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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随着我区经济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窄的问题巳凸现出来,在同一地区执行着不同房产税征免税收政策,造成了企业间的税负不公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