馆法不是“行业利益保护法”,而是“读者权利保护法”,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2.1.4 图书馆立法是法制时代的必然要求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从1979年到2008年8月底,除宪法和4个宪法修政案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80件法律、14个法律解释和140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1110件行政法规,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相对完善的经济立法相比,文化立法明显滞后,立法数量少,层次较低,不适应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快推进图书馆立法,是改变图书馆事业无法可依现状的迫切需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必须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来重视图书馆立法。
2.1.5 图书馆立法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是公民获取各类资源的重要途径,而目前在一些相关法律中,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虽然征求了图书馆界的意见,但图书馆界的立场和意见,基本没有采纳,图书馆在网络信息传播权上,明显被限制于图书馆馆舍内,这与传统的图书馆几乎一样,人们必须到馆方能阅读有关图书和信息,在网络社会已经形成的今天,无疑否定了图书馆资源共享和资源利用最大化社会效益的实现,这种对专有权的过度保护行为,不仅限制了公民应该享有的网络文化权利,而且还限制了馆与馆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协作,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有关“合理使用”问题,即使在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完善的美国,也提及了有关图书馆豁免权问题,相比之下,我国的该项立法对图书馆有过分柯刻之嫌。这都是因为图书馆没有立法,无法主张权利的表现,但在公民的有关权利中可以从宪法中寻找,如果侵犯了公众利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同样是侵权行为。公众在网络环境下利用图书馆网络资源的权利不能被限制和剥夺。在俄罗斯联邦1995年的《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规中,就把图书馆等信息系统中积累的具有社会意义或对于实现公民权益的信息定位为“禁止列入限制获取的信息”范畴。这不仅对图书馆界,也应是对法律界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立法机构和图书馆应当为公民争取这项文化权利。
2.2 图书馆法权关系
2.2.1 图书馆法与图书馆法权
图书馆法权:根据法权的定义,图书馆法权应是图书馆依法享有的权利、职责、义务及社会关系准则。
图书馆立法是对图书馆法权的明确、具体、系统的说明。必须建立在宪法基础上,并妥善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即法律兼容原则。图书馆立法的目的在于强调国家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支持和重视,确认图书馆的社会存在价值、功能、职能和社会作用、地位;读者(公众)享有的各项权利;国家怎样来监督保障读者的权利得以实现;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召有那些责任,在人、财、物方面怎样保障图书馆制度建立和运转;又怎样来监督、调控图书馆的运作以保障公众依法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及公民通过图书馆所应享有的其他文化权利等。
图书馆法权可以通过图书馆法加以明确确认和规定,而不是没有图书馆法就没有图书馆法权。
图书馆法权首先来源于宪法的有关规定,并以此为基础发生与各种法律的关系,从而产生图书馆的权利、职责、义务和依法产生与社会的关系。由于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图书馆法》,图书馆法权的内容是什么?图书馆事业有哪些事项和职责需要得到法律确认与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和授权,也没有系统说明,这就使图书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即法理上广义的图书馆法权理念是客观存在的,狭义的法权内容却明显缺失。
图书馆是通过宪法对各级政府的授权而依法取得管理权的,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从而也取得了行政主体地位。图书馆取得行政主体地位时是否被授予立法权?在授权立法实践中,各国做法不一样,一些国家将立法权广泛地授予社会组织,如授予大学、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立法权,根据法律的授权也有制定条例的权力。这种条例是内部规则,只对团体的成员适用,而且不能和法律以及上级条例抵触,不能超过它执行的公务范围。
2.2.2 图书馆立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图书馆法必须体现图书馆法权。在我国,由于图书馆不具备立法权,图书馆界与各界的法律关系,就必须由立法机关予以界定。宪法只能从客观上提供指导原则,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要求对图书馆立法程序、立法权限、立法范围、法律解释、适用规则、立法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条例化陈述以明宗旨。
图书馆法,是国家在法律上给予图书馆事业发展保护、支持、以及规定各级政府对管辖的图书馆以经济的、社会的、人员的全面支持所应尽的法律职责。明确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和存在价值、规定图书馆的权利、义务、职责和职能,特别是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所应表现出的为公众公平获取信息资源、平等服务、知识自由等信息权利和文化权利。
因此,图书馆法在如何体现图书馆法权关系上,应拟定出国家、地方政府、图书馆、图书馆员、读者几个方面法律关系的明确的准则,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立法,应在法律上明确图书馆的社会定位和社会价值,这将有利于各方明确自己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意义是十分明显的,这也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必须明确的法律关系。
加强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研究,对法律上确定图书馆的法权关系,有重要参考价值。特别是在应对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上彰显其核心价值的必要。
(2)图书馆法遭遇版权法尴尬。目前,国际图联与世界版权组织以及各国立法机构的立场有着明显的差距。近年来世界各国在著作权立法方面的基本态势使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空间受到严重的侵蚀、挤压,多年来形成的传统利益平衡格局被打破,原来在各种社会利益角色中就一直处于弱势的图书馆的生存空间仍在日趋狭小。
其实,任何国家的版权法或国际组织的版权公约,都以促进人类社会进化、推进文明进程为其基本宗旨。当这些过程不得不面对公众利益与创作者个人利益关系激烈冲突时,都会以保护和扩大公众利益为其终极目标,保护个人利益是手段或阶段性的权宜之计。为了达到最终目标,激发参与推动这一进程各方的参与热情,在特殊的历史阶段的局部利益方面往往做出一些有利于个人权益方面的调整,但后者并非是法规体系运行的最终目的。当今数字时代,信息资源版权国际保护发展趋势反映了这一特点。它从各方面都反映出版权人与营利性传播者利益的价值取向。为了维护版权人与营利性传播的利益,这一取向改变了图书馆原有的合理使用范围,而扩大了版权作品的权利范围。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国际上掀起了国际版权立法与修订的热潮。这些法律法规或条约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朝着有利于版权人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扩大和严格规定版权作品的权利范围。其结果是缩小和限制了包括图书馆在内的公共利益范围。这些法规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使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空间受到了严重的挤压。[6 ]
由于我国力求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上,追求尽快与国际通行的相关法规接轨,通过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相关法规立法的完善性方面的差距来推动信息网络传播事业的发展,于是在2001年10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新的版权法加强了版权人的权利,拓展了专有权的范围,如新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汇编权与出版权等;原则性规定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机制。这些修订表明,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在社会公众与版权人间的利益平衡方面逐步倾向于版权人。如2006年5月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使图书馆运行空间受到更多的限定,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范围明显缩小了。因此要解决图书馆在这种版权平衡机制中的困惑,国家和地方政府就必须依法加大对图书馆的投入,以确保图书馆在版权人的经济权利与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权利的同时实现。
3 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历史演进
3.1 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关系
图书馆法权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图书馆立法就已客观存在,主要依据国家宪法及图书馆与各种法律的关系而产生,图书馆立法只是更加明确的确认图书馆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和社会关系而已。
那么图书馆核心价值与图书馆法权的关系怎样呢?图书馆核心价值与图书馆法权是一种内在的关系,两者都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因对图书馆价值的认同而界定其在社会中的地位,这种地位因法律的界定而明确图书馆法权。
从某种价值适用范围看,可以将人类所创造的价值分为人类基本价值、社会主流价值、组织价值和人本价值。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一种人类文化的基本社会建制,其核心价值的形成应该是建立在人类基本价值和社会主流价值基础上的。[7 ]
图书馆价值就是图书馆存在的理由、原因。其核心价值应当是最能表现图书馆制度对于社会的意义的价值。这种价值在历史上和现实中起着永恒价值的作用,图书馆法权应是维护这种制度和价值持存的社会法律关系和权限。图书馆法权不仅是现实的、客观的、同时也是一个历史的和发展的法学范畴。在社会发展的各历史阶段都存在并对应着相应的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存在和发展如影随形。图书馆核心价值从历史上看,其演进实际上就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和法规调控下的图书馆对各类文献的收藏权、保存权、整理权、编辑权、所有权、管理权、限制权、传播权等一系列以文化权利为中心的价值延续与更迭。无不彰显着法制的观念和实践。
3.2 图书馆法权在维护图书馆核心价值中的作用
从当代人们对图书馆核心价值的认识来看,尽管存在不同的争议,但其学术研究价值一直被学界所公认。
“图书馆核心价值”虽然是近十几年提出的一个命题,有着深刻的现实时代背景,却也是图书馆历史的社会价值问题,而这与世界数千年图书馆制度史,图书馆法制史有着密切关系,人们已共同意识到:图书馆核心价值是图书馆和图书馆员在为社会提供服务时所应该具有并坚持的一系列价值观或价值体系;它是图书馆长期形成的,蕴含于图书馆内质中的,不以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始终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并具有相对恒定持存的价值;这种永恒的价值不会因为社会发展而被其他行业所取代,只会因图书馆内部调整以适应新环境,而不断深化演进的独持价值规律。
因此,严格地说,图书馆核心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仅是现实的也是历史的价值特性,而怎样表述它只是人们的主观认识。也不会因为人们最近十几年才提出核心价值,图书馆核心的价值便在最近十几年才出现。图书馆法权同样自古有之,并与社会发展史各阶段相对应而存在,也不是因为有了图书馆法才有图书馆法权。图书馆法权是伴随图书馆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图书馆法的出现,只是使图书馆核心价值得到了更好的维护,有利于图书馆法权进一步明确与社会各种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处置而已。无论人们对图书馆核心价值在主观上的认识有多大差异,一经立法,图书馆的核心价值的实质内容将得到法律的客观认定和确立。或者说,图书馆的社会定位经法律条款的陈述和保障,其权利、职责、义务及社会关系准则将客观地体现其在社会中的核心价值。而图书馆核心价值的主观描述,即价值观问题,则可能还要伴随着人们的不断认识而留有长期的商榷余地。
参考文献:
[1]李国新.《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进展[J].图书馆建设,2010(10):1-3.8.
[2]王宇信,杨升南.甲骨学一百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23-29.
[3]卢荷生.中国图书馆事业史[M].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6:21-30.
[4]任继愈.中国藏书楼[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1-30.
[5]程雪艳.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立法障碍的根源分析[J].新世纪图书馆,2010(5):59-61.14.
[6]王小会.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保护[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1-27.
[7]姜永常.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多元化分析与确立原则[J].图书馆,2009,(2):4-6.
作者简介:毛赣鸣(1957-),男,赣南师范学院图书馆研究馆员;李黛君(1963-),女,赣南师范学院图书馆馆员。
毛赣鸣 李黛君 (赣南师范学院图书馆 江西赣州 341000)
摘 要:文章简要阐述中国图书馆法制史;对中国图书馆立法问题给出了基本评价;论述了当代中国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提出图书馆法权概念,并论证了其与图书馆核心价值历史的、现实的关系。文章强调,中国当代图书馆法权来自宪法,法权内容却明显缺失,只有通过图书馆立法,才能对图书馆法权予以明确、具体、系统的说明和规定,并客观彰显图书馆核心价值。
关键词:图书馆法 图书馆法权 核心价值 版权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1)03-0001-05
Introduction of Chinese library Legal History and Legal Rights
Mao Ganming Li Daijun (Gannan Normal College Library, Ganzhou, Jiangxi, 341000)
Abstract:This thesis briefly illustrates the library legal history of China; gives a basic assessment about the feature of the Chinese library legislation;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for library legisl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puts forward the concept of library legal rights, and demonstrates its historical and realistic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re values of the library. It is emphasized that contemporary China library legal rights are rooted from constitutional law, but the content is lack. It is clear and definite to China library legal rights by library legislation and appearing the core values of library.
Key words:library law; library legal rights; core values; copy right
CLC number: D922.16 Document code: AArticle ID: 1003-6938(2011)03-0001-05
《公共图书馆法》已于2008年3月列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2008年11月文化部正式启动了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在2009年中国图书馆学会新年峰会上,拟就了公共图书馆法支撑研究的11个专题:(1)国内外立法资料收集分析;(2)公共图书馆立法背景的必要性、可行性;(3)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定位、功能及社会关系;(4)公共图馆的设置与体系分析;(5)图书馆管理体制;(6)图书馆绩效评估;(7)公共图书馆的条件保障(人、才、物、缴送制度);(8)著作权的保护在图书馆的适用;(9)图书馆资源建设;(10)读者权益与图书馆服务;(11)国家图书馆条例等项目[1 ]。本文的阐述和论证主要针对这些专题与中国图书馆法制史及法权相关的内容,并不局限于某一专题。
1 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图书馆法制
1.1 中国图书馆法制渊源
中国有着悠久的藏书楼法制史、制度史。藏书楼早期多为官办,以御用为主。与藏书楼关系密切的制度还有书院,学校,太学和科举制文化机制。御用藏书楼的世代沿袭和传承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对文化、政治、经济、教育、科技、礼制的垄断法权,专制性是封建藏书楼的基本特点和制度理念。
集中“藏书”的理念,最早可溯及商代的“窖藏”,考古发现大量甲骨堆集于窖中,且甲骨文内容,多是与邦国大政有关的记载,这些甲骨文不管是用于占卜、祭祀还是用于档案、史料记载,其集中的文献管理却是事实,应当是当时王朝礼制和法律调控的产物[2 ]。周代“崇礼”,官设“五史”即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和御史,都在其职权范围内掌管礼书文献;礼制即当时的等级制和法权,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是其特权的写照,由此可见,礼书及其典藏的重要性及其法制特点[3 ]。
私家藏书是在“礼崩乐坏”的战国时期出现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文化“普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政治主张和学术争鸣现象。秦始皇以“焚书坑儒”著称,表现出明显的文化专制和政治上的法制倾向,但其统一中国,开始了“书同文”的历史仍有进步意义,在其中央集权中,设太常掌管典籍收藏[4 ]。
汉朝至清朝(公元前206年—公元1911年)的两千多年以来,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漫长的发展期,促进了历朝历代官府藏书、私家藏书、寺观藏书,书院藏书四大藏书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兴盛。藏书楼是中国基本的文化建制,经历了自上而下的推广过程。从宫廷藏书楼到官署藏书楼,继而发展了佛寺、道观藏书楼、书院藏书楼、私家藏书楼。楼阁殿台,名称繁多,官职称谓复杂多变,总的来看,封建藏书楼制度和文化权利经历了缓慢的向民间推移的过程,但统治者维持其君权神授、封建礼教、传统文化、法制政治的根本利益的目的是不变的。
历代封建王朝无论是在图书编撰、出版、印刷还是收藏、流通、审查、都受到封建专制的制约。乃至科举制度的考试科目,内容以及各书院,学校的授课范围都是这种制约的具体表现。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到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都反映了早期封建文化的法权理念。值得注意的是儒学在中国文化史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且历代沿袭,其经典书籍具有公理地位,成为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学的发展见证了中国藏书楼和文献技术进步的每一个时期。儒学是封建文化专制与文化普及相交流的产物。在文化载体上则经历了简册、帛书盛行时期、写本书时期、印本书时期等各个时期。佛教、道教藏经楼、藏经洞的神秘化机制,实际上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与普及,而恰恰有利于信徒的心理需求,因而连绵不绝,时有盛行。两汉以来,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唐,藏书楼自上而下的推广普及,此消彼长,但都不能摆脱封建帝王的视野和控制,否则就有灭顶之灾。历朝藏书楼重点书目,通常都是由皇家御用文人和官吏(有时还由皇帝御批)认可、审核,现存的多部传世巨著,如宋朝的《文苑英华》,《太平御览》、《册府元龟》、《太平广记》、《资治通鉴》,明朝的《永乐大典》、清朝的《古今图书集成》、《佩文韵府》、《四库全书》,以及历朝积累的《二十四史》、《十通》等传世文献,都是官修、官藏的典范,在内容和形式上基本反映了中国藏书楼的核心文化及其法制理念。封建王朝的藏书楼对保存中国文化遗产可谓功罪各半,但就其法理的历史价值来看,应从正反两面去辨析,吸纳其合理内核。
1.2 中国近现代图书馆法案
进入近代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西方文化制度和法律的影响,尤其是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等封建上层的文化革新与改良,推动了中国图书馆事业的起步和发展。清朝宣统二年(1910年)问世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是以政府名义颁布的第一部图书馆法案。这是历史驱动下的前所未有的文化进步,但仍不能掩饰其政治上的落后,不过是帝国行将崩溃前的哀鸣而已。
清朝政府被推翻后,1915年的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图书馆规章》和《通俗图书馆规程》,两部规程总共不及两千字。1930年中华民国教育部公布《新出图书呈缴规程》和《图书馆规程》;1930年10月又颁布了《私立图书馆立案办法》;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并于1945年修订;1941年公布了《普及全国图书教育办法》,并于1943年、1944年两次修正。以上立法在图书馆国有化、公有化、专业化普及方面取得的成功得到了社会公认,反映了中国文化的西化趋向和法制进程。1947年民国教育部公布的《图书馆规程》代表着普及图书馆、规范图书馆部门设置、岗位要求、管理措施的基本框架,有利于地方法规的出台,但由于民国政府的腐化堕落,这些只能是良好的愿望。
1.3 中国当代有关图书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务院(国务院前身)便颁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和《征集革命文物令》(1950年)等法令。1955年文化部颁布了《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和《关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批示》,并抄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图书馆工作的规程》,逐步形成了国务院领导下的文化部归口行政管辖公共图书馆的机制。1957年国务院颁布《全国图书协调方案》,体现了政府协调图书馆事业、业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法权理念。
鉴于高校图书馆的特殊地位,教育部早在1956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81年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7月国家教委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02年将之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虽然我国高校图书馆系统在行政法规上已先行迈出了一步,但人们仍在期待更具全面的指导和法律意义上的《中国图书馆法》的诞生。1987年中国科学院也颁发了《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文化部就于1982年颁布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90年文化部便开始启动《公共图书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征求了图书馆和有关部委意见。形成草案后,还在内部进行了审议,后由于机构改革和意见分歧等原因而搁置。
1996年以来,各地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如:《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1997);《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2000);《湖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草案)》(2001);《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以及稍晚的《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2008)和《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9)等地方性法规的相继出台和实施,进一步丰富了图书馆立法工作的经验,为制定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5 ]
2004年,中宣部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中,将图书馆法列入前五年的立法规划,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已经明确把“抓紧研究制定图书馆法”作为“十一五”时期加强文化立法的重点工作。
中国图书馆学会在业界和学界也积极推进了立法研究,并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自律规范,如2002年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标准(试行)》,2005年参与国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立法,发布了《关于著作权的声明》,2005年受文化部委托主编《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以及《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标准》,于2008年颁布执行。同年,《图书馆服务宣言》发布,为营造图书馆立法环境做出了贡献。
在相关法律中,1982年11月人大常委会通过《文物保护法》并于2002年修订,1987年9月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档案法》,1995年颁布《教育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00年修订),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2006年5月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些与图书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继问世,都为中国图书馆法的出台构建了基本平台。
1.4 中国图书馆立法问题基本评价
(1)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传统文化在中国具有持久的影响力。藏书楼制度及其法制一直持续到清朝末年,有两千多年历史,无论是民国图书馆,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在继承数千年华夏文明和传统文化方面都有广泛的共识,对图书馆的社会存在价值没有疑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百业待兴,国家虽然没有来得急为图书馆立法,但扶持图书馆事业的大政方针行政法规并没有忽视图书馆的存在价值,客观地说,只有在新中国成立后,图书馆事业才得到最广泛的普及,公民享有前所未有的图书馆利用权利。
(3)由于政治原因,“文化大革命”(1966-1976)十年中,对许多图书馆的封存,显然是违背图书馆自身发展规律的行政行为,这是宪法未得到维护、贯彻、执行的后果之一,并非有图书馆法就能避免的 。可见,立法固然重要,护法执法更不可缺。
(4)1978年改革开放后,“依法治国”是一项基本国策,急需立法的部门、行业很多,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近400部法律,但图书馆事业并未因没有立法而滞步不前,中国图书馆事业在许多方面取得了跨越式的进展,一直是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的,如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图书馆学会恢复在国际图联的活动,一直跟随国际图书馆界的最新发展;把国家图书馆建设工程纳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支持图书馆在网络化、现代化方面的发展等,都体现了国家在图书馆事业方面的关注。
(5)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全国各类图书馆已达37万个,藏书40多亿册,建国以来一直没有一部《图书馆法》,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法权随着各种法规的出台,一直处于被限制、被挤压的状态,而图书馆界所代表的公民信息公平获取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图书馆员在工作中也存在无法可依的困境,这也是图书馆界迫切希望有一部《图书馆法》的原由。鉴于公共图书馆的紧迫性及避免分岐,先行制定一部《公共图书馆法》的做法是可行的,在业界可起示范作用。
2 当代中国图书馆的立法及法权
2.1 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
2.1.1 图书馆立法是国际惯例的必然要求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应该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设立,这种法律应该这样来形成以便它能够保证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图书馆服务事业。图书馆之间有组织的协作应该是不可缺少的,这种协作能使全部的国家资料得以受到完全利用并为任何读者服务。”该《宣言》虽然对各国政府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图书馆事业发展较好的国家均自觉执行或早于该项《宣言》为图书馆立法。美国有关图书馆立法权交由地方政府,1970年7月20日则由国会制定了《美国图书馆情报学国家委员会法案》。俄罗斯联邦则继承苏联重视图书馆立法的传统,1994年由总统批准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图书馆事业联邦法》及一系列图书馆法规,同为大国的中国,没有理由忽视图书馆立法问题。
2.1.2 图书馆立法是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求
中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文化既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同时也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不协调,与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不适应,各类数据表明,近年来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投资占GDP的比重没有达到1986年的实际比率水平。说明文化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而文化立法是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法作为文化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对公共事业均负有责任,必须通过立法予以确定,才能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1.3 图书馆立法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公共图书馆事业是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的最基本的文化服务。且我国公共图书馆在农村基本是“空白”。现在县乡基层图书馆购书经费也严重不足,主要是缺乏法律的制约,才使公民的文化权利不能得到基本保障。国外经验表明,立法是发展图书馆事业、保障读者权利的根本途径。政府、图书馆、读者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图书馆法不是“行业利益保护法”,而是“读者权利保护法”,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2.1.4 图书馆立法是法制时代的必然要求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从1979年到2008年8月底,除宪法和4个宪法修政案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80件法律、14个法律解释和140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1110件行政法规,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相对完善的经济立法相比,文化立法明显滞后,立法数量少,层次较低,不适应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快推进图书馆立法,是改变图书馆事业无法可依现状的迫切需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必须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来重视图书馆立法。
2.1.5 图书馆立法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是公民获取各类资源的重要途径,而目前在一些相关法律中,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虽然征求了图书馆界的意见,但图书馆界的立场和意见,基本没有采纳,图书馆在网络信息传播权上,明显被限制于图书馆馆舍内,这与传统的图书馆几乎一样,人们必须到馆方能阅读有关图书和信息,在网络社会已经形成的今天,无疑否定了图书馆资源共享和资源利用最大化社会效益的实现,这种对专有权的过度保护行为,不仅限制了公民应该享有的网络文化权利,而且还限制了馆与馆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协作,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有关“合理使用”问题,即使在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完善的美国,也提及了有关图书馆豁免权问题,相比之下,我国的该项立法对图书馆有过分柯刻之嫌。这都是因为图书馆没有立法,无法主张权利的表现,但在公民的有关权利中可以从宪法中寻找,如果侵犯了公众利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同样是侵权行为。公众在网络环境下利用图书馆网络资源的权利不能被限制和剥夺。在俄罗斯联邦1995年的《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规中,就把图书馆等信息系统中积累的具有社会意义或对于实现公民权益的信息定位为“禁止列入限制获取的信息”范畴。这不仅对图书馆界,也应是对法律界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立法机构和图书馆应当为公民争取这项文化权利。
2.2 图书馆法权关系
2.2.1 图书馆法与图书馆法权
图书馆法权:根据法权的定义,图书馆法权应是图书馆依法享有的权利、职责、义务及社会关系准则。
图书馆立法是对图书馆法权的明确、具体、系统的说明。必须建立在宪法基础上,并妥善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即法律兼容原则。图书馆立法的目的在于强调国家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支持和重视,确认图书馆的社会存在价值、功能、职能和社会作用、地位;读者(公众)享有的各项权利;国家怎样来监督保障读者的权利得以实现;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召有那些责任,在人、财、物方面怎样保障图书馆制度建立和运转;又怎样来监督、调控图书馆的运作以保障公众依法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及公民通过图书馆所应享有的其他文化权利等。
图书馆法权可以通过图书馆法加以明确确认和规定,而不是没有图书馆法就没有图书馆法权。
图书馆法权首先来源于宪法的有关规定,并以此为基础发生与各种法律的关系,从而产生图书馆的权利、职责、义务和依法产生与社会的关系。由于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图书馆法》,图书馆法权的内容是什么?图书馆事业有哪些事项和职责需要得到法律确认与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和授权,也没有系统说明,这就使图书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即法理上广义的图书馆法权理念是客观存在的,狭义的法权内容却明显缺失。
图书馆是通过宪法对各级政府的授权而依法取得管理权的,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从而也取得了行政主体地位。图书馆取得行政主体地位时是否被授予立法权?在授权立法实践中,各国做法不一样,一些国家将立法权广泛地授予社会组织,如授予大学、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立法权,根据法律的授权也有制定条例的权力。这种条例是内部规则,只对团体的成员适用,而且不能和法律以及上级条例抵触,不能超过它执行的公务范围。
2.2.2 图书馆立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图书馆法必须体现图书馆法权。在我国,由于图书馆不具备立法权,图书馆界与各界的法律关系,就必须由立法机关予以界定。宪法只能从客观上提供指导原则,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要求对图书馆立法程序、立法权限、立法范围、法律解释、适用规则、立法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条例化陈述以明宗旨。
图书馆法,是国家在法律上给予图书馆事业发展保护、支持、以及规定各级政府对管辖的图书馆以经济的、社会的、人员的全面支持所应尽的法律职责。明确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和存在价值、规定图书馆的权利、义务、职责和职能,特别是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所应表现出的为公众公平获取信息资源、平等服务、知识自由等信息权利和文化权利。
因此,图书馆法在如何体现图书馆法权关系上,应拟定出国家、地方政府、图书馆、图书馆员、读者几个方面法律关系的明确的准则,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立法,应在法律上明确图书馆的社会定位和社会价值,这将有利于各方明确自己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意义是十分明显的,这也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必须明确的法律关系。
加强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研究,对法律上确定图书馆的法权关系,有重要参考价值。特别是在应对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上彰显其核心价值的必要。
(2)图书馆法遭遇版权法尴尬。目前,国际图联与世界版权组织以及各国立法机构的立场有着明显的差距。近年来世界各国在著作权立法方面的基本态势使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空间受到严重的侵蚀、挤压,多年来形成的传统利益平衡格局被打破,原来在各种社会利益角色中就一直处于弱势的图书馆的生存空间仍在日趋狭小。
其实,任何国家的版权法或国际组织的版权公约,都以促进人类社会进化、推进文明进程为其基本宗旨。当这些过程不得不面对公众利益与创作者个人利益关系激烈冲突时,都会以保护和扩大公众利益为其终极目标,保护个人利益是手段或阶段性的权宜之计。为了达到最终目标,激发参与推动这一进程各方的参与热情,在特殊的历史阶段的局部利益方面往往做出一些有利于个人权益方面的调整,但后者并非是法规体系运行的最终目的。当今数字时代,信息资源版权国际保护发展趋势反映了这一特点。它从各方面都反映出版权人与营利性传播者利益的价值取向。为了维护版权人与营利性传播的利益,这一取向改变了图书馆原有的合理使用范围,而扩大了版权作品的权利范围。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国际上掀起了国际版权立法与修订的热潮。这些法律法规或条约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朝着有利于版权人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扩大和严格规定版权作品的权利范围。其结果是缩小和限制了包括图书馆在内的公共利益范围。这些法规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使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空间受到了严重的挤压。[6 ]
由于我国力求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上,追求尽快与国际通行的相关法规接轨,通过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相关法规立法的完善性方面的差距来推动信息网络传播事业的发展,于是在2001年10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新的版权法加强了版权人的权利,拓展了专有权的范围,如新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汇编权与出版权等;原则性规定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机制。这些修订表明,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在社会公众与版权人间的利益平衡方面逐步倾向于版权人。如2006年5月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使图书馆运行空间受到更多的限定,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范围明显缩小了。因此要解决图书馆在这种版权平衡机制中的困惑,国家和地方政府就必须依法加大对图书馆的投入,以确保图书馆在版权人的经济权利与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权利的同时实现。
3 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历史演进
3.1 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关系
图书馆法权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图书馆立法就已客观存在,主要依据国家宪法及图书馆与各种法律的关系而产生,图书馆立法只是更加明确的确认图书馆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和社会关系而已。
那么图书馆核心价值与图书馆法权的关系怎样呢?图书馆核心价值与图书馆法权是一种内在的关系,两者都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因对图书馆价值的认同而界定其在社会中的地位,这种地位因法律的界定而明确图书馆法权。
从某种价值适用范围看,可以将人类所创造的价值分为人类基本价值、社会主流价值、组织价值和人本价值。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一种人类文化的基本社会建制,其核心价值的形成应该是建立在人类基本价值和社会主流价值基础上的。[7 ]
图书馆价值就是图书馆存在的理由、原因。其核心价值应当是最能表现图书馆制度对于社会的意义的价值。这种价值在历史上和现实中起着永恒价值的作用,图书馆法权应是维护这种制度和价值持存的社会法律关系和权限。图书馆法权不仅是现实的、客观的、同时也是一个历史的和发展的法学范畴。在社会发展的各历史阶段都存在并对应着相应的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存在和发展如影随形。图书馆核心价值从历史上看,其演进实际上就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和法规调控下的图书馆对各类文献的收藏权、保存权、整理权、编辑权、所有权、管理权、限制权、传播权等一系列以文化权利为中心的价值延续与更迭。无不彰显着法制的观念和实践。
3.2 图书馆法权在维护图书馆核心价值中的作用
从当代人们对图书馆核心价值的认识来看,尽管存在不同的争议,但其学术研究价值一直被学界所公认。
“图书馆核心价值”虽然是近十几年提出的一个命题,有着深刻的现实时代背景,却也是图书馆历史的社会价值问题,而这与世界数千年图书馆制度史,图书馆法制史有着密切关系,人们已共同意识到:图书馆核心价值是图书馆和图书馆员在为社会提供服务时所应该具有并坚持的一系列价值观或价值体系;它是图书馆长期形成的,蕴含于图书馆内质中的,不以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始终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并具有相对恒定持存的价值;这种永恒的价值不会因为社会发展而被其他行业所取代,只会因图书馆内部调整以适应新环境,而不断深化演进的独持价值规律。
因此,严格地说,图书馆核心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仅是现实的也是历史的价值特性,而怎样表述它只是人们的主观认识。也不会因为人们最近十几年才提出核心价值,图书馆核心的价值便在最近十几年才出现。图书馆法权同样自古有之,并与社会发展史各阶段相对应而存在,也不是因为有了图书馆法才有图书馆法权。图书馆法权是伴随图书馆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图书馆法的出现,只是使图书馆核心价值得到了更好的维护,有利于图书馆法权进一步明确与社会各种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处置而已。无论人们对图书馆核心价值在主观上的认识有多大差异,一经立法,图书馆的核心价值的实质内容将得到法律的客观认定和确立。或者说,图书馆的社会定位经法律条款的陈述和保障,其权利、职责、义务及社会关系准则将客观地体现其在社会中的核心价值。而图书馆核心价值的主观描述,即价值观问题,则可能还要伴随着人们的不断认识而留有长期的商榷余地。
参考文献:
[1]李国新.《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进展[J].图书馆建设,2010(10):1-3.8.
[2]王宇信,杨升南.甲骨学一百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23-29.
[3]卢荷生.中国图书馆事业史[M].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6:21-30.
[4]任继愈.中国藏书楼[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1-30.
[5]程雪艳.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立法障碍的根源分析[J].新世纪图书馆,2010(5):59-61.14.
[6]王小会.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保护[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1-27.
[7]姜永常.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多元化分析与确立原则[J].图书馆,2009,(2):4-6.
作者简介:毛赣鸣(1957-),男,赣南师范学院图书馆研究馆员;李黛君(1963-),女,赣南师范学院图书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