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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宁津县典商任良英诉状》与《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是反映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山西汾阳典商经营及与地方社会互动情况的第一手资料。清代官府意识到典商的重要性,通过立法对典商的权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但是典商作为外来客商,在经营中与合伙人、当户、地方势力以及官府之间充满了各种矛盾。地方官府则力图在司法过程中,努力维持典商与地方势力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清代典商经营地方社会互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6-0078-09
明中叶以来,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商业资本积累,专业商人兴起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一些地方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为此封建政府及士大夫在政策及观念方面也有了较大的调整,总的说来,虽然因为商业、商人对于地方经济及地方治安并不是发挥了百分之百的积极作用,故而政府打击、抑制的措施是时常发生的,就明代而言有时甚至还有硬性的取缔之政,但保富与恤商应是当时的主流价值观及政策取向。而所谓的保富也好、恤商也好,主要是打击、压抑地方强势阶层甚至黑恶群体,以保护在异地经营的客商的正常经营及财产、人身安全。与其他工商业及金融行业不一样,因为典当业与下层百姓的生产、生活、经营活动最为密切,政府对典当业及典当商人尤其关注。对于典当业的经营,清代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整、控制、保护的法令及政策,这一点,笔者已经从立法角度进行了论述。刘秋根:《清代典当业的法律调整》,《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第3期。而对经营于异地的典商而言,他们是如何经营的,地方强势阶层又是如何对待他们的,政府与典商及强势阶层之间又是如何协调关系,并维护各自利益的,三者之间又发生了一些什么样的矛盾,他们之间又是如何互动的,政府又采取了一些什么措施来干预典商的经营。所有这些问题,目前学术界研究还相当薄弱。典商是明清客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对此关注已久,主要成果有刘建生等:《山西典商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2007年;郑小娟、周宇:《15-18世纪的徽州典当商人》,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关于客商与当地社会的互动,马勇虎以近代徽商钱号为例,进行了很好的研究,见《徽州钱号与地方社会的互动——以咸同年间万隆、志成账簿为中心》,《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本文拟通过对新发现的《乾隆宁津县山西典商任良英诉状汇编》和《乾隆—嘉庆观城县汾阳某典商诉状汇编》此二份典商诉状汇编材料由中国钱币学会常务理事、山西钱币学会秘书长、山西省人民银行刘建民先生提供,谨致谢忱!两份资料解读,对这些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诉状材料介绍
此二份材料是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山西典商的纠纷与诉讼案件汇编。两份诉状所涉及的典当商人都是山西汾阳人,分别是在直隶河间府宁津县的典商任良英和山东观城县的典商从九。乾隆年间的汾阳商人任良英,有二十余年的当铺经营管理经验,乾隆四十六年秋,任良英在宁津县西关与人“伙摊本钱,放账伙开银号”,后因店内债务发生纠纷。山西汾阳县典商从九,乾隆末年在山东观城县开设当铺,其“开设伊始……每年所当架本不过一万有余”,至二十余年后的嘉庆年间清算,“携本一万有余,今上架已四倍于本”,却因诉讼和灾荒陷入困境,引起诉讼。其案情具体如下:
1《乾隆宁津县山西典商任良英诉状汇编》及案情
《乾隆宁津县山西典商任良英诉状汇编》案件发生地系直隶河间府宁津县。该文书系抄本,原无名称,《乾隆宁津县山西典商任良英诉状汇编》系笔者根据内容所拟(以下简称《宁津县典商任良英诉状》)。该文书共有诉状60件,全文约2.05万字,除第一件为嘉庆二十四年某中人诉任行豫借债不还外案、末一件为某人令侄孝期成亲自首状外,其余58件均为乾隆四十九年至五十九年山西汾阳典商任良英与河间府宁津县监生张子公、卢建功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诉状及与此相关的官方文书(禀、覆词)。该诉讼案件时间明确,大多文书之前都有明确的年月日和作者,部分文书只写年月,但可据其内容,推断出大致年份。在案件的空间范围上,案发地在河间府宁津县,但是案件一度转交给河间府东光县审理。
此案的主要内容是:山西汾阳商人任良英,原在河间府宁津县大柳镇大柳镇是宁津县重要的商业市镇,在宁津县北十八里,逢二、七日集场。(光绪《宁津县志》卷2《舆地志下
关键词清代典商经营地方社会互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6-0078-09
明中叶以来,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商业资本积累,专业商人兴起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一些地方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为此封建政府及士大夫在政策及观念方面也有了较大的调整,总的说来,虽然因为商业、商人对于地方经济及地方治安并不是发挥了百分之百的积极作用,故而政府打击、抑制的措施是时常发生的,就明代而言有时甚至还有硬性的取缔之政,但保富与恤商应是当时的主流价值观及政策取向。而所谓的保富也好、恤商也好,主要是打击、压抑地方强势阶层甚至黑恶群体,以保护在异地经营的客商的正常经营及财产、人身安全。与其他工商业及金融行业不一样,因为典当业与下层百姓的生产、生活、经营活动最为密切,政府对典当业及典当商人尤其关注。对于典当业的经营,清代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整、控制、保护的法令及政策,这一点,笔者已经从立法角度进行了论述。刘秋根:《清代典当业的法律调整》,《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第3期。而对经营于异地的典商而言,他们是如何经营的,地方强势阶层又是如何对待他们的,政府与典商及强势阶层之间又是如何协调关系,并维护各自利益的,三者之间又发生了一些什么样的矛盾,他们之间又是如何互动的,政府又采取了一些什么措施来干预典商的经营。所有这些问题,目前学术界研究还相当薄弱。典商是明清客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对此关注已久,主要成果有刘建生等:《山西典商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2007年;郑小娟、周宇:《15-18世纪的徽州典当商人》,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关于客商与当地社会的互动,马勇虎以近代徽商钱号为例,进行了很好的研究,见《徽州钱号与地方社会的互动——以咸同年间万隆、志成账簿为中心》,《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本文拟通过对新发现的《乾隆宁津县山西典商任良英诉状汇编》和《乾隆—嘉庆观城县汾阳某典商诉状汇编》此二份典商诉状汇编材料由中国钱币学会常务理事、山西钱币学会秘书长、山西省人民银行刘建民先生提供,谨致谢忱!两份资料解读,对这些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诉状材料介绍
此二份材料是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山西典商的纠纷与诉讼案件汇编。两份诉状所涉及的典当商人都是山西汾阳人,分别是在直隶河间府宁津县的典商任良英和山东观城县的典商从九。乾隆年间的汾阳商人任良英,有二十余年的当铺经营管理经验,乾隆四十六年秋,任良英在宁津县西关与人“伙摊本钱,放账伙开银号”,后因店内债务发生纠纷。山西汾阳县典商从九,乾隆末年在山东观城县开设当铺,其“开设伊始……每年所当架本不过一万有余”,至二十余年后的嘉庆年间清算,“携本一万有余,今上架已四倍于本”,却因诉讼和灾荒陷入困境,引起诉讼。其案情具体如下:
1《乾隆宁津县山西典商任良英诉状汇编》及案情
《乾隆宁津县山西典商任良英诉状汇编》案件发生地系直隶河间府宁津县。该文书系抄本,原无名称,《乾隆宁津县山西典商任良英诉状汇编》系笔者根据内容所拟(以下简称《宁津县典商任良英诉状》)。该文书共有诉状60件,全文约2.05万字,除第一件为嘉庆二十四年某中人诉任行豫借债不还外案、末一件为某人令侄孝期成亲自首状外,其余58件均为乾隆四十九年至五十九年山西汾阳典商任良英与河间府宁津县监生张子公、卢建功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诉状及与此相关的官方文书(禀、覆词)。该诉讼案件时间明确,大多文书之前都有明确的年月日和作者,部分文书只写年月,但可据其内容,推断出大致年份。在案件的空间范围上,案发地在河间府宁津县,但是案件一度转交给河间府东光县审理。
此案的主要内容是:山西汾阳商人任良英,原在河间府宁津县大柳镇大柳镇是宁津县重要的商业市镇,在宁津县北十八里,逢二、七日集场。(光绪《宁津县志》卷2《舆地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