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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执法与司法应张弛有度,毕竟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违法预防。面对是非,需要多点理性少点冲动,因为“理性是激情的奴隶”。
为了加大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了调整的范围,并设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罪名。
虽然刑法已表明了态度,但是由于相关的规定比较粗糙,对于如何执行这一规则,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公众都见仁见智。
说实话,意见的对立及舆论对“醉驾”罪否的关注并非是坏事,因为它一方面表明我国民眾法律意识与水平的提升,已在开始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民主与法律的时代,本就是一个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时代,它允许每个人都有表明其看法的权利。
因此,英国法理学家边沁认为: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另一方面,道理是越辩越明、越策越清楚的,对垒的观点交锋也易于使人们从误解走向理解与共识。
那么,醉驾是否应不问青红皂白而一律刑化呢?对此,笔者不以为然。对其究竟该如何论处应“看菜下饭”,理由如下:
其一是刑法具有内在的谦抑性。对于行为人不当之为责任的追究上,不能动辄就以刑责相加,因为在理论上刑法具有天然的内敛性。如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法学大师耶林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我国传统上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重于民等特点,若“醉驾一律入刑”,则有一种复古的色彩。
其二有悖于“罪刑相适”的原则。刑罚确定中,罪与刑的相适是一条朴素的原则,这一点也被我国《刑法》吸收。如该法第5条即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尽管在理论上,学者多认为,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并不以后果论,而以危险论;实质上,这种区分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是值得较真的。
其三逆于法律的品性。良法并不是走极端的法。为了追求稳定性、秩序性与正义性,良法必定是一种“折其两端而取其中用”的法。法谚云:呆板的公平是最大的不公平。其实,当我们将醉驾一律入刑时,我们又如何不是倒向呆板的正义呢?
其四是我们并不缺乏分层次对醉驾处置的法律武器。根据行为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律责任追加也需分层次,其由弱至强渐次地表现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基于这种认识与事实,在对醉驾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我们大可以根据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及当事人主观的恶性等分层地配以不同的法律责任,而没有必要将一些没有引发恶性后果的酒驾行为一股脑地纳入刑责的范畴。要知道,一个简单的定性会影响人的一生!
我们处在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为了奋起直追,也许有些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同时,相权之下,当洋为中用地选择了西方的法治模式时,我们又面临着新与旧的纠结、务实与信仰的斗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相对脱节。那么,是托古创新,还是另起炉灶,这是一个艰难的问题。
特殊的时代,亟需解决一些特殊的认识问题。不可否认,醉驾是对他人生命与健康权的挑战与漠视,但是“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因此,立法、执法与司法应张弛有度,毕竟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违法预防。面对是与非时,我们需要多点理性而少点冲动,因为“理性是激情的奴隶”。
为了加大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了调整的范围,并设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罪名。
虽然刑法已表明了态度,但是由于相关的规定比较粗糙,对于如何执行这一规则,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公众都见仁见智。
说实话,意见的对立及舆论对“醉驾”罪否的关注并非是坏事,因为它一方面表明我国民眾法律意识与水平的提升,已在开始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民主与法律的时代,本就是一个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时代,它允许每个人都有表明其看法的权利。
因此,英国法理学家边沁认为: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另一方面,道理是越辩越明、越策越清楚的,对垒的观点交锋也易于使人们从误解走向理解与共识。
那么,醉驾是否应不问青红皂白而一律刑化呢?对此,笔者不以为然。对其究竟该如何论处应“看菜下饭”,理由如下:
其一是刑法具有内在的谦抑性。对于行为人不当之为责任的追究上,不能动辄就以刑责相加,因为在理论上刑法具有天然的内敛性。如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法学大师耶林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我国传统上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重于民等特点,若“醉驾一律入刑”,则有一种复古的色彩。
其二有悖于“罪刑相适”的原则。刑罚确定中,罪与刑的相适是一条朴素的原则,这一点也被我国《刑法》吸收。如该法第5条即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尽管在理论上,学者多认为,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并不以后果论,而以危险论;实质上,这种区分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也是值得较真的。
其三逆于法律的品性。良法并不是走极端的法。为了追求稳定性、秩序性与正义性,良法必定是一种“折其两端而取其中用”的法。法谚云:呆板的公平是最大的不公平。其实,当我们将醉驾一律入刑时,我们又如何不是倒向呆板的正义呢?
其四是我们并不缺乏分层次对醉驾处置的法律武器。根据行为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律责任追加也需分层次,其由弱至强渐次地表现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基于这种认识与事实,在对醉驾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我们大可以根据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及当事人主观的恶性等分层地配以不同的法律责任,而没有必要将一些没有引发恶性后果的酒驾行为一股脑地纳入刑责的范畴。要知道,一个简单的定性会影响人的一生!
我们处在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为了奋起直追,也许有些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同时,相权之下,当洋为中用地选择了西方的法治模式时,我们又面临着新与旧的纠结、务实与信仰的斗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相对脱节。那么,是托古创新,还是另起炉灶,这是一个艰难的问题。
特殊的时代,亟需解决一些特殊的认识问题。不可否认,醉驾是对他人生命与健康权的挑战与漠视,但是“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因此,立法、执法与司法应张弛有度,毕竟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违法预防。面对是与非时,我们需要多点理性而少点冲动,因为“理性是激情的奴隶”。