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司法理念,加强机制建设依法推进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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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新旧两法交替的关键时期,以贯彻适用新刑诉法为工作重点,对新法适用展开深入调研,依托侦查监督案件,以培训为形式,推进机制建设,积极进行有益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一些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以案件为抓手,加强新法过渡的调研
  针对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修改内容多,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较大的情况,我院侦监部门在年初即拟定贯彻实施新法方案,决定从转变和更新传统的司法理念入手,提高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在办案实践中加强调研,打破固有的工作模式,严格依新法办案,建立并完善侦查监督机制。
  新法施行后,侦查监督部门以干警个人学习为主,结合办案实际进行分析,注重发现适用新法中的问题,为机制建设总结、积累办案经验。为解决办案人对如何准确把握逮捕条件标准的疑问,深入分析案件不捕率大幅上升的原因,我们对不捕案件形成了逐案讨论、定期审核的调研模式;为了寻求新法适用后侦查监督环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新的工作模式,我们定期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依据阶段性案件分析统一对新法的理解和执法尺度,以期达成共识,更好的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对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新要求,我们注重与律师之间的联系和交流,通过走访、邀请律师召开座谈的形式,就与律师建立何种及时的沟通方式、如何确保沟通方式合法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倾听律师的建议和意见。在调整适用新法过程中,干警普遍感觉在有限的时间里要把新法理解透彻同时又加以应用好确实不易,对部分案件应如何处理、部分新法赋予侦监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何履行目前仍存在疑惑,遇到的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但也总结了部分好的经验做法。
  二、以培训为形式,推进新法的适用
  为进一步增强干警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切实保证案件质量,提高侦查监督能力,我们就新刑诉法内容对全体侦监干警举办了培训,以全员参讲的形式,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展开深入的讨论,及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培训注重对修改后刑诉法的立法精神、法条规定和法律适用的理解把握,以新刑事诉讼法为核心,涵盖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内容,紧紧围绕侦查监督工作进行梳理,以审查批捕工作、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文书规范等为内容,展开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探讨,同时提出了在贯彻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逮捕条件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的把握是培训中讨论的热点之一。修改后刑诉法把“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逮捕条件细化为五种情形,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为判断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办案人均在新法实施后的实践中认识到,在对案件事实证据条件严格审查把关的同时,对于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但在办理实际案件中,如何证明以上事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并如何较好的完成新旧两法的过渡仍然是未来工作的难点和应当立即着手研究的课题。通过研讨,大家在会上达成共识:1、要转变“够罪即捕”到“必要逮捕”的逮捕理念;2、要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研究论证,从打击犯罪和保障合法权益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角度出发,保证逮捕措施的适度适用;3、要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证明机制,强化证据意识,围绕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待证事实规范制定证据标准,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严格审查把关,保证逮捕措施的准确适用;4、要重视不捕说理机制,增强不捕认同度,坚持向公安机关书面发出不捕案件《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通知书》,尝试向被害人书面发出《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告知书》,将不捕释法说理向化解矛盾延伸,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转变人民群众对逮捕措施的认识。
  制定适用新法执法规范是培训的另一重点。经过深入研讨,我们就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中和解协议书的内容予以规范,对审查逮捕及不捕相关文书等制定模板,初步拟定的相应规范内容,对未来如何开展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
  三、以机制建设为核心,深化新法的贯彻实施
  经过一季度的工作实践并结合座谈研讨中解决的问题,我们初步建立起一系列工作机制,保障新刑诉法的深入贯彻落实。
  (一)听取律师意见机制
  为了适应刑诉法对听取律师意见工作的新要求,我们走访律师,倾听律师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和完善已经建立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转变观念,真正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正确处理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的关系,充分认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与律师加强交流沟通,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建立审查批捕过程中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搭建人权保障平台:1、建立律师联系制度,为审查批捕工作奠定信息反馈与相互协作的良好基础;2、建立与公安机关间逐案双向通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审查逮捕时,就犯罪嫌疑人是否聘请律师的情况进行特别通报,对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案件,要将律师会见函及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材料随案卷同时报送。同时对在审查批捕阶段聘请委托律师的案件,侦监部门亦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3、会同我院控告申诉部门,建立审查批捕案件双向联合办案制度,为重点涉访案件的处理提供良好的平台,积极与律师沟通,充分发挥律师在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律师的配合协助下向当事人释法说理,理性对待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检察机关的不理解、不信任,消除上访隐患;4、建立“捕、辩、侦”三方会谈制度。办案人在审查案卷和律师意见书的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或事实、证据以及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疑点、难点,确需深入探讨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律师到检察机关座谈,形成对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重大事项共同把关的局面,有效保证案件质量。
  (二)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机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总结2010年五部委联合下发的两个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设置了一整套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定,我们从两方面将该规定落实于侦查监督工作实际。
  1、注重讯问录音录像的应用。在获取了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线索,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更加注重调取侦查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针对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后翻供,而客观证据单薄的案件,我们与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主要靠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意见》,规定对于主要靠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暂定为毒品毒资已不存在的毒品犯罪案件和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移送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资料。
  2、着眼预防非法证据的产生。鉴于审查逮捕期限较短,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对某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我们通过提前介入机制,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之前,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从而监督、引导侦查行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证据的产生。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我们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初步建立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在明确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途径、方式、审查的内容和标准等内容的基础上,设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前置程序,即要求办案人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在审查意见中要另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意见,根据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可能性程度大小将案件评估分级,分成一级重点动态审查对象、一般审查对象、排除审查对象。在内部对审查对象归类备案的同时,向公安机关随案发出《羁押必要性跟踪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将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等变化告知,一旦犯罪嫌疑人存在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便于侦监部门建议变更强制措施。该程序做到了早评估、早审查,提高了审查效率,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该机制建立后,侦监部门先后审查了杨某、代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两案均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有符合《刑诉法》第79条逮捕条件的情形,但嫌疑人均认罪悔罪,且有赔偿意愿,仅是由于与被害人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共识,批捕阶段尚未达成和解协议,故我院在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将两案定为一级重点动态审查对象,归类备案并向公安机关随案发出《羁押必要性跟踪函》。因为程序启动高效,跟踪及时,我们在双方达成和解的第一时间即依法启动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认定对杨某、代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分别建议公安机关对二人变更强制措施,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
  另外,我院关于逮捕工作建立社会危险性“类型化”审查机制尚在摸索阶段,具体操作规范正在尝试制定之中,预计4月底之前即可完成,将为今后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明确和细致的依据。
  我院侦监部门立足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通过对新刑诉法学习和研讨,转变固有的司法理念,通过学习大家深刻认识到,贯彻执行好新刑事诉讼法,重在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贵在更新和转变司法理念,并要不断建立并完善新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以提高侦查监督能力,拓展工作领域,突出监督重点,保证新刑事诉讼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增强侦查监督实效。
  (作者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大连 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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