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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盟市行应由目前的管理型向管理经营性转变。在计划资金管理、信贷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应按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对旗县(城市办事处)行处适当下放权限,以增强他们的经营活力。要允许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财务分配和计划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把基层行处真正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