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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企业即将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相比之下无论是计税原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均发生了颠覆性变化,因此有必要对“营改增”给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影响进一步分析,制定相应的经济管理措施,以适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文章从实际税负、发票管理、会计核算,三个方面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及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建议
“营改增”是建筑行业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可谓变革深刻。从源头招投标造价的调整,到建筑施工行业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核算,还有下游企业供应商都受到了影响。从核算角度来说是从“含税”计价,转变成“不含税”计价。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国家按理论测算确定11%的税率,假设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财务管理完善的前提下,试算比较“营改增”前后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影响。
例:建筑企业某月工程款收入为100万元(含税)。建筑企业一般成本构成内容及比例如表1所示。
1. “营改增”前,按营业税计征,营业税率为3%,需缴纳的税金为100*3%=3万元,税金占工程款(含税)收入的比例为3/100*100%=3%.
2. “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100/(1+11%)*11%=9.91万元。
企业正常管理下,建筑企业一般成本构成内容及比例见表1,核算材料费的进项税额:100*60%/(1+17%)*17%=8.71万元.该企业当月的应纳税额=当月的销项税额-当月的进项税额=9.91-8.71=1.20万元。
税金占工程款(含税收入)的比例为1.20/100*100%=1.20%1.20%﹤3%,通过试算,“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是降低了。
在营业税的纳税体制下,建筑业不管是清包还是全包,都需要按照包括原材料在内的营业税纳税,属于典型的重复纳税,而采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之后,建筑业只需要针对在本环节的增值额纳税,有效的减少了重复纳税。另人工费的进项税额,100*20%/(1+6%)*6%=1.13万元:核算机械使用费的进项税额:100*2%/(1+17%)*17%=0.29万元。给建筑企业留下了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如果税务筹划到位,应该能为企业实现减税。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发票从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企业开具发票、收取发票、保管发票、发票认证,都将明显改变。发票由总部机构开具,在经营地完成增值税预缴,总部机构汇总申报,年末清算汇缴。税率由原来的3%变更为11%。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当期增值税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增值税是价外税,本质是代收代付款项。因此建筑企业除保证发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还需尽可能多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当期销项税额,这也是建筑企业需要考虑的新问题。建筑施工企业收取发票,应进行审核,获取发票的抬头应与总包合同一致或者说总公司的名称一致,否则应予以退回,进项税税票要同时具备发票联、抵扣联。收取的发票要求与合同、送货单、付款单据相匹配,有效规避税控风险。例如,项目部上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的采购内容不符,也未发生实际支付,那么项目部就有可能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现行营业税制下,发票的保管和传递,基本在工程的所在地或者说经营地。但“营改增”后,销项税发票要由总部传递到分支机构,进项税税票抵扣联,要由分支机构传递到总部,由总部汇总申报抵扣。发票的保管和传递,将给财务增加工作量。现行营业税制下,只要核准发票的有效性,不存在认证的程序。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行认证。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反应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价格,营业税制下,是含税价。包括建筑企业取得的收入、支付的成本,都是含税的。改征增值税后,价税分离。核算的收入、支付的成本都是不含税的。另外一个是税的核算,营业税制下,核算税款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会计科目进行的,改征增值税后,核算税款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进行的。“应交增值税”核算下,会计核算显得更加烦琐,工作量增加。下面通过案例来演示对比一下“营改增”前后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例: 钦州正坤大厦工程项目,发包人广西正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合同造价42000万元,是集商贸、旅游、住宅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住楼。2014年6月份,完成产值2220万元(含税),并经甲方认可,向甲方开具发票。截止6月底款项未收。期末,确认收入,并按完工百分比法90%结转成本。(不考虑附加税核算)
营业税制下,确认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收入的金额为222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广西正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2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钦州正坤大厦工程 22200000
计提税金666000元,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 66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66000
改征增值税后,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确认收入的金额为,200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广西正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2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钦州正坤大厦工程项目 2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00
通过比较分析,收入的确认,“营改增”前是含税的,确认的金额是22200000元,“营改增”后是价税分离。确认的金额是20000000元,“营改增”后税金科目成了销项税额,按营业额的11%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暂时不要处理。到期末,以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差额为依据,计提税金及附加。因此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大大增加,特别是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进项税、销项税、转出未交税金、已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等多个明细科目核算。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积极开展增值税政策的学习
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建筑企业就要通过会议、企业内部组织学习“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以便在税改后能够马上进行操作和运用。“营改增”涉及到建筑企业的各个环节,比如税率的变化,工程概预算、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变化,《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与预算》部分内容必须进行修订。建筑企业的材料供应、劳务分包的税负,最终都会汇集到建筑产品上,企业应对招投标、承接工程做好新的认识,新的准备。
(二)提高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意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选择合作单位时,包括材料商、分包商、机械设备租赁,要考虑对方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筹考虑,精心安排,通过分析比较确定合理的合作伙伴。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准确的控制企业的施工成本,合理的承担税负。关注建筑企业“营改增”实施时间,试点前可考虑推迟购买大型设备,尽量在试点后再购买固定资产。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完善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
统一对外交易合同名称。所有项目对外交易合同要统一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完善内控管理。企业要从内部管理上想办法,针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积极堵塞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尽最大可能获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统一对外交易合同名称。所有项目对外交易合同要统一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多,分布广,“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纳税要求高、发票管理复杂、税收监管严格,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增设专门的税务岗位和人员,尽快培养税收管理人才,统一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和管理。
(四)构建建筑企业新的财务核算体系
一般大型的建筑企业管理,都是通过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完成的,财务功能也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一般通过集中管理模式,各项目的收支都在财务部内完成,账务处理也是集中性的,对工程施工成本、收入等大项进行分类。但“营改增”后财务的核算工作量将大大增加,特别是材料成本的归集,进项税额的低扣,烦琐细致,不容出错。企业应该考虑对财务部门增加人员,储备人才。建筑项目分布不匀、项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为财务核算应该分项目进行,比较合理。指定财务人员专门负责一个或若干个项目的核算,指导工程款发票的开具、材料发票的认证。这样更加能够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要求,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突显各项目间的对比与学习。更符合各项目内部承包、独立经营的原则。
三、结语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发票的开具、收取、审核、保管、传递、抵扣、认证等层层把关,环环相扣。达到提升企业管理,回避税务风险的目的。因此,建筑企业应该积极主动组织企业各级人员,认真学习“营改增”的新知识、新业务。完善内部管控、提升管理水平。
在新的税制环境下,积极拓展市场空间,促进本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财会版,2012(07).
[2]李志远.施工项目会计核算[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3
[3]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Z].2012.
[4]贾康.为什么要“营改增”[J].上海国资,2012(01).
[5]桑广成,焦建玲.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J].建筑经济,2012(06).
[6]张明涛.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2(10).
[7]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03).
[8]马秀丽.增值率视角下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比较[J].财会月刊,2013(02).
[9]王娇娇.建筑企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10]平新乔,张海洋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J].财政与金融,2010(03).
(作者单位: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建议
“营改增”是建筑行业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可谓变革深刻。从源头招投标造价的调整,到建筑施工行业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核算,还有下游企业供应商都受到了影响。从核算角度来说是从“含税”计价,转变成“不含税”计价。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国家按理论测算确定11%的税率,假设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财务管理完善的前提下,试算比较“营改增”前后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影响。
例:建筑企业某月工程款收入为100万元(含税)。建筑企业一般成本构成内容及比例如表1所示。
1. “营改增”前,按营业税计征,营业税率为3%,需缴纳的税金为100*3%=3万元,税金占工程款(含税)收入的比例为3/100*100%=3%.
2. “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100/(1+11%)*11%=9.91万元。
企业正常管理下,建筑企业一般成本构成内容及比例见表1,核算材料费的进项税额:100*60%/(1+17%)*17%=8.71万元.该企业当月的应纳税额=当月的销项税额-当月的进项税额=9.91-8.71=1.20万元。
税金占工程款(含税收入)的比例为1.20/100*100%=1.20%1.20%﹤3%,通过试算,“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是降低了。
在营业税的纳税体制下,建筑业不管是清包还是全包,都需要按照包括原材料在内的营业税纳税,属于典型的重复纳税,而采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之后,建筑业只需要针对在本环节的增值额纳税,有效的减少了重复纳税。另人工费的进项税额,100*20%/(1+6%)*6%=1.13万元:核算机械使用费的进项税额:100*2%/(1+17%)*17%=0.29万元。给建筑企业留下了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如果税务筹划到位,应该能为企业实现减税。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发票从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企业开具发票、收取发票、保管发票、发票认证,都将明显改变。发票由总部机构开具,在经营地完成增值税预缴,总部机构汇总申报,年末清算汇缴。税率由原来的3%变更为11%。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当期增值税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增值税是价外税,本质是代收代付款项。因此建筑企业除保证发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还需尽可能多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当期销项税额,这也是建筑企业需要考虑的新问题。建筑施工企业收取发票,应进行审核,获取发票的抬头应与总包合同一致或者说总公司的名称一致,否则应予以退回,进项税税票要同时具备发票联、抵扣联。收取的发票要求与合同、送货单、付款单据相匹配,有效规避税控风险。例如,项目部上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的采购内容不符,也未发生实际支付,那么项目部就有可能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现行营业税制下,发票的保管和传递,基本在工程的所在地或者说经营地。但“营改增”后,销项税发票要由总部传递到分支机构,进项税税票抵扣联,要由分支机构传递到总部,由总部汇总申报抵扣。发票的保管和传递,将给财务增加工作量。现行营业税制下,只要核准发票的有效性,不存在认证的程序。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行认证。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反应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价格,营业税制下,是含税价。包括建筑企业取得的收入、支付的成本,都是含税的。改征增值税后,价税分离。核算的收入、支付的成本都是不含税的。另外一个是税的核算,营业税制下,核算税款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会计科目进行的,改征增值税后,核算税款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进行的。“应交增值税”核算下,会计核算显得更加烦琐,工作量增加。下面通过案例来演示对比一下“营改增”前后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例: 钦州正坤大厦工程项目,发包人广西正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合同造价42000万元,是集商贸、旅游、住宅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住楼。2014年6月份,完成产值2220万元(含税),并经甲方认可,向甲方开具发票。截止6月底款项未收。期末,确认收入,并按完工百分比法90%结转成本。(不考虑附加税核算)
营业税制下,确认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收入的金额为222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广西正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2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钦州正坤大厦工程 22200000
计提税金666000元,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 66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66000
改征增值税后,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确认收入的金额为,200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广西正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2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钦州正坤大厦工程项目 2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00
通过比较分析,收入的确认,“营改增”前是含税的,确认的金额是22200000元,“营改增”后是价税分离。确认的金额是20000000元,“营改增”后税金科目成了销项税额,按营业额的11%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暂时不要处理。到期末,以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差额为依据,计提税金及附加。因此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大大增加,特别是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进项税、销项税、转出未交税金、已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等多个明细科目核算。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积极开展增值税政策的学习
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建筑企业就要通过会议、企业内部组织学习“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以便在税改后能够马上进行操作和运用。“营改增”涉及到建筑企业的各个环节,比如税率的变化,工程概预算、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变化,《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与预算》部分内容必须进行修订。建筑企业的材料供应、劳务分包的税负,最终都会汇集到建筑产品上,企业应对招投标、承接工程做好新的认识,新的准备。
(二)提高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意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选择合作单位时,包括材料商、分包商、机械设备租赁,要考虑对方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筹考虑,精心安排,通过分析比较确定合理的合作伙伴。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准确的控制企业的施工成本,合理的承担税负。关注建筑企业“营改增”实施时间,试点前可考虑推迟购买大型设备,尽量在试点后再购买固定资产。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完善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
统一对外交易合同名称。所有项目对外交易合同要统一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完善内控管理。企业要从内部管理上想办法,针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积极堵塞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尽最大可能获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统一对外交易合同名称。所有项目对外交易合同要统一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多,分布广,“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纳税要求高、发票管理复杂、税收监管严格,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增设专门的税务岗位和人员,尽快培养税收管理人才,统一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和管理。
(四)构建建筑企业新的财务核算体系
一般大型的建筑企业管理,都是通过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完成的,财务功能也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一般通过集中管理模式,各项目的收支都在财务部内完成,账务处理也是集中性的,对工程施工成本、收入等大项进行分类。但“营改增”后财务的核算工作量将大大增加,特别是材料成本的归集,进项税额的低扣,烦琐细致,不容出错。企业应该考虑对财务部门增加人员,储备人才。建筑项目分布不匀、项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为财务核算应该分项目进行,比较合理。指定财务人员专门负责一个或若干个项目的核算,指导工程款发票的开具、材料发票的认证。这样更加能够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要求,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突显各项目间的对比与学习。更符合各项目内部承包、独立经营的原则。
三、结语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发票的开具、收取、审核、保管、传递、抵扣、认证等层层把关,环环相扣。达到提升企业管理,回避税务风险的目的。因此,建筑企业应该积极主动组织企业各级人员,认真学习“营改增”的新知识、新业务。完善内部管控、提升管理水平。
在新的税制环境下,积极拓展市场空间,促进本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财会版,2012(07).
[2]李志远.施工项目会计核算[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3
[3]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Z].2012.
[4]贾康.为什么要“营改增”[J].上海国资,2012(01).
[5]桑广成,焦建玲.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J].建筑经济,2012(06).
[6]张明涛.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2(10).
[7]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03).
[8]马秀丽.增值率视角下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比较[J].财会月刊,2013(02).
[9]王娇娇.建筑企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10]平新乔,张海洋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J].财政与金融,2010(03).
(作者单位: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