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道德的评估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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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哲学一般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现代社会需要全面确立法律的权威,放弃传统道德权威。传统道德的价值,在历史的今天须重新评估,因为它在权利本位的社会中存在缺陷。道德转型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进程,并不是自然或是自发生成的,它需要国家、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传统道德 评估 重构
  
  一、传统道德的评估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法哲学一般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传统中国文化中,人虽是万物之一,但万物以人为贵,贵在人有德性;无德或缺德就坠入禽兽畜生的行列,德性的大小决定了圣贤与小人的品格区别。为使人为人而不成为畜生,法必然要以道德为原理,对人的德性予以确认、保护和促进。这是传统儒家法的道德原理。今日看来,道德是一个广泛的体系,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它。在法的意义,道德是社会调控体系中的一种形式,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真与假、正义与非正义之类的感觉、观点、规范、原则和信念的总和。由此可见,道德本身是一个系统,它至少包含了价值层面与理念、原则与规范、感觉与态度等层面。因此,可以借助这个结构来解读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①
  (一)在价值层面上,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可谓是善的原理。儒家法的道德原理集中在一个"善"字上,表现在国家法律上就是追求"善治",即以博爱的胸怀和精神来制定和实施法律。儒家道德的最大价值在于它的向善性,即对善的追求。善的核心是仁,仁的核心是爱,因此,仁爱是传统中国文化中善的特定内涵。仁爱的力量至强至大,最终发展成了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传统儒家法基于人性本善的道德假设,对人的意义在于向善的追求造就了传统法的人文性。这个人文性立足于道德之上,体现为对人之为人的德性的确认、保护和促进。这样的法肯定、高扬了现实中的人和人的德性,这是传统中国法的伟大之处。
  (二)在善的信念指导下,儒家法的道德原理表现到法律原则与规范上,其内容可概括为"三纲五常"。三纲是社会的伦理,五常是个人的德性。传统社会"纲常"二字连用,意指道德或一般道德律。德目具体包括仁、义、礼、智、信五个方面;这五德就是五常,常有不变的意思,表明人有五种不变的德性。汉以后,三纲五常与法律密切连接起来;千百年来,中国人的"纲常"观既是道德信念,同是法律意识。对五常一般理解是:仁表示仁慈博爱,义表示适宜恰当,礼表示有序合理,智表示明智通达,信表示诚实信用。因而,五常包含着正当、利他、正义和秩序。这种等级社会中"差序格局"②被认为是据于理、合于德、归于道的,是合理的文明的标志。传统道德原理征象可如图1所示:③
  在传统中国文化中,人心和德归属于阳性,与理性相通,代表人性与文明;与此相对,人身和刑归属于阴性,与非理性相通,代表禽性(本能)与野蛮。因此,德主刑辅的法就是符合心主身从的规则,亦即人的德性对兽性、理性对非理性控制的法。传统中国人认为,这样的法是合乎道德的,是有情有理的良善之法。传统法的道德原理首先要確认,人有而且必须有道德,如果没有或失去道德,则人人自私自利无异于禽兽;因此,道德是人作为顶天立地的主体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亦即人之为人的根据。同理,人类群体在缺乏道德的人之间根本无法建立起正常的社会。所以,传统法的道德原理是从人际关系的健康确立,亦即人类社会的自身存续为出发点的。传统法立足于道德原理,构建一种向善的法,意图在于积极肯定、保护和追求有德的人-君子以及和谐的社会。由这样的君子、和谐的社会和向善的道德法则构成的世界就是理想世界,亦即大道在人世间的实现;《礼记·礼运》中孔子关于大同世界的描述完整的表达了此意。因而,对生活在传统社会里的中国人来说,儒家道德原理的意义是重大而又积极的。道德注入法律,使法自生向善性、内含仁爱的精神,追求整体利益与社会和谐;而道德的这些内在使命使其本身包含有大量理性和正义的准则,可注入实在法并成为据以评判所有的法律、法令和政府行为合理性的基本标准;注入道德价值的法律,成为表明理性和正义的概念,则法已不仅仅是惩罚与戒律,同时具有值得追求的理想,这种理想寓于实在法之中;法也不仅仅是人为设定的了,更不能人为的加以改变。因此,儒家道德原理下的法律,本身超出了实在法的领域之外,是法律合法化的道德基础和依据。
  二、传统道德的重构
  然而,历史已是今非昔比;传统儒家道德法的价值,在历史的今天须经过重新评估,因为它在权利本位的市民社会面前,存在着重大缺陷:无法创生出平等。传统社会的基本概念是家,国只是家的延伸和扩大。皇帝是全国这个大家庭的家长,与此相适应,子民变成了臣民,家的伦理规范遂成为国家法制之本。"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④治国与齐家,理出于一。"其家不可教而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⑤如此,孔子总结治国真理八个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所以,儒家礼法的重要价值,在于礼背后的社会政治秩序。这种秩序能实现长幼、尊卑、贵贱、亲疏的自觉的分别,等级分明就是良好的秩序。礼法确定和维护这种等级分别,并将之合理化及至合法化。儒家法就是这种情理、道德、法律结合一体化的法制模式;那么,今天来看,可以说礼的根深蒂固的功能便是维护和制造不平等。儒家法,德礼是其精神抽象,而惩罚与制裁是其现实功能;保护皇权专制封建等级特权利益关系是第一位的,促进社会发展和平等保护普通公民利益是第二位的,所以传统身份法中,不可能衍生出"法律-权利-平等"至上,而只能是"权贵--权力-等级"至上。
  自19世纪末以来,中国已开始发生一场不可逆转的从农业向工业、从乡村向城市、从封闭向开放、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深刻社会变革;伴随着从皇权专制向民主制度的转型,法律也需要同步走入现代化。传统伦理道德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土壤正逐渐地丧失,其众多负面影响逐步在各领域凸显;现代社会需要全面确立法律的权威,放弃传统道德权威。中国法制现代化要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必须重估传统道德的内容与价值,实现与现代市场经济、民主社会制度相协调这一目标取向上的转型,构建现代法律文化语境下的法制模式。笔者认为,传统道德重估可从内容和价值两方面着眼,"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而改之。"一个原则是,对纷繁复杂、参差不齐的传统伦理道德体系中作出区分、取舍以及新道德的培育,须取决于与现代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相一致的价值要求;实现传统道德的转型并不意味着与传统彻底决裂。就传统道德的具体内容而言,"三纲"必须抛弃,"五常"的仁义礼智信等道德体系,可以保留;就其价值而言,保留的道德内容必须经过重新定义和赋予其新的价值;就现代市场经济所需的法律模式而言,现代法依然是"道德-法律"相结合模式。至于重构道德的内容和价值方面,儒家法文化的"仁"、"义"、"礼"、"智"、"信"等理念,对于塑造每一个中国人健全的人格仍然有重要价值。仁爱精神能赋予法律人道主义精神,不人道的法律被认为是恶法;义的含义可以解释为中国人利他、为公的高尚追求;"义"、"智"的道德取向在某种程度上造就了中国人追求卓越、不屈不挠的上进民族精神;信,可以解释为诚实信用。传统的仁义理智信道德体系,在今天可以集中于一个核心:诚实信用。古今中国人对诚实信用的看法是一致的,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诚实信用不仅能全面体现中国人传统美德,而且其为现代世界各国法律所认可并上升为法律基本原则。诚信是在尊重个人利益和合理权利的前提下,将权利与义务、效率与公平、个人与社会的最佳结合点;法律通过保护诚信来约束人的利己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关注诚信,实际上是关注人性本身,它会使法律的运行更有理性,也会使法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商品经济,信守承诺是人们基本的行为准则,这是现代法制赖以运行的基础。诚信是市场经济法律的灵魂,缺乏诚信的法律是"恶法";法律是一切主体(包括政府)平等的前提下设定它们进行自由交易的根本性制度保障,诚信作为自律性调节手段,其任务就是巩固法律和契约的尊严与权威,以保证平等交易和公平竞争。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律的制订和实施不能完全抛开诚信因素,即使是纯粹技术性的法律,在利益和风险分配上也要考虑是否诚信的问题。现代法,诚实信用已经上升为法律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私法领域的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是现代市民社会发展的动力和血液。
  至于现代法制的"道德-法律"模式,首先應当明确,它与我国法制史学上的"法律道德化"或者"道德法律化"不是相同概念。道德是现代国家的道德,法律是现代市民社会的法律。法律已从道德中解放出来,但法律又不能脱离道德;道德和法律有着各自调整的领域,两者既相互配合,关系密切;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现代化的法制不会出现"法律道德化"或者"道德法律化"现象。因此,传统儒家的泛道德论与古代法家的非道德论均不可取。无论是道德原理还是自由原理,任何一项都不足以解决现代人面临的在自律与他律、权利与义务、群体与个体之间的永久冲突,而且任何一项走向极端都会带来灾难。⑥应当强调的是,现代化的法制中,法律仍是不能与道德想脱离,"道德是最低限度的法律"。法律从传统道德中解放出来固然是历史的进步,但却不能因此割裂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可以重迭的,但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和影响的。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道德因其固有的品性,能够发挥法律自身所无法实现的价值功能,比如,某种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但如果它是违反社会道德的,就会受到自我良心和社会舆论的谴责。道德的价值在于,一个人的行为即便不到违法的程度,但如果不断违反社会道德观,那么他就会发现要在自己所处的群体中做一个自尊的成员是很困难的。因此,在道德与法律非重迭的范围内,道德便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所无法调控的缺陷。在两者互相重迭的领域和范围里,道德对人们行为的潜移默化的指导作用无疑会给法律的制定、实施及遵守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人们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撑,就不可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从这种意义上讲,适合的道德律给现代法制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条件。因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调整工具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和调整功能上的互补性,为实现道德的转型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结语
  应当认识到的是,传统道德的重估和转型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就像抽刀不能断水一样,历史不可能裁断,更不曾完结。作为一种思想意识形态的传统道德观念体系,经受了中国历史长久时间的锤炼,表现为某种根深蒂固性,显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从人们的头脑中一笔勾销,它对于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产生着强有力的消解作用;比如,传统的"公道"观念,似乎接近了现代社会的"正义",当一个草芥小民衙门口击鼓鸣冤时,想必是定有冤情,请求从正大光明下的青天大老爷那里讨一点"公道",而受害人被冤枉的第一观念,往往并不是认为加害人违法,而是不合乎情理;公道实为合乎情理,但这种合乎情理的需求严重的消解着人们的公民权利意识以及政治民主观念的产生。道德转型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进程,并不是自然或是自发生成的,它需要国家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国家作为法制现代化的倡行设计和创建者,应当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制变革的责任,自上而下地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充分行使国家的公共职能,开展大规模的全民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传播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弘扬新思想革新旧道,依靠现代的理性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进传统伦理道德的转型。另一方面,也应充分重视民众在这一进程中的作用,民众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两方面的不断提高,是传统道德的转型的社会基础。
  注释:
  ①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21页。
  ③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④《孟子·离娄上》
  ⑤《大学》
  ⑥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李学勤:《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7年9月版。
  [3]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6年版。
  [4]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
  [5]季卫东:《中国法文化的蜕变与内在矛盾》,《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4辑。
  [6]张中秋:《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一期。
  [7]单纯:《如何理解中国典籍中的"儒法互补"思想》,《粤海风》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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