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功能是矫正公司法人自身的缺陷,以实现公平、正义。我国于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了该制度,意义重大。但遗憾的是涉及的条文较少,对适用的情形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应对该制度的适用尽早作出司法解释,具体建议该制度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公司法人格形骸化情形。因为该制度被滥用会比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危害更大,所以本文最后还提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应注意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