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法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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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分别于3月13日和3月14日在北京闭幕。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出了多件有关知识产权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至今没有做过全面修改。在今年两会上,李玉光、钱海浩等16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强烈呼吁修改《著作权法》中诸多过时条款,并要求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完善《著作权法》第43条以及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认为,已实施20年的《著作权法》难以有效地保护创作者和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她也提案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加强“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细化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付酬标准。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记者会上。国家版权局局长阎晓宏对记者说,国务院现在已经把著作权的立法纳入到立法计划中,什么时候需要全面地修订这部法律由全国人大审定。修法势在必行,路有多长,代表委员和相关各界都在期待。
  修订历程
  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全球关注的版权问题也提到了中国的日程上,著作权立法开启了新的历程。经过11年的艰苦努力,1990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揭开了我国新的历史时期著作权保护的新篇章。
  早年曾全面参加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郭寿康教授,是我国唯一一位参加过几部重要知识产权法律起草的专家,他向记者介绍了《著作权法》立法、修法的前因后果,“《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构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主要部分。由于历史的原因,相对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世界其他国家真正的发展都比较晚,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制度才开始逐步确立和发展。而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错过了第一、二次工业革命,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也远远落后于当时的西方国家,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时间相对更晚。改革开放后,《专利法》和《商标法》冲破重重阻力分别在1984年和1982年得以颁布实施,而《著作权法》在起草和颁布过程中的阻力远远大于前者,直到1990年才得以颁布,1991年开始实施。
  虽然《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基于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立法者无法预见未来著作权领域的发展趋势,因此,《著作权法》的修订实属必然。而在当前社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及时修订《著作权法》,以解决不同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难题,更应成为立法者关注的重点。
  自第一次颁布实施后,《专利法》已完成三次修订,《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送审稿亦已完成。相对于这两部法律,《著作权法》的修订进程进展缓慢,只是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过两次局部修订。”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实现了版权保护的“有法可依”。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一个主法,即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四个条例,即2002年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5 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两个办法,即2003年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5年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可以说一法、四条例、两办法的著作权相关法群已经初步形成。
  应当说著作权在出台当时是一个很好的法律,但是从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到现在已经21年了,从现在的技术和社会发展来看,有很多地方已经不适应了,特别是一些国际条约的原因,需要进行调整,在21年期间的这两次局部性修订,一次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为了符合《与贸易规则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的局部修订。第二次是去年,中美的知识产权争端案后为了执行WTO的裁决,对《著作权法》再次进行局部的修订。但现在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比较难操作的地方都需要在一次比较全面的修订《著作权法》的工作中来完成。
  代表热议
  从2010年两会到2011年两会,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开始将关注的目光集中到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来。“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及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需要,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李玉光表示,“今年两会上已有多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提案,建议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
  近几年随着网络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文学盗版现象也开始泛滥猖獗。网络著作权保护又成为一个有待解决的新问题。
  “目前,网络侵权的现象很多。”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古籍出版社总编辑赵昌平说,上海古籍出版社一套价值42万元的《续修四库全书》就曾经被盗版者上传到网上,给出版社造成了很大损失。对此,不少新闻出版界委员也深有同感。“有时内容已经被传到网络上,我们自己还不知道。”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汉荣书局董事总经理石汉基说。
  谈及网络盗版猖獗的原因,赵昌平分析认为,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对盗版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盗版违法成本太低。他说,在美国,海关查获持有盗版制品最高处以25万美元罚款,同时还可能处以最高5年的监禁。“让侵权违法者的损失达到‘天价’,愿意铤而走险的自然就少了。”赵昌平说。此外,他还提出,网络准入门槛比较低,一些网站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版权保护的概念;相关法律还不完备;执法队伍还不够完善;对盗版的打击力度还不够等,这些也是盗版得以泛滥的原因。
  “今年,我的提案之一还是加强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坚决遏制对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张抗抗去年就曾提过这个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万捷提交了《建议全面系统修订著作权法》的提案,“网络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对著作权法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是保障、促进文化艺术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文化厅副厅长李修松表示,版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阻碍文化产品的创新力度,对创新积极性也是一种打击。
  对于新媒体的汹汹来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总裁聂震宁提议,可以考虑形成出版社联盟,组建一支专业能力强的律师队伍,以联盟的力量来搜集侵权证据。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则认为应该换一种思维去思考,他说,在尊重版权的大前提下,可以顺应互联网潮流,鼓励更多的版权所有人放弃版权,寻求更为适应网络数字时代的合作方式。“版权所有人要明白,你可以告倒侵权的网站,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减着他们自己的消费者。”朱永新表示,在过去,通过打击侵权盗版可以增加正版的销量。但在数字化时代,通过互联网传播,一切数字化的存在都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和传播。版权所有者每一次挥舞法律大棒,表面上是针对服务商,实际都是针对他们自己的消费者。假如能够有新的赢利模式出现,版权所有人与数字技术的合作无疑会刺激更大的销售,也让版权所有人因此获得更大的收益。
  修订要点
  今年两会期间,李玉光等16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一是修改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规定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之后50年;二是完善《著作权法》,建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支付报酬的具体规定;三是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摄影等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
  李玉光针对现行《著作权法》的不足分析指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保护期限低于国际条约的规定,使得我国的摄影作品在国际文化交流中处于极其不平等地位;其次,《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但《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由谁来制定这项法定许可的具体办法,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再者,随着视觉艺术作品的流通越发活跃,欧盟各主要成员国已经在其版权法中确立了追续权,欧盟为此还在2001年颁布一项法令,根据这项法令,各国能从每一件拍卖的视觉艺术作品中为著作权人提取3%至5%的版税,而我国艺术家则无法收取该项版税。
  另外张抗抗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提案备受各界的关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性使用和发展,网络逐渐成为文学创作的一个重要平台,但与此同时,针对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侵权事件,却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目前,网络文学盗版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去年我就在呼吁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时隔一年,这种现象并未出现改观。”张抗抗表示。
  对于《著作权法》修改,张抗抗主要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加强“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张抗抗称,法律规定报刊转载和教材“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并向著作权人转付,但是没有规定这些使用者拒不付费的罚则。于是,一方面造成很多作品被侵权,著作权人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另一方面使用者也面临法律风险,各种著作权纠纷和官司不断。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细化。目前在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具体到现实操作,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影响重大的版权事件,仍存在法律法规层面的空白或缺乏实施细节。
  三、《著作权法》应明确规定付酬标准。张抗抗称,现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1999年4月制定的,时隔10余年,这一规定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提议对该规定进行修订,明确和提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付酬标准”。与付酬标准相关联的问题,是涉及到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应当进行细化。现在各地判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付标准非常不统一,建议对此进行修订。对于赔偿数额要设立一个起点,建议起点定于2万-5万之间,并建议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
  就遏制对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的几个较大争议的问题,张抗抗也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属认定。
  如何有效界定权利人已经明示其权利归属,以及如何有效判断网络信息服务商明知著作权归属是该问题的核心。张抗抗建议由国家版权局牵头,建立全国范围的版权资源公示网站,或者全国各个地区信息联网的版权公示网站。
  二、“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及补充。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看,为了保护和促进新兴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主要采取的还是过错原则和“避风港”(即免责条款),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就实际操作而言,如何正确理解并使用“避风港原则”正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仍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导致现行的“避风港原则”过分保护了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网络提供者,反而成为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伞。张抗抗就此建议明确“立即删除”的时间界定;以技术措施限制侵权作品的再度上传;对“避风港原则”进行补充,建议参考境外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使用的“三振出局策略”作为针对“避风港原则”的有效补充。
  三、网络作品侵权的赔偿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只有传统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如果网络作品侵权案件参照传统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则存在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由于网络作品传播的特殊性,按照传统著作权的赔偿标准,其所获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抵消维权成本,相反会降低网络侵权的成本,客观上助长了网络侵权案件的多发,因此,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网络作品侵权的赔偿标准。同时,该标准的制定不应过于定式,因为作品网络传播有其传播范围、知名度和浏览次数的差别,所以该标准应能体现不同案件、不同因素影响下的损失差别。
  四、源头控制应当成为遏制网站侵权的根本手段。
  期许
  综观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立法进程,日本自《著作权法》制定以后,已经修订过35次,韩国和台湾已经修订过17次,新加坡已经修订过7次,马来西亚已经修订过6次,印度也已经修订过5次,而我国的《著作权法》自制定之日起至今,只完成两次修订。修订次数最多的日本,目前也是亚洲地区著作权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著作权法》修订的频率,基本与著作权保护的完善程度成正比。一言以蔽之,中国的《著作权法》也应该及时修订,以适应目前新形势、新情况发展的要求。
  “著作权的保护,不仅要依赖行政执法,更要依赖司法发挥作用。”阎晓宏介绍说,“我国的著作权制度是实施司法和行政并行的双重保护体系。实施双重保护体系主要是由于20年前构建著作权制度的特殊环境造成的。据数据显示,我国约有百分之九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是通过行政执法、行政调解的途径解决。行政执法发挥着快捷、低成本的优势,在特定历史阶段里面,是符合中国实际的。但从长远来看,著作权保护在执法方面,应该是主要发挥司法的作用。”
  
  
  
  
  
  张抗抗称,法律规定报刊转载和教材“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并向著作权人转付,但是没有规定这些使用者拒不付费的罚则。
  
  
  
  
  “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
  在我国从制造大国朝着创新强国转变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已经登上举足轻重的位置,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2010年,我国专利申请量、商标申请量双双超过100万,实现了历史性的重要突破。但是,如果对待知识产权,只单纯追求数量增长,一味关心权利保护,将难以达成专利强国和品牌强国的梦想,难以适应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目前,我国企业需要跨越知识产权的发展模式,从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观念转向知识产权经营的现代理念,从知识产权的侵权防御阶段提升到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层次,把知识产权从法律资产的桎梏中,释放出商业资产的活力,进而发展到策略资产的境界。
  许多成功的企业早已意识到,知识产权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更是一种可以广泛运用的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可以成为增强企业技术能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因此,围绕知识产权的体制建设、信息处理、经营策略、风险管理和战略规划,已是成熟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应当是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从而源源不断地激发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的潜力、动力和活力。
  
  黑新雯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计算机有
  
  袁真富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法学博士
  
  
  我国应尽快筹建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全球金融危机出现以来,在量和质上给知识产权诉讼带来了过重的压力;同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国际专利和商标注册登记大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有量和注册量都在世界前列。空前的世界级的诉讼量,与法院落后的司法机制设置和资源投入形成巨大缺口。而未来5-10年将是国际科技、经济发展竞争激烈重新洗牌的时期。作为上层建筑的法院建设必须适应这一趋势。我国应当尽快在统一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基础上,尽快在北京筹建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改变目前无效司法审查的程序层次,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我国应当考虑在北京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改变目前专利、商标等案件无效司法审查的程序层次,赋予该法院能够作出包括发回重新决定、改变错误复审决定等确权授权终局裁判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将大量一般知识产权再审案件交由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审查,从而使得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审判重大案件和宏观指导。
  “十二五”规划的蓝图已经绘就,国家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本要求要切实落实。王胜俊院长要求在“深化法院改革上取得新成效”。建议最高法院洞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与国家全局的内在关系和国际走向,将加快筹备首都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工作作为发挥司法职能落实中央全会精神的重要实际工作之一。
  
  蒋志培
  原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庭庭长
  
  创新是企业进步的动力,国家强盛的源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最近召开的2011年全国两会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站在新的历史高度,如何更好的执行法律,完善法律,就成了国家未来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不断完善,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接轨。继年初国务院下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多项积极政策后,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又明确提出要“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司法保障”,这无疑为电子信息、网络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必将极大增强此类企业投资创新的信心。我们一直坚信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从根本上激励创新,保护创新,促进企业健康良性的发展。
  创新是一个企业进步的动力,也是一个国家强盛的源泉。回首往昔,古人云:“如将不尽,与古为新”。展望未来,坚持创新,已成为中国走向现代化强国的必由之路。它要求中国以超前的眼光,更加开放协作的态度面对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新问题,对专利和其他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切实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建立与国际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管理模式,促进企业知识与技术的研发,使知识与技术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效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戈峻
  英特尔中国公司
  执行董事
  
  画外音
  
  
  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战略
  
  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公开表示重视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知识产权战略从制定步入实施。2011年是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此次两会,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由此可见国家给予知识产权高度的重视,这不仅对于我国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还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做工作报告时也指出,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司法保障。
  作为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二十逾年来我一直关注着民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我国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大背景下,我认为当务之急仍是要继续启发民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保障其大力发展自主创新,帮助其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同时,借助政府对新兴高科技产业的扶持,独立发展民族品牌。企业只有重视知识产权不战略,保持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持续性,才能提升其核心竞争力,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的诉讼。
  
  朱妙春
  上海朱妙春律师
  事务所主任律师
  
  
  知识产权是老字号企业的巨大财富
  知识产权对于老字号企业来说意义重大。早在97年开始我们陆陆续续在34个国家将所有品类产品进行了注册,并签署了《马德里协定》。尽管如此商标抢注、假冒伪劣等现象还是屡屡出现,吴裕泰的域名就遭遇过“抢注”风波,出现了“裕泰.com”,“吴泰.com”等,抢注者欲以高价卖给吴裕泰,经过法庭的审理,吴裕泰最终保护了自己的权益。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涉及知识产权领域保护的内容也越来越多。
  作为老字号企业大多是拥有各种传承技艺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大家都越来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需要依靠活体传承才能保证其发展和延续,应通过立法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审批、传承等过程进行保护。《非物质遗产法》的出台对于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传统技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吴裕泰十分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从提交申请到列入名录后的保护工作,企业内部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避免珍贵的文化财富的流逝。
  
  孙丹威
  北京吴裕泰茶业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以市场化方式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目前,国内对企业的支持一般是给政策,比如给税收优惠,给项目资金支持,但是都是申请时有评审,后续使用缺乏监督,资金效率不高,而且还容易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禁止补贴的相关规定。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个国际统一性很强的制度,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完全以国际化视野和国际标准也进行。国有企业难免有一些体制性的问题,是否已经在国内外市场同步开始这些工作都很令人担忧。对于一项持续性很强的工作,若非商业性的长期坚持,仅仅依靠专家呼吁或者政府关心是不可能持续的。
  对于高速铁路的知识产权问题,应由铁路部门、装备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等进行研究,建议这些企业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外聘专业机构,以便按照国际通行规则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防范。防止将来高速铁路的出口遭遇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律壁垒。
  
  刘春泉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其他文献
在北京,有一对老夫妇非常有名,丈夫,秦含章,生于1908年,109岁,业界称其为“酒界泰斗”。秦含章是我国食品科技和工业发酵、酿造技术的拓荒者,现在仍担任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协会名誉会长。他参加了《中国大百科全书》的编纂工作,所著《新编酒经》被业界誉为“研究中国酒文化第一人”。秦含章虽已过百岁,但腰背直挺、精神矍铄,除右耳失聪外,其他各方面情况都相当不错。讲起话来中气十足,说到开心处还会手舞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