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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强奸犯的释放,引发了德国举国关于公共安全和个人自由冲突的讨论,也给在德国运行了80年之久的保安监禁制度画上句点
我们村不需要强奸犯
德国萨克森安哈尔特州的一个小岛上有一个400户居民的村庄。村庄被农田和草地环抱,连街道上铺路的石板都有百年的历史,这里美丽而宁静。村民们相互熟识,他们的生活温馨而祥和。但是在2011年7月,宁静被打破了,两个陌生人的到来给村庄罩上了恐惧的气氛。
一个传言在村民口中悄悄流传开,这是两个强奸犯,他们在二十多年前曾强奸了多名妇女。在保安监禁多年后被释放,是一名在弗莱堡工作的兽医愿意帮助他们,把自己位于这个村里的空房子给他们住。村民们——是那些家里有孩子的父母顿时高度紧张起来,他们聚集起来,举着“我们村不需要强奸犯!”的横幅进行示威,有个老太太甚至在胸口挂了一个大纸板,上面写着:“我们要求对强奸犯实行终身监禁,请为受害者着想!”
村民的恐惧和担心并不是无端的,因为就在2011年的1月底的多特蒙德,一个刚刚被释放的强奸犯把一个刚放学回家的7岁小女孩拐骗到地下车库施暴。此人在1992年因为多次强奸男童被判刑。
今年69岁的科琳已经在村子里住了40年了,她因为经常担任法庭的陪审员而受到村民的尊敬。她对两个陌生的新村民也感到害怕,但是仍然鼓足勇气去拜访了这两个人。年纪大的生了很严重的病,他想老死在这里,年纪小一点的愿意陪他到生命终结。两个人向科琳讲述了她想知道了一切。科琳贝尔很感慨:一切都该结束了,他们有权利在这里得到安宁。于是几天后所有的村民在自家信箱里都发现了一封信,上面写着:请求您不带偏见,给予这两个人理解。令科琳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曾经倍受尊敬的她立马感受到了村民的敌意,人们在街上见到她也不给她打招呼了。公共安全和个人自由冲突的争论,远远超出了这个村子,整个德国都在讨论着这个问题。
保安监禁被宣布违宪
上面提到的几个强奸犯都是在十几年或者二十几年前犯下的罪行,但是他们被判处的有期徒刑都只有几年。但是刑满后并没有获得自由,而是被继续施予保安监禁(保安监禁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对其进行隔离关押,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措施。由于其并非以行为人的罪责为前提,所以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一直到2010年。所谓保安监禁是指:联邦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10年处于保安监禁中的囚犯有536人,其中3人为女性,外国人17名。涉及性犯罪的有274人。根据今年最新统计,截至2011年8月31日,德国还有478名保安监禁者,其中472人处于监禁状态。欧洲人权法院在2009年通过判决已经宣布,德国刑法典第66条中规定的事后判处保安监禁的规定是非法的,所有刑罚执行完毕后再被处予保安监禁的囚犯必须被释放。
2011年5月4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确认,德国的保安监禁是违宪的。宪法法院要求立法者最迟在2013年前对此制定新法规,使此类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得到真正的护理和治疗,而不是囚禁。据媒体报道,有70名保安监禁者将获得重新审查,他们中的大多数,到2011年年底将获得释放。按照联邦统计局的数据,届时获得释放的人数远远不止70人。但是,如果确定罪犯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和严重精神障碍时,还是可以继续监禁治疗。2011年7月初,慕尼黑保安监禁所一名62岁的性犯罪者经过多年的保安监禁,获得释放,但是经过检查,确定此人对社会仍然具有高度危险性,所以纽伦堡高等法院决定,将其重新送进位于埃森的禁闭性治疗场所。
保安监禁的来龙去脉
对于习惯性犯罪者进行监禁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8世纪晚期。1794年普鲁士法典起草者费迪南克莱就表示:“盗窃和其他一些有习惯性的犯罪者,由于其对于公众的危险,在处于刑罚实施完毕后,最好不要立即释放,而应该隔离到他能够以正直的方式生活为止。”但是最早真正对此进行立法的是1893年的瑞士刑法典草案,第23条规定:“对于惯犯处予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保安监禁,保安监禁应该在唯一服务于此的场所内执行。” 第40条规定:“罪犯在服完徒刑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并被判徒刑,法院可以认定不能阻止其再犯可能,可以判处其保安监禁。”
在德国第一次规定保安监禁是1933年11月24日纳粹政权通过《习惯犯罪法》,其中规定在公共安全需要的情况下,对于危险惯犯可以判处保安监禁。1949年以后,联邦德国在刑法典中保留了保安监禁的条款,但是在民主德国保安监禁被作为法西斯主义的产物受到批评,尽管如此民主德国刑法中仍然有相似的规定。1970年西德刑法进行修订,要求对罪犯进行仔细检查,明确哪些人是必须进行保安监禁而哪些人不是必须的。保安监禁的最高期限是10年。
但是到了1998年,德国再次修改刑法典,对于保安监禁最高10年的规定被删除了。在2002年以前,法官只能在刑事判决中判处徒刑并且同时处予保安监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执行保安监禁或者先执行徒刑。但是从2002年开始法官可以判处徒刑同时保留处予保安监禁。也就是说,只有在判决中有保留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重新判处保安监禁。但是拜仁州和巴符州等要求判决对保安监禁没有保留的情况下,事后也可以作此处罚。他们制定了州法律来贯彻这项要求。
2004年7月23日,联邦层面正式通过了事后保安监禁的法律。2010年12月联邦议会重新修改了该法条,并于2011年1月1日生效。此后不到两个星期,即1月13日,欧洲人权法院就宣布事后保安监禁是违反人权的。4个月后,联邦宪法法院宣布了整个关于保安监禁的规定都是违宪的。
宪法抗告者如是说
联邦宪法法院2011年5月4日的这个判决动作不可谓不大,要求废除战后德国刑法典中已经运行了半个多世纪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项判决是缘于几位暴力和性犯罪的罪犯的宪法诉讼。其中A和B在十几年前的刑事判决时并没有判处保安监禁,而是在差不多刑罚执行完前才被处予保安监禁。而C和D虽然在刑事判决时就已经并处了保安监禁,但是最多只能处10年。但是1998年后10年的期限被删去,因此法院又延长了他们的保安监禁。在宪法抗告诉讼中,他们提出事后和延长判处保安监禁违背了德国基本法中禁止回溯处罚的原则、信任原则和人身自由的原则。宪法法院大体同意了这些观点。
有意思的是,宪法法院显然是基于欧洲人权法院的观点被迫作出这样的回应的。因为就在2004年,针对同样的诉讼,宪法法院恰恰持的是相反的观点,它高调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意见。那时宪法法院认为,基本法中的禁止回溯处罚针对的是刑罚,而保安监禁是处分措施而非刑罚,是服务于预防而不是惩罚的,因此并不违背这项宪法原则。而延长保安监禁期限是基于被监禁人后来的实际行为,同时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作出的,因此也不违反信任原则。
但是这几位宪法抗告提出者说,欧洲人权法院使用的刑罚概念具有不同于德国刑法中刑罚的含义,保安监禁完全可以归结到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中的刑罚概念上。由于在实践中,保安监禁和作为剥夺自由的刑罚意义上的监禁并无实质区别,所以其仍然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同样刑罚也具有预防功能,在这一点上也不能对二者进行区分。此外,事后延长的保安监禁,看不到和最初判决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不存在被监禁者具体的犯罪行为,仅仅由于其精神上的问题就可以继续剥夺自由,这将为侵犯他人身自由进行背书。
保安监禁终结
德国人是善于反思的, 当年勃兰特总理下跪到良知面前。现在可以说,德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们下跪到理性面前。欧洲人权法院2009年的判决还算客气,只是宣布了事后保安监禁违反人权。但是德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经过反思,抛弃了2004年的强辩之说,不仅接受了欧洲人权法院的观点,而且继续挥刀断臂,宣布整个保安监禁都是违宪的。
他们大胆承认,保安监禁意味着对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只有在符合比例原则和隔离原则的基础上才有合法的空间。对于前者,只有当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大于对人身自由的保护需要时才能成立。后者要求保安监禁要明显区别于刑罚执行。为此必须把保安监禁作为最后手段来运用,必须要进行个案权衡,必须要为被监禁者开启现实的释放可能性。
对于事后保安监禁违反了信任原则,宪法法院这次也大大方方的承认了。但是就禁止回溯原则而言,宪法法院坚持德国的刑罚有自己的特点,在自己的体系内刑罚和保安处分是不同的,因此并不违背这项原则。
无论如何,保安监禁在德国运行了80年后,宪法法院已经为它的终结设定了时间表: 2011年12月31日,无高度人身危险性和严重精神障碍的被监禁者释放; 2013年5月31日,新法出台,现有保安监禁制度终结。
保安监禁意味着对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只有在符合比例原则和隔离原则的基础上才有合法的空间。
我们村不需要强奸犯
德国萨克森安哈尔特州的一个小岛上有一个400户居民的村庄。村庄被农田和草地环抱,连街道上铺路的石板都有百年的历史,这里美丽而宁静。村民们相互熟识,他们的生活温馨而祥和。但是在2011年7月,宁静被打破了,两个陌生人的到来给村庄罩上了恐惧的气氛。
一个传言在村民口中悄悄流传开,这是两个强奸犯,他们在二十多年前曾强奸了多名妇女。在保安监禁多年后被释放,是一名在弗莱堡工作的兽医愿意帮助他们,把自己位于这个村里的空房子给他们住。村民们——是那些家里有孩子的父母顿时高度紧张起来,他们聚集起来,举着“我们村不需要强奸犯!”的横幅进行示威,有个老太太甚至在胸口挂了一个大纸板,上面写着:“我们要求对强奸犯实行终身监禁,请为受害者着想!”
村民的恐惧和担心并不是无端的,因为就在2011年的1月底的多特蒙德,一个刚刚被释放的强奸犯把一个刚放学回家的7岁小女孩拐骗到地下车库施暴。此人在1992年因为多次强奸男童被判刑。
今年69岁的科琳已经在村子里住了40年了,她因为经常担任法庭的陪审员而受到村民的尊敬。她对两个陌生的新村民也感到害怕,但是仍然鼓足勇气去拜访了这两个人。年纪大的生了很严重的病,他想老死在这里,年纪小一点的愿意陪他到生命终结。两个人向科琳讲述了她想知道了一切。科琳贝尔很感慨:一切都该结束了,他们有权利在这里得到安宁。于是几天后所有的村民在自家信箱里都发现了一封信,上面写着:请求您不带偏见,给予这两个人理解。令科琳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曾经倍受尊敬的她立马感受到了村民的敌意,人们在街上见到她也不给她打招呼了。公共安全和个人自由冲突的争论,远远超出了这个村子,整个德国都在讨论着这个问题。
保安监禁被宣布违宪
上面提到的几个强奸犯都是在十几年或者二十几年前犯下的罪行,但是他们被判处的有期徒刑都只有几年。但是刑满后并没有获得自由,而是被继续施予保安监禁(保安监禁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对其进行隔离关押,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措施。由于其并非以行为人的罪责为前提,所以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一直到2010年。所谓保安监禁是指:联邦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10年处于保安监禁中的囚犯有536人,其中3人为女性,外国人17名。涉及性犯罪的有274人。根据今年最新统计,截至2011年8月31日,德国还有478名保安监禁者,其中472人处于监禁状态。欧洲人权法院在2009年通过判决已经宣布,德国刑法典第66条中规定的事后判处保安监禁的规定是非法的,所有刑罚执行完毕后再被处予保安监禁的囚犯必须被释放。
2011年5月4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确认,德国的保安监禁是违宪的。宪法法院要求立法者最迟在2013年前对此制定新法规,使此类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得到真正的护理和治疗,而不是囚禁。据媒体报道,有70名保安监禁者将获得重新审查,他们中的大多数,到2011年年底将获得释放。按照联邦统计局的数据,届时获得释放的人数远远不止70人。但是,如果确定罪犯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和严重精神障碍时,还是可以继续监禁治疗。2011年7月初,慕尼黑保安监禁所一名62岁的性犯罪者经过多年的保安监禁,获得释放,但是经过检查,确定此人对社会仍然具有高度危险性,所以纽伦堡高等法院决定,将其重新送进位于埃森的禁闭性治疗场所。
保安监禁的来龙去脉
对于习惯性犯罪者进行监禁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8世纪晚期。1794年普鲁士法典起草者费迪南克莱就表示:“盗窃和其他一些有习惯性的犯罪者,由于其对于公众的危险,在处于刑罚实施完毕后,最好不要立即释放,而应该隔离到他能够以正直的方式生活为止。”但是最早真正对此进行立法的是1893年的瑞士刑法典草案,第23条规定:“对于惯犯处予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保安监禁,保安监禁应该在唯一服务于此的场所内执行。” 第40条规定:“罪犯在服完徒刑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并被判徒刑,法院可以认定不能阻止其再犯可能,可以判处其保安监禁。”
在德国第一次规定保安监禁是1933年11月24日纳粹政权通过《习惯犯罪法》,其中规定在公共安全需要的情况下,对于危险惯犯可以判处保安监禁。1949年以后,联邦德国在刑法典中保留了保安监禁的条款,但是在民主德国保安监禁被作为法西斯主义的产物受到批评,尽管如此民主德国刑法中仍然有相似的规定。1970年西德刑法进行修订,要求对罪犯进行仔细检查,明确哪些人是必须进行保安监禁而哪些人不是必须的。保安监禁的最高期限是10年。
但是到了1998年,德国再次修改刑法典,对于保安监禁最高10年的规定被删除了。在2002年以前,法官只能在刑事判决中判处徒刑并且同时处予保安监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执行保安监禁或者先执行徒刑。但是从2002年开始法官可以判处徒刑同时保留处予保安监禁。也就是说,只有在判决中有保留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重新判处保安监禁。但是拜仁州和巴符州等要求判决对保安监禁没有保留的情况下,事后也可以作此处罚。他们制定了州法律来贯彻这项要求。
2004年7月23日,联邦层面正式通过了事后保安监禁的法律。2010年12月联邦议会重新修改了该法条,并于2011年1月1日生效。此后不到两个星期,即1月13日,欧洲人权法院就宣布事后保安监禁是违反人权的。4个月后,联邦宪法法院宣布了整个关于保安监禁的规定都是违宪的。
宪法抗告者如是说
联邦宪法法院2011年5月4日的这个判决动作不可谓不大,要求废除战后德国刑法典中已经运行了半个多世纪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项判决是缘于几位暴力和性犯罪的罪犯的宪法诉讼。其中A和B在十几年前的刑事判决时并没有判处保安监禁,而是在差不多刑罚执行完前才被处予保安监禁。而C和D虽然在刑事判决时就已经并处了保安监禁,但是最多只能处10年。但是1998年后10年的期限被删去,因此法院又延长了他们的保安监禁。在宪法抗告诉讼中,他们提出事后和延长判处保安监禁违背了德国基本法中禁止回溯处罚的原则、信任原则和人身自由的原则。宪法法院大体同意了这些观点。
有意思的是,宪法法院显然是基于欧洲人权法院的观点被迫作出这样的回应的。因为就在2004年,针对同样的诉讼,宪法法院恰恰持的是相反的观点,它高调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意见。那时宪法法院认为,基本法中的禁止回溯处罚针对的是刑罚,而保安监禁是处分措施而非刑罚,是服务于预防而不是惩罚的,因此并不违背这项宪法原则。而延长保安监禁期限是基于被监禁人后来的实际行为,同时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作出的,因此也不违反信任原则。
但是这几位宪法抗告提出者说,欧洲人权法院使用的刑罚概念具有不同于德国刑法中刑罚的含义,保安监禁完全可以归结到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中的刑罚概念上。由于在实践中,保安监禁和作为剥夺自由的刑罚意义上的监禁并无实质区别,所以其仍然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同样刑罚也具有预防功能,在这一点上也不能对二者进行区分。此外,事后延长的保安监禁,看不到和最初判决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不存在被监禁者具体的犯罪行为,仅仅由于其精神上的问题就可以继续剥夺自由,这将为侵犯他人身自由进行背书。
保安监禁终结
德国人是善于反思的, 当年勃兰特总理下跪到良知面前。现在可以说,德国联邦法院的法官们下跪到理性面前。欧洲人权法院2009年的判决还算客气,只是宣布了事后保安监禁违反人权。但是德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经过反思,抛弃了2004年的强辩之说,不仅接受了欧洲人权法院的观点,而且继续挥刀断臂,宣布整个保安监禁都是违宪的。
他们大胆承认,保安监禁意味着对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只有在符合比例原则和隔离原则的基础上才有合法的空间。对于前者,只有当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大于对人身自由的保护需要时才能成立。后者要求保安监禁要明显区别于刑罚执行。为此必须把保安监禁作为最后手段来运用,必须要进行个案权衡,必须要为被监禁者开启现实的释放可能性。
对于事后保安监禁违反了信任原则,宪法法院这次也大大方方的承认了。但是就禁止回溯原则而言,宪法法院坚持德国的刑罚有自己的特点,在自己的体系内刑罚和保安处分是不同的,因此并不违背这项原则。
无论如何,保安监禁在德国运行了80年后,宪法法院已经为它的终结设定了时间表: 2011年12月31日,无高度人身危险性和严重精神障碍的被监禁者释放; 2013年5月31日,新法出台,现有保安监禁制度终结。
保安监禁意味着对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只有在符合比例原则和隔离原则的基础上才有合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